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一案 DCCC234/2024
以教學為名接觸學生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俊一為自僱音樂教師,在不同音樂教室教授歌唱及形象課程。控方原指控他涉及11名投訴人的20項控罪,包括17項猥褻侵犯及3項普通襲擊,指他以歌唱技巧、按摩、拉筋、化妝或形象指導為由,對學生作出未經同意的身體及性接觸。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並選擇不作供。第十一項控罪在中段裁決時因證據不足而撤銷。法庭其後逐項評估投訴人的證供、延遲報案、證供差異、事後行為及被告人可能真誠相信對方同意的可能性。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接觸未經同意、行為具猥褻性及被告人具有相應犯罪意圖;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投訴人同意;以及對未滿16歲投訴人,年齡及法定同意能力如何影響責任。辯方亦質疑多名投訴人的可信性、延遲報案及事後仍繼續上課的行為。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控方負有證明責任,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不作供本身不得導致不利推論。猥褻侵犯須證明未經同意及無合法辯解的故意觸碰、行為在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下屬猥褻,以及被告人具有相應意圖。真誠相信同意即使被告人不作供,仍可由控方證據中的合理可能性產生;但若接觸性器官與歌唱教學、按摩或修眉毫無關係,法庭可排除該信念。對未滿16歲者,《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限制其同意能力;然而本案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即使不處理年齡信念,亦已證明沒有同意及沒有合理的真誠相信。法庭並按每項控罪獨立評估證據,沒有因投訴人數目而以偏概全。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122(2)條、HKSAR v Choi Wai Lun (2018) 21 HKCFAR 167、LI Defan & Anot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R v Court [1989] AC 28、HKSAR v Yip Ka Yu [2025] 3 HKLRD 611、HKSAR v Lee Sze Lung & Another、HKSAR v Lau Chi Ming及Chan Wai Hung v HKSAR (2000) 3 HKCFAR 288。這些案件確立猥褻、同意、真誠相信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20項控罪中,14項罪名成立、5項罪名不成立,另第十一項控罪在中段裁決時撤銷。成立項目包括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本判決為定罪裁決,判刑安排未見於所提供文本。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沒有反抗、延遲報案或事後繼續接觸,並不必然否定投訴人的可信性;法庭須結合年齡、師生關係、信任、情境及整體證據評估。生理反應或射精亦不等於同意。判決亦顯示,聲稱教學或治療目的不能掩蓋性質上明顯與該目的無關的接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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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歌唱教學或按摩為名接觸學生是否構成猥褻侵犯?
法庭須看接觸是否未經同意、是否客觀猥褻,以及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對方同意。本案中,多項與歌唱技巧無關的性接觸被裁定構成猥褻侵犯。
Q.受害人沒有反抗或延遲報案會否導致被告人無罪?
不會自動如此。法庭會考慮年齡、師生信任、心理狀況、事件背景及整體證供。本案部分投訴人雖無即時反抗或報案,法庭仍接納其證供並作出定罪。
Q.未滿16歲人士同意身體接觸是否有效?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16歲以下人士被視為沒有能力給予猥褻侵犯所需的同意。本案法庭並認為,即使不處理年齡信念,相關接觸亦已證明沒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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