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思雅
被告人張思雅於2023年5月15日,因懷疑受害女子與其友人的丈夫有染,與另外三名友人尾隨受害人進入旺角一間便利店。被告人在店外等候約44分鐘後,進入店內購買熱朱古力並加入熱水,隨後將熱液體潑向受害人臉部。受害人身體多處二級燒傷,總面積佔身體表面積約3%至4%,右眼亦有輕度化學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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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思雅於2023年5月15日,因懷疑受害女子與其友人的丈夫有染,與另外三名友人尾隨受害人進入旺角一間便利店。被告人在店外等候約44分鐘後,進入店內購買熱朱古力並加入熱水,隨後將熱液體潑向受害人臉部。受害人身體多處二級燒傷,總面積佔身體表面積約3%至4%,右眼亦有輕度化學損傷。
被告人蘇紹新(80歲)於2024年8月27日在沙田廣源邨與受害人林志輝玩啤牌時發生爭執。被告人被推倒後,從褲袋掏出指甲鉗並拉出指甲銼,先後刺向受害人左胸及頸部,導致受害人左頸及左肘裂傷。被告人被捕後聲稱自衛,但法庭認為其連番襲擊行為遠超合理自衛範疇。
被告為一名35歲男子,於2024年12月3日因父親拒絕借錢,憤而將其推入廚房,並使用刀、叉及摺疊桌襲擊父親頭部,過程持續約10分鐘,導致父親頭皮多處裂傷、鼻樑受傷及肋骨壓痛。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因憤怒而施襲。被告此前曾有涉及暴力的刑事紀錄,且本案發生時正處於一項簽保守行為令的有效期內。
被告人林俊一為自僱音樂老師,於2018年至2023年間,利用教授唱歌及形象指導的機會,對7名男性學生(包括1名15歲未成年人)進行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被告人以協助增進技巧為藉口,多次觸摸受害人的性器官或作出不當身體接觸。案件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立。
被告梁子俊於2022年3月15日清晨,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一宗暴力傷人事件及隨後的縱火事件。在傷人事件中,被告雖未直接持刀施襲,但負責在場拍攝同伙襲擊事主的過程。隨後,被告與同伙將涉案車輛停泊於巴士站附近並縱火,意圖銷毀證據。休班警員發現火警並在追截後將被告制服。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縱火兩項控罪。
被告於2023年7月22日晚在將軍澳非法停車。當警員欲開罰單時,被告企圖逃離,導致車鏡刮傷一名警員。被告隨後高速駕駛並無視紅燈,最終撞向電燈柱導致自身受傷。警方隨後在車內搜獲約21.5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街價逾12,000港元。被告此前已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販毒、襲警及危險駕駛。
被告2與另一名被告於2023年9月4日在觀塘翠屏(南)邨發生衝突。被告2被指使用鋁通攻擊受害人劉建樑,並襲擊周志豪。隨後警方截停被告乘坐的私家車,在車內發現含有可卡因及氯胺酮的毒品。被告2承認其受陌生人指使運送毒品以賺取金錢,並在衝突中還擊。
本案涉及一宗集體襲擊事件。2021年7月2日,第一至第五被告人應第四被告人之召喚,前往大埔仁興街。他們圍攻並襲擊了控方第一證人 (PW1) 及第二證人 (PW2),其中多人使用鐵通作為武器,導致 PW1 頭部嚴重流血及多處受傷。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均否認控罪,而第六及第七被告人此前已認罪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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