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暴力指控證供矛盾如何認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儀 DCCC1497/2024

罪名不成立
證供不可信,疑點未除,被告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25/2/2026[2026] HKDC 3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儀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事主(PW1)為婚外同性情侶。控方指控被告人於2024年1月威脅發布事主的私密影像以強迫其自拍裸照,並於同年5月在住所襲擊事主及進行刑事恐嚇。辯方則否認指控,辯稱事主因被告人有自殘傾向而爭奪玻璃瓶,導致意外受傷,並否認曾作出威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方唯一證人(事主)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法庭需判斷事主對案發經過的描述是否與呈堂的通訊紀錄(LINE對話)吻合,以及控方舉證是否已達到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標準。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事主證供與LINE對話紀錄存在嚴重矛盾。對話顯示事主多次挽留被告人,而非事主所稱因遭暴力對待而希望分手。此外,事主在案發後仍與被告人同床及有說有笑,且未有即時求醫,令法庭對其傷勢描述及受恐嚇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三項控罪(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傷人、刑事恐嚇)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判決啟示

本案反映在缺乏獨立證人或客觀證據支持下,若事主證供與客觀通訊紀錄存在重大矛盾,法庭難以單憑事主證供將被告人定罪。此案亦提醒控方在處理涉及親密關係的案件時,證人可信性評估至關重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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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事主證供與LINE對話紀錄不符,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會評估證人的可信性。在本案中,法官發現事主聲稱遭暴力對待而想分手,但對話顯示事主多次挽留被告,法官認為事主證供不可信,故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reasonable doubt)。

Q.為什麼事主在被襲擊後仍與被告人同住會影響判決?
A.

法官認為事主在受襲後仍與被告人同床及有說有笑,與一般受害人的反應不符,這削弱了事主證供的可靠性(reliability),令法庭對其指控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

Q.被告人沒有作供,會否影響法庭的裁決?
A.

不會。法官明確指出被告人有權不作供,法庭不會因此對其產生不利看法。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若控方案情本身存在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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