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34/2024
[2025] HKDC 1923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234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林俊一 被告人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K
L
日期: 2025 年 12 月 11 日 L
出席人士:是香媛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黃雋文先生及周俊軒先生,由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
N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O 控罪: [1] - [6]、[8]、[10] - [13]、[15] - [20] 猥褻侵犯另一人 O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P P
[7]、[9]、[14]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S
---------------------
T T
U U
V V
-2-
A A
B B
索引
C 引言 ............................................................................................................ 3 C
D 控方案情簡介 ............................................................................................ 3 D
E 控罪修訂 .................................................................................................... 6 E
F
中段裁決 .................................................................................................... 7 F
辯方案情 .................................................................................................... 7
G G
爭議點 ........................................................................................................ 7
H H
法律指引 .................................................................................................... 8
I I
控罪證據分析及裁決 .............................................................................. 11
J J
第十六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9 證人 I)........................................ 12
K K
第十七至第二十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10 證人 J) ..................... 18
L L
第三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3 證人 A)........................................... 28
M 第四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11 證人 B)......................................... 34 M
N 第五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2 證人 C) .......................................... 41 N
O 第六及第七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4 證人 D) .............................. 46 O
第八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5 證人 E)........................................... 52
P P
第九、第十及第十二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6 證人 F)............... 56
Q Q
第十三及第十四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7 證人 G) ...................... 67
R R
第十五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8 證人 H) ...................................... 74
S S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1 證人 X)............................... 77
T T
總結及裁決 .............................................................................................. 86
U U
V V
-3-
A A
B B
引言
C C
1. 被告人林俊一被控共 20 項控罪,其中 17 項為“猥褻侵犯”
D D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條,其餘 3 項
E E
則為“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
F 身罪條例》第 40 條予以懲處1。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 F
G G
2. 各項控罪涉及共 11 名投訴人。為保障各投訴人的私隱,
H H
避免其身份曝光,審訊過程中各人均以英文字母代替其真實姓名,即
I A 至 J 及 X。 I
J J
控方案情簡介
K K
3. 從控方呈上的同意事實2及代表辯方的黃大律師處理控方
L L
案情的情況顯示,除各投訴人對被告人就控罪相關的行為的直接指控
M M
外,辯方對控方提出的其他證據,例如被告人的背景、相關證物(包
N 括相片、草圖、閉路電視片段、有關投訴人 X 的錄影會面及被告人被 N
O 拘捕的過程等)並無爭議。 O
P P
4. 審訊初期,辯方似乎對部份指控中被告人的身份有所爭議。
Q 其後經本席澄清後,黃大律師表示就所有指控,被告人的身份並無爭 Q
R
議。 R
S S
T T
1
詳情可見於控罪書
2
證物 P14A
U U
V V
-4-
A A
B B
5. 不爭議的事實顯示,被告人於 1986 年 7 月 16 日出生3,
C 現年 39 歲。他於 2008 年 2 月 5 日申請成人身分證時,報住的地址為 C
上水天平邨天明樓 1726 室。
D D
E E
6. 於本案相關時段,被告人為 1 名自僱音樂老師,以私人授
F 課方式教授唱歌,除教授歌唱技巧外,亦有教授其他如形象指導的課 F
程。根據被告人簽訂的租約,被告人在以下時間及地點以「一聲堂文
G G
化製作」經營音樂教室,教授歌唱:
H H
I (a)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4 日期間地址為九龍長 I
沙灣福榮街 344-348 號昌發大廈 11 樓(10/F)A2 室(下稱「福榮街
J J
教室」);
K K
L (b) 2019 年 9 月 15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期間地址為新界葵 L
涌葵昌路 26-38 號豪華工業大廈 4 樓 A1 室(下稱「葵昌路教室」);
M M
及
N N
O (c) 2021 年 9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期間地址為九龍 O
長沙灣青山道 338-340 號順利商業大廈 2 樓 C 室(下稱「青山道教
P P
室」)。
Q Q
R
7. 案件所以曝光是因為當時只有 15 歲的控方第 1 證人 X 於 R
2023 年 7 月 14 日向警方報案,指控被告人曾對他作出猥褻侵犯行為。
S S
T T
3
證物 P13
U U
V V
-5-
A A
B B
2023 年 7 月 16 日當被告人從中國內地經羅湖口岸回香港時就本案被
C 警方以“非禮”罪名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表示「無嘢講」。同日警方搜 C
查青山道教室,在該單位內檢取了證物,包括 2 張瑜伽蓆及 6 個瑜伽
D D
波。
E E
F 8. 被告人被拘捕的消息被傳媒廣泛報導,有人於網上成立 1 F
個稱為「林俊一歌唱老師苦主團」(下稱「苦主團」)的群組,公開
G G
讓人參與討論。之後陸續有投訴人,包括本案其餘投訴人,主動或被
H H
警方邀請下,與警方聯絡,作出相關投訴。
I I
9. 除第十六項控罪外,投訴人皆為被告人的唱歌班或形象班
J J
學生。控方的指控是被告人在上課期間,以不同藉口,例如為增進各
K K
人的歌唱音域或改善形象為名,為他們進行按摩/拉筋或化妝等行為,
L 期間侵犯他們。 L
M M
10. 第十六項控罪的投訴人(即控方第 9 證人 I)案發時為 1
N N
名學生。他就 1 項課程需要作 1 個「人物專訪」。最終他選擇了被告
O 人作為專訪對像。控方的指控是被告人於其當時居所會見 I 作專訪期 O
間,向 I 作出猥褻侵犯的行為。
P P
Q Q
11. 控方共傳召 12 位證人,除 11 位投訴人外,最後 1 位 K 小
R 姐於第四項控罪發生時為該控罪投訴人 B 的女朋友,案發時她在現 R
場目睹經過。本席於稍後會就每位投訴人的每項指控作出分析及裁決。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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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控罪修訂
C C
12. 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結後,因應部份證人(包括控方第
D D
11 證人 B,控方第 5 證人 E 及控方第 10 證人 J)的證供,控方申請
E E
就 4 項控罪(包括第四、第八、第十七及第二十項控罪)作出修訂,
F 主要是修訂控罪日期。控方的立場是此等修訂不影響辯方案情,沒有 F
對辯方造成不公。
G G
H H
13. 辯方就第四及第八項控罪沒有反對,但反對第十七及第二
I 十項控罪的修訂。就第十七項控罪而言,辯方指修訂後控罪涉及的時 I
間比原本控罪長很多,令辯方處理指控有困難。就第二十項控罪而言,
J J
辯方指控方可以更早向相關證人 J 作出澄清,不應在證人證供完結後
K K
才處理。
L L
14. 考慮過控辯雙方陳詞,本席同意就第二十項控罪控方可以
M M
於較早時間考慮作出修訂申請。但整體而言,就所有修訂申請,除日
N N
期外,相關指控並沒有其他改動。本席認為只要給予辯方足夠時間重
O 新準備及容許辯方重召相關證人作進一步盤問,就能確保辯方就相關 O
控罪能夠得到公平審訊4,本席批准控方就該 4 項控罪修訂的申請5。
P P
被告人否認該 4 項經修訂的控罪,就第四及第八項控罪辯方沒有申請,
Q Q
就第十七及第二十項控罪,本席批准辯方申請,重召證人 J 作進一步
R 盤問。 R
S S
T T
4
見下文第 85 及 90 段
5
詳情可見於經修訂控罪書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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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中段裁決
C C
15.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就第十一項控罪(涉及控方第 6 證
D D
人 F)作出中段陳詞,指沒有控方證據支持該指控,要求法庭裁定被
E E
告人就該項控罪無需答辯,控方沒有反對。本席裁定就第十一項控罪,
F 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該指控,控罪撤銷;就其餘 19 項控罪,表面證據 F
成立,被告人需要作出答辯。
G G
H H
辯方案情
I I
16.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J J
K 爭議點 K
L L
17. 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以務實態度處理控方證據,爭議點
M M
主要針對各投訴人就各項控罪中對被告人的指控情況。黃大律師指出
N 辯方就各項控罪的立場可簡單分為 4 大類: N
(I) 指稱的侵犯行為純屬虛構;
O O
(II) 控方無法證明相關投訴人不同意相關觸碰;
P P
(III) 被告人真誠地相信相關投訴人同意相關觸碰;及
Q (IV) 指稱的侵犯行為不屬猥褻,及被告人沒有猥褻意圖。 Q
R 另外,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投訴人(即控方第 1 證人 X)案發時未 R
滿 16 歲,辯方的立場是被告人真誠相信 X 已年滿 16 歲,可以給予合
S S
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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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法律指引
C C
18. 於處理各項控罪之前,本席先處理與本案相關的法律議題。
D D
E 19.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 E
F
人沒有任何舉證責任。 F
G G
20. 本案審訊中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
H 就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但同時亦沒有任何證據解釋或削弱控 H
I
方提出的證據6。 I
J J
21.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本席給自己適當指引。
K K
22. 被告人面對 11 位投訴人分別 19 項指控,本席必須就每位
L L
投訴人每項指控獨立考慮。此原則於本案尤其重要,本席不能以偏概
M M
全,因投訴人眾多而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推論;再者,除第四項控罪
N 外 ,其餘各項控罪實際上僅憑藉 1 名證人的證供支持。控方在審訊期 N
間亦表明,不會依賴類同事實(similar facts)證據或新近投訴(recent
O O
complaint)等原則,因此,本案實際上與一般的「一對一」案件無異 。
P P
另外,本席亦理解就有關性侵犯的罪行,投訴容易,反駁困難。因此,
Q 本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Q
R R
23. 本案涉及兩種控罪,即“普通襲擊”罪及“猥褻侵犯”罪。終
S S
T T
6
LI Defan & Anot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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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9-
A A
B B
審庭於 HKSAR v Choi Wai Lun(蔡偉麟)7 一案處理同類罪行,該案
C 被告人被指控猥褻侵犯 1 名 16 歲以下的女童。該案中常任法官李義 C
(Ribeiro PJ)有以下裁定:
D D
“25.
在猥褻侵犯的案件中,暫且不說涉及 16 歲以下人士
E E
的案件,控方必須證明兩項主要的犯罪行為元素。首先,控
方必須證明被告人侵犯了另一人。為此目的而言,“未經他
F 人同意和在沒有合法辯解之下故意觸摸他人”即構成侵犯。 F
因此,如果事主自願和合法地給予真正的同意,就不存在侵
G 犯,也沒有犯罪。如果證據中出現了潛在可信的同意的可能 G
性,則控方有責任證明這種同意不存在。
H H
26.控方必須證明的第二項犯罪行為元素,即侵犯“同時
涉及據稱被侵犯者受到猥褻的情節”。這需要證明該行為是
I 猥褻的,應用(如本院所見)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來判斷 I
甚麼會構成猥褻。
J J
27.在犯罪意圖的推定之下,控方須證明與這兩項犯罪行
K
為元素相對應的犯罪意圖。因此,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有意 K
對他人進行猥褻侵犯。這意味着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有意在
未經受害人同意下對受害人動手(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她)。
L L
如果在證據中出現被告人是否相信她同意的合理疑點,控方
必須證明該信念不存在。如果該行為是否屬猥褻有含糊之處,
M 則控方可藉提出被告人有猥褻目的的證據來證明該行為是 M
猥褻。”8
N N
24. 上述裁定完全適用於本案相關的罪行。
O O
P P
25. 於考慮侵犯行為是否猥褻有含糊之處時,法庭需考慮 :
Q (I) 被告人與投訴人的關係; Q
(II) 被告人在什麼情況下做出被指控的行為;
R R
(III) 被告人為什麼做出被指控的行為;及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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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8) 21 HKCFAR 167
8
官方譯本,原文可見於 (2018) 21 HKCFAR 167, 179-180
U U
V V
- 10 -
A A
B B
(IV) 如有解釋,他的解釋是什麼9。
C C
26. 如被告人可能真誠相信投訴人同意,可以成為有效的抗辯
D D
理由。即使被告人沒有出庭作證,若控方的證據留有被告人可能真誠
E E
相信投訴人同意的空間,控方必須證明該信念不存在,法庭亦須考慮
F 此抗辯理由10。 F
G G
27. 若然受害人確有同意,但其同意是因為被告人以欺騙方式
H H
而取得的,被告人亦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11。
I I
28. 一如蔡偉麟一案,本案其中 1 位投訴人 X 案發時未滿 16
J J
歲。根據第 200 章第 122(2)條,16 歲以下的人被視為沒有能力給予同
K 意。常任法官李義於該案就此議題有以下裁決: K
L L
“29. ...對於 16 歲或以上的人,實際同意便會否定犯罪行為,
而誠實相信他人同意,亦會否定犯罪意圖。但是,由於 16 歲
M 以下的人被視為沒有能力給予同意,所以第 122(2) 條將任 M
何對這類人的猥褻行為定為侵犯,即使證據清楚表明事主實
N 際上是同意的。 N
…
O O
P P
9
R v Court [1989] AC 28, 43B-D
Q
10
見 HKSAR v Yip Ka Yu(葉嘉宇) [2025] 3 HKLRD 611, [2025] HKCA 573 及 Q
HKSAR v Lee Sze Lung(李思龍)& Another unrep., CACC 16/2010, 14 October
2011。雖然兩宗案件均涉及強姦罪,本席同意辯方陳述,“同意”的法律原則,
R R
亦適用於猥褻侵犯罪。見 HKSAR v Lau Chi Ming(劉志明)unrep., CACC
617/2002, 11 February 2004
11
S 見 Chan Wai Hung v HKSAR (2000) 3 HKCFAR 288。該案中受害人以為被告 S
人正在作急救示範,因而給予同意,終審庭常任法官包致金(Bokhary PJ)於
T 拒絕發出上訴許可時指出,主要考慮點在於行為的性質(nature),而非其目的 T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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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70…按照[第 122(2)條]的正確詮釋,有關推定已被排除, B
以致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對女童年齡的犯罪意圖,但被告人
C 如能“按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他誠實和合理地相信女 C
童已年滿 16 歲或以上,便會有有效的抗辯理由。”12
D D
29. 上述原則顯示,若然被告人真誠和合理地相信他作出涉案
E E
行為的背景情況屬實,他便不會被判有關罪行罪名成立,即若然被告
F F
人如能按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他真誠和合理地相信投訴人年滿
G 16 歲或以上,他便會有有效的抗辯理由。 G
H H
30. 本席會依照上述適用於本案的法律原則,就每項控罪作出
I 分析及裁決。 I
J J
控罪證據分析及裁決
K K
L 31. 控罪書內各控罪並非以時序排列;因實際需要,控方安排 L
證人作供時,亦非依照證人列表傳召;每位投訴人的指控均完全獨立
M M
於其他投訴人的指控。為方便理解控方向被告人指控的整體情況,本
N N
席會以投訴人指稱的案發日期(或第一個案發日期)作為基礎,就每
O 項控罪作出考慮。再者,辯方就每位投訴人的每一個投訴亦有不同或 O
P
多於一個不同的立場,所以為使案情及本席考慮裁決的重點能清晰交 P
代,本席認為有需要比較詳盡地列出每項指控的證據。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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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見註腳 8,原文可見於 180 及 1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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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32. 另外,本席亦須指出,每位投訴人的背景及性格各有不
C 同,跟隨被告人學習唱歌的目的亦各有分別,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 C
亦有所不同,於分析每位投訴人每一個投訴的證據時,本席必須因
D D
應該證人的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就算有同一情況
E E
出現,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F F
第十六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9 證人 I)
G G
H H
控方案情
I I
33. 此控罪的投訴人為控方第 9 證人 I。主問下他表示他於
J J
1991 年 1 月出生,現年 34 歲,職業為演藝人員。2008 年當時他只有
K 17 歲,還是一名學生。攻讀課程中他需要作 1 個「人物專訪」,人物 K
L 可以是任何職業。他指因自己的興趣關係,選擇「演藝界人」作專訪。 L
他在 Facebook 上尋找,見到被告人資料,於是與被告人聯絡希望能
M M
做訪問。被告人答應,並相約到天平邨麥當勞見面。
N N
O 34. 見面後被告人帶 I 到自己天平邨家中作訪問。到達後 I 留 O
意到單位是 1 個面積約 200 呎的開放式公屋單位,門口左邊是 1 張雙
P P
人床,右面層架上放有獎盃、獎狀。被告人指示 I 坐在床邊,被告人
Q Q
坐在櫈上做訪問,I 用紙筆記錄訪問內容。訪問約 20 至 30 分鐘完結。
R 完結後,被告人提議教導 I 歌唱技巧,I 同意,於是被告人彈琴教 I 開 R
聲唱歌,約 15 分鐘後,I 收拾放在床上的文具準備離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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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35. 在這時間,被告人把 I 推落在床上,致 I 面朝天地躺在床
C 上,被告人把 I 穿着的短褲及內褲完全脫掉,至下身赤裸,上衣則揭 C
高至露出胸部及腹部。被告人亦脫掉自己身上衣服至全裸,然後上床
D D
「騎」、「跪」、「坐」在 I 的肚上,雙腳跪在 I 身體兩旁,I 留意到
E E
被告人陰莖已勃起。被告人叫 I「含」,I 說「唔好」亦沒有做。I 說
F 被告人把 I 的雙手放在 I 頭頂部份,用 1 隻手按/㩒着 I 的雙手,坐在 F
I 的「心口」上,用另一隻手拿着自己的陰莖放近 I 的面頰,叫 I「含」
,
G G
I 拒絕,說「唔好」後,被告人稍為後退些少,然後吐口水在自己手
H H
上。 接着 I 感覺到肛門被被告人「撩動」,他感到肛門痛楚,感覺到
I 是手指郁動。I 叫「痛」,感覺被告人手指在肛門內不超過 5 分鐘。 I
J
I 說自己當時非常驚慌,僵硬般躺在床上,被告人自瀆至射精,精液 J
射在 I 的「心口」及腹部。I 說除了叫「痛」外,他亦有郁動及「縮」
K K
腳,以避開被告人。I 自行抹走身上的精液,穿回衣服,收拾文具,
L L
之後兩人再傾談一會 I 才離開回家。 I 表示他完全沒有預料到被告人
M 會如此做,他絕對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做。 M
N N
36. 回家後 I 立即沖涼,沖涼時留意到肛門有流血。他沒有把
O 此事告訴家人,他是單親家庭,跟母親同住,母親是殘疾人士,I 怕 O
P 母親擔心,所以沒有把這事告訴母親。I 亦沒有告訴朋友,因當時仍 P
未肯定自己的性取向,怕被人取笑。
Q Q
R 37. 此事之後,I 也有與被告人 WhatsApp 通訊,約 3 個月後 R
S 有 1 天被告人說他在筲箕灣(I 當時居住在筲箕灣),想見 I, I 不懂 S
如何拒絕,便約被告人到家中見面,因家中有家人,I 有安全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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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38. 2023 年 7 月 I 看到被告人被拘捕的新聞報導,留意到其
C 中有些受害人年紀很輕,覺得自己也應該站出來說出自己經歷。I 於 C
自己 Facebook 發佈了被告人被拘捕消息後,有位袁女士聯絡他問是
D D
否也曾被被告人非禮,I 確認有但沒說詳情,之後便有警員聯絡他到
E E
警署錄取供詞。
F F
39. 盤問下,I 指他當時只想找 1 名音樂人做專訪,於被告人
G G
Facebook 看到被告人是音樂老師,亦曾於歌唱比賽中獲獎,因此聯絡
H H
被告人,他只聯絡了被告人,沒有聯絡其他人。他並不清楚被告人當
I 時的年齡及是否 1 名學生。 I
J J
40. 辯方就事件過程細節向 I 作出詳細盤問,並向他指出其中
K K
與主問時的證供不同之處,例如被除褲時他有否以行動或語言反抗及
L 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等。他指自己沒有呼救,因擔心被告人傷害他。 L
他指自己膽小,只想快些離開。I 說雖然被告人沒做什麼其他傷害他
M M
身體的事,但這事來得太快,令他吃驚,他沒有呼救,因為如他呼叫,
N N
被告人也會用手按他的口。
O O
41. 辯方指被告人推 I 在床上脫去 I 短褲及內褲時 I 有配合。
P P
另外,辯方向 I 指稱 I 在 Facebook 翻看同性戀音樂人資料、 I 自己要
Q Q
求到被告人家中、傾談間 I 問被告人是否 member(同性戀者)、I 向
R 被告人表示自己是同性戀、且有性經驗、I 與被告人互相展示自己的 R
陰莖給對方、當時 I 的陰莖勃起、I 與被告人互相替對方手淫、I 要求
S S
被告人替他口交,但被告人拒絕、I 自己向被告人展示自己的臀部、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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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I 要求被告人觸摸自己肛門、被告人沒有觸摸他的肛門、 兩人穿回衣
C 服後繼續談論同性戀話題等等,對以上種種指稱,I 全部不同意。 C
D D
42. 這次事件後,I 說自己憎恨被告人及不想見被告人。當約
E E
在發生事件 1 至兩個月後被告人聯絡他而他同意在自己家中見面,是
F 因為自己不懂拒絕人及家中還有哥哥,他與家人也快將搬離該地址, F
住所將沒有人居住,因此有安全感。
G G
H H
43. I 指這些年來,他仍一直憎恨被告人。辯方向 I 展示他與
I 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13後,他同意於 2015 年 9 月 14 日他主 I
動以 WhatsApp 聯絡被告人,向對方表示他對被告人沒有負面看法,
J J
並指「過往六年我被我的前伴侶牽制著」及「只是我被前伴侶管制著
K K
不能跟朋友交往」,對話內容亦顯示被告人對 I 已全無印象。I 亦同
L 意自己曾於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主動聯絡被告人,邀請被告人出席 I L
於兩天後於青衣舉行的音樂會。I 解釋這次他並非只聯絡被告人 1 個
M M
人,他是聯絡很多人的,這個邀請是屬「群發」的,現已忘記曾邀請
N N
過什麼人。經辯方追問下,他最終同意這個信息並非群發,是逐一發
O 出的。他說發訊息給被告人是想被告人及多些人知道他這個音樂會, O
但並非真的希望被告人出席。
P P
Q Q
44. I 指過往 10 多年來也曾在多個音樂會中遇見被告人,也
R 有打招呼。他加入了演藝界約 14 年,期間知道被告人是知名音樂人、 R
音樂老師,但不清楚被告人是否有競爭者或不喜歡被告人的人。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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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證物 DI-1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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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C 45. 覆問下 I 指他於 2015 年 9 月 14 日主動 WhatsApp 被告人, C
因為當時自己與伴侶分開了,純粹想找人傾訴一下,他隨機按了電話
D D
內的聯絡人,聯絡了很多人,不只是被告人。他對被告人說 「我對你
E E
沒有負面的感覺和看法」,因為他從 2008 年對被告人的討厭、憎恨,
F 至 2015 年慢慢開始想原諒被告人,當時他的原意是想告訴被告人他 F
已原諒被告人,但被告人已忘記了他是誰,因此 I 便沒有說下去,但
G G
這並不代表 2008 年被告人對他的作為沒有發生過,且當時他是不自
H H
願的。
I I
證據分析
J J
K 46. 此控罪支持指控的證據完全源自 I。除 I 的證供外,控方 K
L 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就此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就此控罪控方依賴的證 L
據是被告人 (i) 脫去 I 的內、外褲、(ii) 要求 I 替他「含」及 (iii) 用手
M M
指插/撩 I 的肛門。辯方的立場是行為 (i) 脫褲是 I 自願的,因為 I 同
N N
意 2 人互相手淫, 但被告人沒有要求 I 替他「含」及用手指插 I 肛門,
O 行為 (ii) 及 (iii) 是虛構的。亦即是說,辯方同意案發當日於被告人的 O
居所 2 人曾經發生過親密接觸,只是程度上與 I 所形容有所不同,及
P P
在雙方同意下進行。
Q Q
R 47. 事件發生於 2008 年,I 當時只有 17 歲,為一名學生,與 R
被告人被拘捕的消息被報導及警方與 I 接觸相距 15 年,至 I 在庭上
S S
作供更有 17 年時間。因為時間久遠,I 作供時就事件的細節及次序有
T T
所誤差,本席完全理解,單憑這情況不足以顯示 I 的證供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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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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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8. 證據顯示,案發時 2 人為初次見面,由 I 主動接觸被告人 C
引致,之前 2 人並不相識,最終 2 人於被告人的居所獨處。若然 I 所
D D
言屬實,本席不太理解因何當被告人在他不願意之下向他作出性侵犯
E E
時,他除了於被要求作口交時說「唔好」、被被告人以其手指撩他肛
F 門時叫痛及有郁動及「縮」腳以避開被告人外,並沒有作出其他比較 F
明顯的抗拒行為,期間亦沒有呼叫或求救。I 的解釋,包括他擔心被
G G
告人會傷害他、他自己膽小只想快些離開、就算他呼叫被告人也會用
H H
手按他的口等等,均難以完全解釋其對事件的反應。
I I
49. 事件完結後 I 非即時狂奔,兩人繼續再有傾談,然後 I 才
J J
離開。I 指他沒有把事件告訴朋友,是因為當時他未肯定自己的性取
K K
向,怕被人取笑。本席不理解他的性取向與他所形容在他不同意下被
L 被告人侵犯有何關連。 L
M M
50. 事發後只 1 至 2 個月之後,I 同意在自己居所與被告人見
N N
面,這行為與 1 個曾被性侵犯的受害人的反應大不相符。I 的解釋,
O 即自己不懂得拒絕人及自己快搬離該地址而且有家人在場,所以放心, O
難以解釋此疑團。
P P
Q Q
51. 事發 7 年後,即 2015 年,I 主動向被告人發出的訊息,包
R 括向被告人解釋他沒有與被告人接觸是因為受制於前伴侶,及邀請被 R
告人出席他本人的音樂會,亦令本席對其指稱案發時他不同意被告人
S S
向他作出的性接觸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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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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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考慮過上述相關因素,無論案發時 I 與被告人之間實際發
C 生過什麼性接觸,本席不能肯定當時 I 不同意,亦不能排除當時被告 C
人可能真誠相信 I 同意。
D D
E E
小結
F F
53.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
G G
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十六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H H
I
第十七至第二十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10 證人 J) I
J J
54. 此 4 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10 證人 J。主問下他表示他
K 於 1990 年 1 月出生,現年 35 歲。約於 2018 年 8 月他有興趣學唱歌, K
在網上找尋資料後,與被告人聯絡,之後到長沙灣教室(同意事實顯
L L
示應該是福榮街教室)試堂,隨後於 8 至 9 月開始跟隨被告人學習唱
M M
歌,最初以小組形式,4 至 5 人一組上課,約 1 個月後被告人提議 J
N 以優惠價轉為單人授課。J 覺得學費相宜,單人上課好處多,於是同 N
O 意。 O
P P
55. 單人上課後的第一、二堂被告人都有替 J 按摩,說可幫助
Q 他開聲。方法是 J 跪或坐在瑜伽蓆上,被告人隔着 J 的上衣按摩他背 Q
R
部穴位,用拇指打圈。 R
S S
56. 到單人課第三堂時,約為 2018 年 10 月,實際日期 J 已忘
T 記了(下稱「第一次事件」),被告人亦提議替 J 按摩。J 有穿上衣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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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短褲,仰卧在瑜伽蓆上,被告人慢慢由 J 上身開始按摩。按到下身
C 時,被告人脫去 J 的短褲至大腿位置 (J 仍穿着內褲),被告人用手指 C
在 J 小腹近膀胱,即內褲邊近腹部位置捽/打圈約 10 秒,亦有捽內褲
D D
褲腳部份大腿位置約 10 秒,重覆動作約 5 分鐘後被告人說按摩完結,
E E
並指示 J 穿回短褲。
F F
57. J 指當被告人脫去他的短褲時,他感到自己被非禮,沒有
G G
預料被告人如此做。當時事發突然,他來不及作反應,亦沒有反抗,
H H
他當時雖然不願意被告人如此做,但又疑惑被告人的做法是否可以幫
I 助發聲。之後他感到不愉快、覺得被告人做法不妥當,但他沒有告訴 I
任何人。他上網找尋被告人是否同性戀的資料,但找不到這方面資料。
J J
這事之後他繼續跟隨被告人學唱歌。
K K
L 58. 2019 年 3 月某日(下稱「第二次事件」),差不多下課 L
時,被告人打開了瑜伽蓆,指示 J 大字形仰卧在瑜伽蓆上。J 當時身
M M
穿短袖衫、長褲及「孖煙通」形內褲。被告人由 J 的上半身開始按摩,
N N
手法與之前一般。按至他下半身時,被告人跪在他兩腿之間,拉下他
O 的長褲至露出整條內褲,然後㩒他腹部。被告人突然從他內褲腳伸手 O
入內打圈地大力捽他的陰囊約 10 秒。被告人按摩了其他位置後,指
P P
示 J 穿回長褲下課。
Q Q
R 59. J 指當時他感到被侵犯及有些驚慌,他絕不同意被告人這 R
樣做,但當刻他沒出聲表示不同意,因那時他仍感到被告人為人不錯。
S S
離開教室後,他回想這事,感到有不妥之處,但當時在疑惑,是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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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想多了,被告人確是在做穴位按摩替他開聲。J 對被告人的做法仍
C 是半信半疑,之後他繼續有上課,沒把這事告訴任何人。 C
D D
60. 2019 年 4 月至 5 月期間某天(下稱「第三次事件」),也
E E
是在近下課時,如 3 月那次一般,被告人指示 J 大字形仰卧在瑜伽蓆
F 上,開始替 J 按摩,被告人也有拉下 J 長褲至大腿露出整條內褲,亦 F
有伸手入 J 內褲,手指打圈地捽他的陰囊,捽了陰囊 3 至 4 次,有時
G G
只捽 1 下,有時則捽了數下,當時被告人俯低身,面部非常貼近他的
H H
下體。被告人重覆地按摩他身體其他部位及捽陰囊約 10 分鐘,期間
I 他雖然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做,但沒有作出反抗或反對的行為。J 指平 I
常被告人是個友善的人,他怕自己誤會了被告人,影響兩人關係,況
J J
且 J 自覺自己有情緒病,可能是自己太過敏感。基於同樣原因,下課
K K
後 J 也沒有把這事告訴別人,亦繼續上課。
L L
61. J 指 2019 年 6 月時被告人的教室搬到葵涌(同意事實顯
M M
示應該是葵昌路教室),這是他跟被告人上的最後一課(下稱「第四
N N
次事件」)。也是近下課時,被告人如上述情況,拉下他短褲至大腿
O 露出整條內褲替他按摩,其間亦有伸手入內褲內捽他的陰囊,被告人 O
的臉非常貼近他的下體。今次捽了約 20 秒後,被告人更突然拉低他
P P
的內褲至露出陰莖。隨後當被告人按摩他身體其他部位時,被告人的
Q Q
手有觸碰到他的陰莖 4 至 5 次,每次只是觸碰到,並沒有停留。這樣
R 大概過了 10 分鐘,被告人指示他穿回褲子下課。基於之前所述原因, R
S 他也沒有把這次事件告訴任何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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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這次之後,J 指他沒有再去上課,原因是感到已學習了一
C 段時間,但唱功沒有進步及被告人的行為古怪,他亦有懷疑這次被告 C
人的按摩是否與開聲有關。
D D
E E
63. 2023 年 7 月份,J 看到被告人因非禮 1 名男童而被拘捕的
F 新聞報導,回想自己經歷,感到自己也是被非禮了。考慮了一段時間 F
及與家人朋友商量後,他決定報案,並於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主動到
G G
警署錄取證人供詞 。 14
H H
I 64. 盤問下,J 表示他不肯定自己是否於 2018 年 4 月已是上 I
單人課程,只記得開始時是小組形式,短時間後轉為單人課程。他指
J J
2019 年 6 月可能不是他的最後一課,但肯定他描述的最後一次事件
K K
確有發生,並且是在葵昌路教室發生的。對發生的事,他並非有百分
L 百記憶,但記憶尚算清晰。 L
M M
65. J 同意與被告人閒談中有講述自己患有情緒病,有被這病
N N
困擾,自 2013 年起需要長期服藥,嚴重時要留醫。他指他患的是躁
O 鬱症,一時會情緒很低落,很不開心,另一時則情緒很高漲,但此病 O
情不會令他胡思亂想,他患的並非妄想症。他指藥物並沒有影響他的
P P
思維,他不同意辯方指稱他有告訴被告人自己有妄想症,或呆呆滯滯。
Q Q
R 66. 就第一次事件,J 不同意辯方指是因為 J 表示便秘,被告 R
人在 J 同意下捽他的下腹。另外,整體而言,J 亦不同意辯方指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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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證物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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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沒有對他說按摩的作用是幫助開聲,但同意被告人曾對他說按摩
C 可幫助放鬆。他重覆多次指他從沒有質問被告人關於此等事件,是因 C
為自己性格內向,有情緒病,怕是自己想多了,誤會了被告人。他繼
D D
續上課原因是被告人的學費優惠非常吸引,況且當時自己真的希望好
E E
好學唱歌,所以在被告人的行為未太離譜前,仍希望與被告人保持良
F 好關係。當時他感覺是不舒服,但不醒覺被告人有太大問題,按摩並 F
非每一課做,約是 1 個月 1 次。
G G
H H
67. 辯方就他提供給警方的證人供詞的內容作出詳盡的盤問,
I J 同意部份內容與他於庭上證供有分歧或遺漏。 I
J J
68. 辯方出示被告人與 J 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 ,J 同
15
K K
意單人堂是從 2018 年 4 月 13 日開始, 2018 年 9 月 26 日加了課堂至
L 20 堂,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11 月 19 日沒有上堂,2018 年 4 月至 2019 L
年 9 月期間曾數度加堂,而最後上課日期為 2020 年 1 月。
M M
N N
69. J 同意 2019 年尾至 2020 初他與被告人關係疏遠,當時他
O 與被告人就學習進度上有所爭議,但沒有因此發生爭拗,他不肯定 O
2019 年尾時被告人有否不如初期安排,因他曠課而扣堂(不再補堂)
。
P P
2020 年 1 月底他的所有課堂將近完結時,被告人不斷催促他交學費,
Q Q
但他並沒有因此對被告人不滿,亦不覺得被告人給予他壓力。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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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證物 DJ-1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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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覆問下,J 表示他對某一天是否有上課已沒法記起,看到
C WhatsApp 的日期,他同意辯方指稱,但對確實日期他是不肯定及沒 C
有獨立記憶的。看到 WhatsApp 內容,他同意單人課應是在 2018 年 4
D D
月 13 日開始,他已沒有印象實際他是什麼日期開始在葵涌上課,只
E E
記得是被告人搬到葵涌後 1 至 2 個星期,他便開始往葵涌上課,他只
F 在葵涌教室上了 1 課,那天便發生第四次事件,之後他再沒有上課。 F
他表示 2019 年 9 月 5 日他付了 2,800 元學費後,應該還有課堂未上,
G G
但他沒有要求被告人退款。他指最後他再沒有跟被告人上課,原因除
H H
了感到唱歌沒有進步外,亦因為被告人的行為古怪,即按摩對唱歌有
I 進步,自己不知是真是假。當時他一直不肯定自己被非禮,直至 2023 I
J
年 7 月看到新聞後,才醒覺及肯定自己被被告人非禮。 J
K K
71. 修改第十七及第二十項控罪後,J 再被傳召作進一步盤問。
L 辯方出示被告人與 J 之間另一些 WhatsApp 通訊紀錄16及學生簽到簿 L
M
17
向 J 就上堂日期作出詳細盤問。 J 基本上不能確認相關事件發生的 M
實際日期,他只能肯定最後 1 次事件發生在葵涌教室,他在被告人遷
N N
往葵涌教室後只去過 1 至 2 堂,仍是約每星期 1 堂,而最後那次事件
O O
相信是他在葵涌教室上課的第二課堂發生,因為發生後,他感到不開
P 心便沒有再繼續上堂。他不同意辯方指稱任何日子在葵涌教室也沒有 P
發生如他所述的第四次事件。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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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證物 DJ-2 (1-9) 及 DJ-3 (1-30)
17
證物 D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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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分析
C C
72. 此 4 項控罪支持指控的證據完全源自 J。除 J 的證供外,
D D
控方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就此等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
E E
F
73. 就第十七項控罪 (即第一次事件),控方倚賴 J 指被告 F
人脫去他的短褲,捽他小腹近膀胱極接近私處位置,控方指這個位置
G G
是一個敏感/私人部位。辯方的立場是控方無法證明 J 不同意指稱的
H H
行為;被告人真誠地相信 J 同意指稱的行為,及指稱的侵犯行為不屬
I 猥褻及被告人沒有猥褻意圖。 I
J J
74. 就第十八及第十九項控罪(即第二及第三次事件),控方
K 倚賴 J 指按摩期間被告人伸手入 J 內褲捽他的陰囊。辯方的立場是指 K
L 稱的侵犯行為純屬虛構。 L
M M
75. 就第二十項控罪(即第四次事件),控方倚賴 J 指被告人
N 拉下 J 的內褲,露出 J 下體,捽 J 的陰囊,以及在按摩時被告人的手 N
O 數次觸碰到 J 的陰莖。辯方的立場同樣是指稱的侵犯行為純屬虛構。 O
P P
76. 辯方其中 1 個攻擊 J 證供的論點,為就各事件的發展過
Q 程,他庭上證供與其證人供詞有重大分歧及/或遺漏。4 項指控發生於 Q
R
2018 至 2019 年,距離 J 於 2023 年 10 月報案超過 4 年,與他於庭上 R
作供相隔更有 6 年之久。J 解釋於錄取證人供詞時他專注的是事件發
S S
生,而並非細節,亦因為他感到時間長及疲倦。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
T 證人供詞與其庭上證供就事件的細節上出現分歧或遺漏,不足為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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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77. J 的證供另外一個主要問題在於相關事件發生的實際日 C
期,他就連何時正式開始跟被告人學習唱歌亦有混淆。當辯方出示他
D D
與被告人之間 WhatsApp 訊息及學生簽到簿時,他同意辯方提出的日
E E
期,但他表示其實自己並沒有獨立記憶。這亦是控方需要就第十七及
F 第二十項控罪提出修訂申請的主因。 F
G G
78. 雖則如此,J 就每個事件的主要指控,盤問下並沒有動搖。
H H
本席認為上述問題不足以影響其就主要指控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
I 性。 I
J J
79. J 的證供顯示,他 2013 年開始已患上躁鬱症,一時會情
K 緒很低落,很不開心,另一時則情緒很高漲,他庭上作供時本席亦留 K
L 意到有此情況出現。他曾因此需要入醫院留醫,並需長期服藥。控方 L
形容他為 1 名並非十分聰明的證人,本席認為除此之外,其情緒病亦
M M
有影響其表現。但他強調此病情不會令他胡思亂想,他患的並非妄想
N N
症,他指藥物並沒有影響他的思維。
O O
80. 就此議題除上述 J 的證供外,本席沒有其他證據協助了解
P P
這種 J 形容為情緒病會對他有其他任何影響。他作供時除情緒起伏外,
Q Q
本席察覺不到他有胡思亂想或妄想情況出現。
R R
81. 辯方攻擊 J 證供的另外一個重點,在於他就每次事件期間
S S
及事後的反應,指他於過程中並沒有作出任何反對或反抗被告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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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及事後雖然覺得被告人對他作出性侵犯,仍然繼續跟隨被告人單
C 獨上堂。 C
D D
82. J 指他跟隨被告人學唱歌,是因為他想學好唱歌,「想做
E E
大歌星」,而學費優惠非常吸引(每堂 250 元,本席不知箇中原因,
F 但從本案其他證人證供顯示,這費用明顯偏低)。他指被告人替他進 F
行按摩,指這樣可以協助他提升歌唱技巧。在這情況下,起碼最初階
G G
段,他完全相信被告人的說法,本席完全理解,這亦是他指過程中他
H H
沒有作出任何反對或反抗的原因。他雖然覺得被告人的行為有性侵犯
I 的嫌疑,但他又相信被告人可能是正在協助他提高唱歌技巧,加上他 I
自己的情緒病,怕自己想多了,誤會被告人。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他
J J
對事件的反應,包括期間沒有反抗及事後繼續上堂,合情合理。
K K
L 83. 作供期間 J 對某些問題理解上顯然有困難,但本席認為他 L
回答問題簡單直接,並沒有誇大其詞,例如就第四次事件他指被告人
M M
只是按摩期間手部觸碰到他的陰莖,並沒有停留;他亦同意 2019 年
N N
尾至 2020 年初他與被告人關係疏遠。本席亦有細心留意他作供時的
O 神情舉止。 O
P P
84. 綜合上述,本席認為 J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裁定被告
Q Q
人於相關 4 次事件中確有如 J 所言以協助 J 增進歌唱技巧為由替 J 進
R 行按摩,按摩期間向 J 作出相關行為,而當時 J 並不同意被告人的行 R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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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就第一次事件,即第十七項控罪,J 形容被告人按摩期間
C 脫去他的面褲,隔着內褲捽他小腹近膀胱位置。辯方的立場是確有此 C
事,不過起因是 J 表示有便秘,被告人因此替他按摩腹部舒緩。所以,
D D
控方因應 J 證供上就此事件實際發生日期不清晰而申請修訂控罪,本
E E
席認為對辯方不會造成不公。
F F
86. 被告人以協助 J 增進唱歌技巧為由替 J 進行按摩,其行為
G G
性質上確有可疑之處。但此行為以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本席認為
H H
未必可以構成猥褻,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當時有猥褻的意圖。
I 基於此理由,本席裁定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 I
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十七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J J
K K
87. 就第二及第三次事件,即第十八及第十九項控罪,J 形容
L 被告人按摩期間脫去他的長褲,伸手入他內褲捽他的陰囊。本席經已 L
裁定確有其事及雖然當時 J 沒有提出反對或反抗,J 並不同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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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被告人以協助 J 增進歌唱技巧為由替 J 進行按摩,本席不接
N N
納捽陰囊與歌唱技巧有任何關係,所以,本席亦不接納被告人可能真
O 誠相信 J 同意其行為。被告人的行為以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本席 O
認為必然構成猥褻。
P P
Q Q
88.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
R 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十八及第十九項控罪罪名成立。 R
S S
89. 就第四次事件,即第二十項控罪,J 形容被告人拉下 J 的
T T
內褲,露出 J 下體,捽 J 的陰囊,以及按摩時被告人的手數次觸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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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的陰莖。本席的分析與上述第十八及第十九項控罪相同。J 不能肯
C 定事件發生的實際日期,但他肯定被告人把教室搬遷至葵昌路教室 1 C
至 2 星期後他開始在此上堂。他在此教室最多上了 2 堂,每星期 1 堂,
D D
而他肯定是此事件發生後他沒有再上堂。
E E
F 90. 從同意事實可見,被告人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從福榮街教 F
室搬至葵昌路教室。所以,當 J 向警方指事件發生於 6 月葵昌路教室
G G
時,控方應該已理解到此日期有問題,所以開審前應該已可以處理,
H H
例如當時就作出修訂申請。控方最終於 J 作供完畢後才作出修訂申請,
I 確有商榷餘地。但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尤其 J 一直堅持事件是在他 I
上最後一堂時發生,本席認為只要給予被告人足夠時間及重召 J 作進
J J
一步盤問,便足以保障被告人的權益。
K K
L 9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 L
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二十項控罪亦罪名成立。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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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O O
92. 基於上述相理由,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十七項控罪罪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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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就第十八、第十九及第二十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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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第三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3 證人 A)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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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此控罪的投訴人為控方第 3 證人 A。主問下他表示他於
T 1997 年出生,現年 27 歲,於書局當售貨員。他 2018 年曾跟隨被告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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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沙灣工廈教室(同意事實顯示應該是福榮街教室)學唱歌。就教
C 室的陳設及間格,A 繪了草圖18。 C
D D
94. A 指他於 2018 年 7 月往教室試堂後決定跟被告人學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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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預交了 4,000 至 5,000 元作為 30 堂的學費,上課屬小組制,4 至
F 6 人一組,約 1 星期上課 1 次。上完這 30 堂後,他便沒有再跟被告人 F
學唱歌。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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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A 指 2018 年 8 月 15 日那天上課,因其他同學均沒有出
I 席, 於是只剩下他單獨上課。A 先唱歌,跟着由被告人作出評論;因 I
為當日只有 A 上課,被告人的評論較長,於是 2 人便移至梳化上坐
J J
下,被告人坐在他右邊。
K K
L 96. 評論期間被告人稱自己曾跟師傅學「氣功」/「中醫」, 並 L
指 A 的中氣不足,問 A 平時是否有「打飛機」習慣,A 答自己約 1 星
M M
期有 2 至 3 次。此時被告人挨近 A 膊頭,說「有 D 多喎」,同時突然
N N
伸手「探」過來「𢭃」A 的陰囊 2 至 3 次,並說「你後生仔, 回復能
O 力真係好」,A 理解為「回復精力」,但他已不太記得被告人的說話; O
其間 A 曾移開自己身體,並說「唔駛啦」、「唔好啦」。A 指因事出
P P
突然,他腦中一片空白,語氣尷尬。A 指他不太記得先後次序, 好像
Q Q
是在被告人「𢭃」完他的陰囊後,更「搓」他的「腹股溝」(A 示範
R 用兩隻手指在陰莖兩旁上端位置按)約 10 秒左右,期間 A 亦有郁動 R
身體並說 「唔好啦」。A 指被告人並沒有摸他的陰莖。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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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證物 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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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B
C 97. A 當晚離開教室到達地鐵站時,曾在自己 Instagram 上貼 C
文關於這事,內容為:
D D
“試穴位 開下聲帶 試到個腎爛左 跟住俾人公開咗性生活
E 過於頻密 粒高丸有問題 好彩未再內傷啲咁話 O 左嘴半 E
個鐘”19
F F
98. 當刻回想起來他覺得自己是被非禮了。他說這個貼文只有
G G
4 至 6 個人可以看到。
H H
I 99. 2018 年 8 月 15 日這事件後 A 有繼續跟被告人學唱歌,但 I
此後並沒有相同事件發生。A 是預繳了 30 堂的學費, 在完成這 30 堂
J J
之後便沒有再跟被告人學唱歌。之後他沒有再跟被告人單獨交流,但
K K
仍保留他們之間的 1 個 4 至 6 人通訊群組,不過他並沒有參與交流。
L L
100. 後來 A 看到媒體有關被告人被拘捕的報導,感覺與自己
M M
的遭遇吻合,於 2023 年 7 月 18 日主動聯絡警方說出事情經過。
N N
O
101. 盤問下,A 指 2018 年時他 20 歲,正修讀英文系學士學 O
位,現已完成碩士課程。辯方對被告人的盤問,主要集中於事發時及
P P
事發後他對事件的反應。
Q Q
102. 他指事發時沒有推開/撥開被告人,因為當時事發突然,
R R
自己腦中一片空白,因此「反應唔切」,理論上是有時間作出多種反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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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證物 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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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應,但當時反應不來,沒有作任何其他行動反抗。
C C
103. 就 Instagram 的貼文一事,A 同意貼文內沒有提到陰囊被
D D
人「𢭃」或「腹股溝」被人搓揉。他解釋當時自己就這事件有很多事
E E
情還未組織到/過濾到,貼文的主要目的是記錄自己當時的心情,並非
F 記錄具體發生的事情,因此沒有記下事件的詳情/細節。他當時心情錯 F
愕,沒有具體形容被「非禮」,因為當時被告人的説法是「試穴位」,
G G
因此貼文內亦採用被告人所用的形容詞。
H H
I 104. 當時跟隨被告人學唱歌的小組的學生並非固定的,時有新 I
人加入,只有其中 1 名男生他是經常見到的。他沒有詢問其他同學有
J J
沒有與自己相同的遭遇,他覺得自己並沒有足夠理由去問其他同學關
K K
於這事,況且他與其他同學亦不相熟。他沒有與別人溝通,而且他當
L 時並沒有考慮到這點。 L
M M
105. 事件發生後,他並沒有與被告人對質,雖然有想過是否還
N N
繼續上課,但沒有認真考慮這事,因為當時自己年輕/不成熟,有替被
O 告人的行為作解釋,又經已交了學費,怕損失大,事件亦未嚴重至「一 O
刀切」的情況。A 指自己沒有想到要求被告人退款,原因是事件未嚴
P P
重至極端、未必可行及自己年輕/不成熟、判斷能力差。
Q Q
R 106. A 重申 8 月 15 日當天被告人確有「𢭃陰囊」及「搓/揉/按 R
腹股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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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證據分析
C C
107. 此控罪支持指控的證據完全源自 A。除 A 的證供外,控
D D
方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就此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就此控罪控方依賴的
E E
證據是被告人曾「𢭃A 的陰囊」及「搓/揉/按 A 的腹股溝」。辯方的
F 立場是指稱的行為純屬虛構及倘若法庭接納 A 的證供,相關行為並 F
非猥褻,及被告人沒有猥褻意圖。
G G
H H
108. 案件發生於 2018 年,離警方拘捕被告人及 A 接觸警方已
I 有 5 年時間,與其庭上作供更是 7 年之久,A 對於事件細節的記憶略 I
有差誤,正常不過。當時他只有 20 歲,為 1 名大學生。如他所言,
J J
事發突然,當時他不知所措,腦中一片空白,加上對方是他歌唱老師,
K K
表示正與他研究歌唱技巧問題,所以於當時情況下他沒有作出反抗,
L 完全可以理解。 L
M M
109. 當天稍後時間他於 Instagram 貼文中,並沒有詳細記錄事
N N
發經過,尤其沒有提及被告人接觸他的陰囊及撫摸他的「腹股溝」,
O 他表示只是想記錄當時自己的心情。觀乎貼文的內容及考慮到當時情 O
況,本席認為此解釋合情合理。他沒有與其他被告人的學生討論此事,
P P
本席亦認為完全合理。
Q Q
R 110. A 作供時本席有小心觀察其神情舉止及留意其證供內容。 R
其證供簡單直接,沒有半點迂迴,亦沒有誇大其詞,例如他形容被告
S S
人的行為時,表明對方沒有接觸他的陰莖,他亦坦白承認現已不能清
T T
楚記得被告人的實際用詞或事件發生的次序。盤問下他對被告人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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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B B
行為的指控沒有動搖。本席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本席裁定於案
C 發當天,被告人確有如 A 所言接觸 A 的陰囊及撫摸他的「腹股溝」。 C
D D
111. 辯方指 A 的證供無法證明 A 指稱的行為屬猥褻或被告人
E E
有猥褻的意圖。辯方指被告人音樂老師的身份不會排除被告人亦是 1
F 名中醫師、氣功師傅或具有相關經驗的人士;控方亦沒有提出專家證 F
據,排除 1 名中醫或氣功師傅在測試 1 個人有沒有「中氣」時,有可
G G
能要接觸 A 的陰囊 4 至 5 秒或按摩腹股溝 10 秒這個可能性。
H H
I 112. 首先,A 表明若然他知道被告人會作出相關行為,接觸他 I
的陰囊或「腹股溝」,他不會同意。另外,本席亦見不到此等接觸及
J J
1 個人的性行為或經驗與教授歌唱技巧有任何關連。
K K
L 113. 被告人選擇與 A 單獨上課時,以討論歌唱技巧為由作出 L
相關接觸,事前亦沒有向 A 表示會作出此等行為,本席認為被告人不
M M
可能會真誠相信 A 同意該等接觸。此等接觸,以客觀的“思想正確”標
N N
準,本席認為必然構成猥褻。
O O
114. 除被告人接觸 A 身體前向 A 稱自己曾跟師傅學「氣功」/
P P
「中醫」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確實認識「氣功」或中醫知識。
Q Q
本席不認為控方需要提供專家證據證明被告人向 A 作出的行為與氣
R 功或中醫有關。就如 Chan Wai Hung v HKSAR20一案中,被告人以作 R
急救示範為由得到受害人同意而向受害人作出猥褻侵犯,控方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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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00) 3 HKCFAR 288,源自 HCMA 479/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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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提出專家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並非急救示範的範疇。終審庭於該案
C 指出,主要考慮點在於行為的性質(nature)而非其目的(purpose)。 C
所以,就算 A 確有同意被告人接觸其身體,被告人亦不能以此作為辯
D D
護理由。
E E
F 小結 F
G G
115. 考慮過上述相關因素,本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
H H
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I I
第四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11 證人 B)
J J
K 116. 此控罪的投訴人為控方第 11 證人 B,控方亦傳召他當時 K
女朋友第 12 證人 K 作供。
L L
M M
117. 主問下 B 表示他於 1995 年 3 月出生,現年 30 歲,為 1 名
N 文員。2020 年 3 月他與女朋友(K)有興趣學唱歌,於網上找到被告 N
人的資料後,於 2020 年 3 月 27 日與 K 一起到被告人的葵涌教室(同
O O
意事實顯示應該是葵昌路教室)試堂,之後同意跟隨被告人學唱歌,
P P
學費是每人 10 堂共 6,000 元,B 與 K 預繳合計 10 堂共 12,000 元,兩
Q 人一起上課,約每星期 1 課。 Q
R R
118. 上了 5 至 6 堂左右,被告人向 B 表示 B 需要做肌肉放鬆,
S S
按摩穴道,令 B 呼吸暢順,唱歌可以「大聲 D」。被告人於是打開了
T 教室內的瑜伽床,指示 B 脫去上衣至上身赤裸,俯卧在瑜伽床上。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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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告人用手按 B 背部不同位置,之後叫 B 轉身仰卧在瑜伽床按 B 的上
C 身,之後便指示 B 穿回上衣,完成按摩,整個按摩過程約 10 分鐘。 C
被告人並沒有替 K 按摩。
D D
E E
119. 到了第 7 堂時,被告人也是說要替 B 按摩,開始時過程
F 與之前相若,但今次 B 轉身仰卧後,被告人告訴 B 這次要按 B「肚臍 F
對落少少」的部位(B 理解是肚臍與陰莖之間的位置),要求 B 把身
G G
穿的長褲脫下。B 按被告人指示把長褲脫至膝蓋位置, 身上仍穿着三
H H
角形內褲。被告人先按 B 的小腹,按摩方式是被告人用雙手的手指按
I 被告人指稱的穴位。被告人按了 B 小腹約 2 至 3 分鐘後,突然間用 1 I
隻手「揸」着 B 的陰囊及陰莖,並向上拉動。B 驚嚇,立刻坐起來拉
J J
上自己的長褲。被告人站在床尾望着 B,告訴 B 他「自瀆過度, 需要
K K
按摩吓」。B 驚恐至沒有回應,穿回長褲後便離開。被告人事前從沒
L 有告訴 B 會「揸」他的陰莖及陰囊,B 並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做。B 指 L
M
按摩過程時,K 也在場看到經過。 M
N N
120. 下課離開教室後,他曾與 K 確認此事,並討論是否應該
O 報警及是否繼續上課。當時決定不報警,B 當時抱着的心態是「大事 O
化小,小事化無」,決定以後不再繼續上堂來處理這事。
P P
Q Q
121. 2023 年 7 月 B 看到新聞被告人因非禮罪被拘捕,在網上
R Facebook 亦看到有「苦主團」報導,及鼓勵受害人發聲,於是 B 決定 R
主動報案,並於 2023 年 7 月 24 日到警署錄取證人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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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22. 盤問下 B 同意 2020 年 3 月時他碩士畢業,閒餘有做以搏
C 擊為主的健身運動及玩音樂,有自己的音樂室及相關器材。他當時工 C
作與藥物有關,曾與被告人提及「男士保健壯陽」藥品。
D D
E E
123. 2020 年 3 月尾至第 7 堂期間被告人因準備舉行街頭表演,
F 曾借用 B 的音樂室與學生綵排及借用他的音樂器材作表演之用。就 F
此事被告人不單沒有付款給 B,更要 B 付出金錢參與,因此 B 對被
G G
告人的貪錢非常不滿,亦有於網上的「苦主團」談及過此事。
H H
I 124. 辯方向 B 出示 2 個簽到簿21後,B 同意他最後上的為 2020 I
年 7 月 3 日的第 13 堂;另外,他於 2023 年 7 月 24 日向警方提供的
J J
證人供詞內他說最後一次上堂為 2020 年 6 月 9 日。B 的回應是他之
K K
前說這次事件在第 7 堂發生是記錯了,但他肯定非禮事件是在最後一
L 堂發生,之後他 沒有再去上堂 。 6 月 9 日這個日期是當時他從 L
WhatsApp 通訊紀錄推算出來的。B 重申他肯定發生該事件後再沒有
M M
上堂,亦有已繳付學費的堂未上,但不肯定是多少堂。
N N
O 125. B 指其停止上堂原因有兩個,一是不想被告人有機會再非 O
禮自己,二是覺得被告人教授方法及態度不佳。他同意他在證人供詞
P P
內沒有記錄第一個原因,B 解釋因在供詞內已記錄了/交代了被非禮
Q Q
事件,及不想再被非禮。至於第二點,供詞內的「沒有進步」,意思
R 即被告人教授差。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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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DB-1(1)及 D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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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26. 就非禮事件的細節上,B 同意在證人供詞記錄是「[被告
C 人]突然用雙手抓住我兩邊的褲頭, 並快速脫下我所著的長褲至大腿 C
位置」,證人供詞與他在庭上證供有所不同。B 指證人供詞內的記錄
D D
才是事實, 情形是被告人叫他除褲,他自己解鬆了褲頭扣及拉鍊, 讓
E E
被告人按摩小腹,期間被告人把他的長褲脫至膝蓋位置。B 之前指「自
F 己除」,是指自己解鬆褲頭扣及拉鍊。B 解釋證人供詞與庭上證供有 F
差異是因為他記憶重點在「除拉鍊、至什麼位置」,對於誰扯/拉下長
G G
褲至膝蓋位置則記憶比較模糊。B 強調印象最深刻是被告人「揸我」
。
H H
至於除褲與按小腹的先後次序這些都是細節,印象模糊。
I I
127. B 同意 K 唱歌能力比自己高,自己因經常健身,肌肉比
J J
較繃緊,唱不到高音,被告人解釋唱高音與氣息、爆發力及發聲有關,
K K
放鬆肌肉後,會更快見到效果。在他同意下,被告人使用手及按摩槍
L 替他按摩。 L
M M
128. B 亦同意他有看過 Facebook「苦主團」內容及參與討論,
N N
在內亦有投訴被告人的錢銀問題及使用他的音樂器材,並指被告人欺
O 騙金錢。 O
P P
129. 覆問下,B 表示與 K 已於 2024 年 4 月分手,他在事發當
Q Q
天及 2023 年 7 月看到被告人被拘捕的新聞後,也曾與 K 討論事發細
R 節,但兩次討論均沒有影響他作供內容。他現時能確定事發那天,即 R
最後一課是在 2020 年 7 月 3 日。在錄取證人供詞後他自己曾回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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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亦與 K 確認而肯定最後一堂是在 2020 年 7 月 3 日,但他沒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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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此聯絡警方作修改,因感到會很麻煩,之前錄取那份證人供詞也花了
C 很多時間。 C
D D
130. 控方第 12 證人 K 現時任職銷售員,其證供,尤其就事件
E E
的背景方面,與 B 大致相若。她亦確認事件發生後她與 B 沒有再上
F 堂,大家討論後亦決定不報警。她與 B 證供的主要分別在於事件的細 F
節。
G G
H H
131. K 指開始學唱歌後,被告人差不多每次都會替 B 按摩,
I 指 B 唱不到高音、腎不好、經常唔夠氣,按摩後 B 便能唱得到高音, I
B 聽從被告人的指示做。被告人也有替她按摩,但較少及只是用按摩
J J
槍「抌」她的肩膊。每次被告人替 B 按摩也有近距離身體接觸, 她
K K
與 B 都感到奇怪。
L L
132. K 指最後上課當天被告人有替 B 按摩,期間她站在床邊,
M M
被告人旁邊。被告人指示 B 轉身仰臥床上後,表示要按摩 B 的膀胱,
N N
因 B 的腎不好,被告人又說這樣按不方便,指示 B 解開褲頭扣及拉
O 開拉鍊,B 照做。被告人開始按摩 B 的膀胱、大腿及大腿內側。按摩 O
了約 10 至 15 分鐘後,被告人說這樣不方便,於是被告人用雙手拉下
P P
B 的褲子至膝蓋位置,露出了 B 的內褲。然後被告人按摩 B 大腿內
Q Q
側,按到 B 叫痛。K 看到被告人的手非常接近 B 的性器官,但她沒
R 有仔細看清楚、不肯定被告人是否觸碰/摸到 B 的性器官,但聽到 B R
「嘩」一聲,並隨即拉起褲子及下床。K 看到 B 皺眉、叫「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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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震驚,而被告人則開心的笑,並說「你身體真係唔好」。這之後,
T T
她與 B 便簽名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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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3. 下課後 2 人商量是否應該報警,最後怕麻煩及沒有證據, C
因此決定不報案。這次之後,他們便沒有再去上課,以避免 B 再被非
D D
禮。
E E
F
134. 盤問下,K 指並非每次上課被告人也按摩 B,但 80%上課 F
時也有按摩,每次上堂時按摩的位置也不同。當天事發後,他們除討
G G
論是否報警,亦曾討論是否繼續上課,並沒有討論向被告人要求退回
H H
學費。至 2023 年 8 月期間,她與 B 仍是男女朋友關係,她知道 B 會
I 到警署錄取證人供詞。 I
J J
135. 覆問下 K 再次確認因為角度問題她沒有親眼看到被告人
K K
觸碰/摸到 B 的性器官,當時她站在被告人的左邊,而被告人當時用
L 右手,但確實看到 B 起身那一下動作是突然的。 L
M M
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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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36. 此控罪主要指控完全源自 B。控方倚賴的證據是被告人曾 O
拉下 B 的長褲,用手「揸」B 的陰莖及陰囊,令 B 感到驚嚇。辯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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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是指稱的侵犯行為純屬虛構,B 的證供不可信。
Q Q
137. 辯方主要攻擊 B 的庭上證供與其於 2023 年 7 月 24 日向
R R
警方提供的證人供詞內容有重大分歧,包括案發日期及事件發生的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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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辯方亦指就事件細節上 K 的證供並不支持 B 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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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38. 相關事件發生於 2020 年 7 月,與 B 報案相隔 3 年,與他
C 於庭上作供更已相隔 5 年。證人對於事件細節的記憶有誤差不足為奇。 C
D D
139. 本控罪最重要的議題,是被告人曾否如 B 所言於按摩期
E E
間以手握着 B 的陰囊及陰莖並向上拉動。就此議題 B 的證供從沒有
F 改變。K 雖然沒有目睹被告人曾作出此行為,本席認為該動作時間短 F
暫,K 亦非全程專注按摩過程,以及如 K 所言就角度問題,令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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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此行為,所以 K 的證供與 B 的指控並沒有互相矛盾之處。再
H H
者, K 所形容她目睹 B 的反應,與 B 所形容他被侵犯之後的反應完
I 全吻合。兩人的證供其他不同之處,均屬支節,時間久遠,有誤差不 I
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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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140. 就案件發生日期,B 一直堅持為他最後一次上課時發生,
L 之後因避免被告人再有機會向他作出侵犯,他與 K 便終止了課程,這 L
與 K 的證供吻合。最終 B 同意辯方指稱最後一次上課為 202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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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而非他於證人供詞內所指的日期。這亦是引致控方申請修訂控
N N
罪的原因。
O O
141. 兩位證人作供時,本席有小心留意其內容及神情舉止。兩
P P
人回答問題簡單直接,沒有誇大其詞,例如 B 接受辯方所言,事發日
Q Q
期及部份細節他已不能清楚記起,K 則公平地表示她並沒有親眼目睹
R 被告人捉摸 B 的性器官。本席接納兩位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R
S S
142. 本席裁定案發當日被告人確有如 B 所言,以協助 B 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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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為由,替 B 按摩,期間曾用手握着 B 的陰囊及陰莖並向上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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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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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被告人並沒有向 B 指出會有此行為,B 亦從沒有同意過被告人此
C 行為。當時 B 立即穿回褲子落床,而被告人則笑着指 B 身體不好,需 C
要按摩等類似說話。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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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被告人的行為,以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本席認為必然
F 構成猥褻。被告人亦不可能有任何理由真誠地相信 B 會同意此行為。 F
G G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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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44. 考慮過上述相關因素,本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 I
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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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第五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2 證人 C) K
L L
145. 此控罪的投訴人為控方第 2 證人 C。主問下他表示他於
M M
1993 年 3 月出生,現年 32 歲,已婚,任職物業管理。他曾到外地攻
N 讀大學,於 2017 至 2018 年間回港,當時約 24 至 25 歲,現在工作了 N
大約 6 年。他於 2019 年開始希望以唱歌作為其職業。
O O
P P
146. C 指自己於 2021 年決定學唱歌,從 Facebook 聯絡上被告
Q 人。於同年 2 月 23 日到達葵涌教室(同意事實顯示應該是葵昌路教 Q
室)作試堂。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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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翻查紀錄後 C 記得第一次正式上堂為 2021 年 3 月 1 日,
T 這天教室只有他 1 個學生。C 先唱 1 首歌讓被告人評述,被告人說 C T
的聲音很「緊」,建議 C 作「音頻治療」。被告人指示 C 脫去所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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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服,全裸地仰卧在 1 張按摩床上,被告人用 1 條約 A4 尺寸大 (8 吋 x
C 12 吋)的毛巾蓋在 C 的下體上,再用 1 條毛巾蓋在 C 的雙眼上。在蓋 C
上雙眼的毛巾前,被告人向 C 指出牆上的 1 幅圖顯示他放置石子的
D D
位置,其中 1 棵放在陰囊底部,被告人稱這位置是「高音穴位」。跟
E E
著被告人先把 7 棵石子放在 C 身上不同位置,隨後按摩 C 的身體(至
F 於確實是什麼部位 C 則不願回憶)。期間被告人有接觸到 C 的性器 F
官,用手扳開 C 的包皮,並對 C 說「你嘅啫啫仔好得意」。然後被
G G
告人說 C 的龜頭有「真菌」,並利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拍下照片給 C 觀
H H
看。C 匆匆看了一眼,看到龜頭,但不知道有沒有「真菌」。之後被
I 告人繼續替 C 按摩,並進行「音頻治療」,即用 1 隻音叉在 C 的身 I
J
邊敲擊發出聲音。整個按摩過程約 1 小時,之後被告人指示 C 再唱 1 J
首歌,並指這時 C 的唱歌有了進步。
K K
L 148. C 對於被告人的所謂「治療」感覺不舒服,對於此種按摩 L
M
是否與教學有關半信半疑,但被告人為他第一位歌唱導師,當時他相 M
信被告人。
N N
O 149. 隨後的一課, 被告人也有提議替 C 按摩,但 C 恐怕事件 O
重演,於是開了手機直播按摩情況。這次被告人雖有替 C 按摩,但沒
P P
有要 C 脫衣服,亦沒有特別事件發生。之後被告人沒有再替 C 做「音
Q Q
頻治療」,改為替 C「拉筋」。
R R
150. 2023 年 7 月 C 看到傳媒的報導後,主動聯絡警方把事情
S S
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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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51. 盤問下,C 同意在聯絡警方前他有在 Facebook 上看到「苦
C 主團」的群組。這個群組有很多人參與且都是說被告人的壞事,亦有 C
提及被告人對他們的侵犯。C 表示自己有看過這些內容, 亦有參與討
D D
論,與警方錄取證人供詞前亦有重溫文件及資料。
E E
F 152. 辯方出示一些 C 與被告人合照相片22,C 同意於 3 月 1 日 F
事件後,他亦有與被告人見面及有身體接觸。他解釋搭搭膊頭這種身
G G
體接觸,不是敏感部位,他是可以接受的,但接觸私處則不可接受。
H H
而他仍然上課、跟被告人「出 show 」(即演出)是因為 (1) 上課已付
I 學費,有些堂還沒有上;(2) 帶來演出機會;及 (3) 被告人說 C 的歌唱 I
比其他學生有潛質,只要 C 努力跟被告人學習多些便可以,這令 C
J J
覺得自己跟着被告人可能有機會成名,況且 C 亦擔心不跟被告人學
K K
唱歌便會失去「出 show」的機會。
L L
153. C 同意部份相片涉及 2021 年 8 月 13 至 15 日跟被告人往
M M
郵輪表演。他承認表演後就分帳問題曾與被告人有爭拗, 但並非關係
N N
決裂。C 亦表示在上了第一堂後,他交了 13,000 元給被告人作為 26
O 堂學費,這是作為 5 月份學費,7 月至 8 月則尚有課堂未上。及後當 O
被告人說 8 月有 1 個郵輪演出,問他是否有興趣,他當然不會放棄這
P P
個演出機會。 6 月至 8 月演出期間,他仍有與被告人保持聯絡, 但亦
Q Q
保持距離,他視被告人為項目經理人或介紹人,而不是歌唱老師,亦
R 覺得被告人會給自己帶來利益。自 8 月 13 至 15 日郵輪演出與被告人 R
S 有爭拗後,於 2021 年的 11 月被告人曾打電話給他,兩人有傾談,自 S
T T
22
證物 DC-1 (1)-(7)
U U
V V
- 44 -
A A
B B
此之後便沒有再聯絡。他是先看到關於被告人的新聞後才看到「苦主
C 團」的訊息及報導。 C
D D
154. C 一直堅持於案發當天被告人確有捉摸他的陰莖及扳開
E E
他的包皮檢視其性器官。
F F
155. 覆問下 C 表示自己雖與被告人有錢銀瓜葛,但不會因此
G G
而怨恨被告人。自己懂得人情世故,不會太介意金錢,總之以後避免
H H
與被告人接觸。雖然有看過「苦主團」的內容,但他自己的證供沒有
I 因此而受影響。在錄取供詞前,他重溫的資料是 WhatsApp 及 Facebook I
紀錄,目的是幫助他找出與案有關的日期。 3 月 1 日被告人替他做過
J J
「音頻治療」後,再唱歌時,當時他分不清是否自己的歌唱真的有進
K K
步,但聽到被告人的稱讚後,感覺是良好的,好像真的是進步了。
L L
證據分析
M M
N 156. 此控罪支持指控的證據完全源自 C。除 C 的證供外,控 N
O 方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就此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控方依賴的證據是 C O
指稱被告人曾用手捉摸 C 的陰莖及扳開他的包皮。辯方的立場是指
P P
稱的行為純屬虛構,法庭應拒絕接納 C 的證供。
Q Q
R
157. 辯方對 C 證供的攻擊,主要集中於其庭上證供與警方證 R
人供詞23內容的分別及事後他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
S S
T T
23
證物 P15
U U
V V
- 45 -
A A
B B
C 158. 事件發生於 2021 年,與 C 接觸警方相距 2 年,與他庭上 C
作供已有 4 年之久。再者,C 於證供早段經已表示不太想回憶事件,
D D
本席認為合情合理。所以,其證供就事件細節上有誤差,不足為奇。
E E
對於案件重點,即被告人要 C 赤裸地讓他按摩,期間更用手接觸 C
F 的陰莖及披開其包皮等行為,盤問下 C 並沒有動搖。 F
G G
159. 明顯地 C 跟隨被告人學習唱歌,不只是為興趣。盤問下
H H
他坦言他視被告人為項目經理人或介紹人,而不是歌唱老師,亦覺得
I 被告人會給自己帶來利益。8 月 13 至 15 日郵輪演出後他與被告人有 I
金錢上的爭拗,本席認為此等爭拗,不足以令 C 作出虛假指控,誣蔑
J J
被告人。
K K
L 160. C 作供時本席有小心留意證供內容及其神情舉止。他回答 L
問題時簡單直接,沒有誇大其詞,亦坦然承認他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
M M
及對被告人的態度。本席接納 C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N N
O 161. 本席裁定被告人於案發時確有如 C 所言,於替 C 赤裸地 O
按摩期間,以手接觸 C 的陰莖及扳開其包皮,並且對其性器官作出例
P P
如有真菌及形狀趣怪等評語。事前被告人並沒有向 C 指出會有此行
Q Q
為,C 亦從沒有同意過被告人此行為。
R R
162. 被告人的行為以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本席認為必然構
S S
成猥褻,被告人亦不可能有任何理由真誠地相信 C 會同意此行為。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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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A A
B B
小結
C C
163. 考慮過上述相關因素,本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
D D
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五項控罪罪名成立。
E E
F
第六及第七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4 證人 D) F
G G
164. 此 2 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4 證人 D。主問下他表示他於
H 1999 年出生,現年 25 歲。他曾於 2021 年中至 2022 年初期間跟隨被 H
I
告人學唱歌,以小組形式上堂。他同意根據辯方提出他與被告人之間 I
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24,他由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間,曾
J J
經跟隨被告人學習過最少 43 堂課程,他指期間共有 2 次特別事件發
K 生。 K
L L
165. 第一次事件發生於 2021 年 11 月 1 個星期六,當天他與家
M M
人晚飯後, 約於晚上 9 時至 10 時到達葵涌教室上課(同意事實顯示
N 應該是葵昌路教室,但被告人於 2021 年 9 月經已搬到青山道教室。 N
O 辯方沒有就此議題作出任何盤問、質疑或陳述,本席認為這亦非控罪 O
重點,沒有要求控辯雙方作出澄清)。當晚除了他自己外, 尚有 2 名
P P
學生一起上課。上課期間他發現自己可能是晚飯期間吃了海鮮而過敏,
Q Q
面上及全身起了紅點及感到痕癢,他曾揭起上衣於房內 1 面鏡子觀看
R 身上敏感情況,被告人及同學亦看到他身上的紅點/紅疹。其中 1 名同 R
學是在醫院工作的,他說不知是否「疱疹」。之後被告人建議帶 D 到
S S
T T
24
證物 D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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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音樂室外的房間,房間內有 1 張按摩床,被告人說他有些工具可以舒
C 緩 D 的情況,即用「揼骨推油」方法。 C
D D
166. 被告人指示 D 脫去身上衣褲,只剩下三角形內褲俯卧在
E E
按摩床上。D 感到被告人站在地上,把一些液體塗到他全身,並伸雙
F 手入他內褲內替他臀部塗上液體。之後被告人指示他翻轉身仰卧在按 F
摩床上,被告人坐在他大腿上,塗液體在他身上。當推至他的腹部時,
G G
被告人便轉身坐在他的胸部上,面向他腹部位置。被告人推到他腹部
H H
對下位置時,伸手入他的內褲內塗液體在他的性器官上端有毛的位置
I (即「下陰」/「恥丘」位置),塗了半分鐘至 1 分鐘。之後被告人再 I
為他全身塗,之後便完成,整個塗液體時間約用了半小時。他穿回衣
J J
服,進入音樂室完成當天課堂。
K K
L 167. D 指這個房間與音樂室之間並沒有門,但有 1 幅布簾相 L
隔,布簾由門口頂部垂下至離地約 3 呎。當被告人為他塗液體期間,
M M
他不知同學在音樂室內做什麼。
N N
O 168. D 指當被告人伸手入他內褲內塗液體在他有毛(下陰)位 O
置時,他感到尷尬。在此之前,他並不知道被告人會這樣做,他並不
P P
同意被告人這樣做。但當時他沒有多想,事實上他身上這個位置也有
Q Q
敏感/紅疹。事後回想,他感到這個位置他自己也可以觸及,被告人不
R 應該這樣做,因而感到被告人的做法不正常。他沒有把此事告知任何 R
人, 因自己不想提及這事。這次事件後, 他有繼續跟被告人學唱歌。
S S
T T
169. 第二次事件發生於 2022 年,當時課室已搬往青山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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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事實顯示應該是青山道教室)。那天原定是 D 與另一名學生一起上
C 課, 但那學生臨時缺席,只剩下 D 1 人上課。臨近下課時,被告人問 C
D 是否考慮參加一些比賽,如要參加比賽,形象便很重要。被告人指
D D
D 兩邊眼眉旁有些雜毛,提議替 D 修整一下,並指示 D 在梳化上坐
E E
下。被告人取出 1 個「剃鬚刨」出來,坐在 D 大腿上,雙腿放在 D 大
F 腿兩邊。被告人替 D 修理眉毛後,突然吻了 D 右邊面 1 下。D 感到 F
驚訝,不知如何反應,隨後便下課。
G G
H H
170. 這次事件後,D 仍有上課,直至所有已繳付學費的課堂完
I 成便沒有再上課。D 表示他不再上課的原因有幾個,包括他感到如要 I
繼續學唱歌,可以找其他老師;他不想再跟被告人學唱歌,覺得被告
J J
人的教學方法沒有系統,初期好像有些進步,之後卻都是做相同的事;
K K
(同學)水平參差;被被告人吻面頰事件及被告人平時的毛手毛腳等。
L L
171. D 最後的上課日期為 2022 年 4/5 月,之後有與被告人通
M M
訊,亦因被告人因報稅問題曾與他見過 1 次面。至 2023 年 7 月 D 收
N N
到警方電話,指被告人牽涉一些事件,但沒有具體說是什麼事,邀請
O D 到警署落口供。 O
P P
172. 盤問下,就第一次事件,D 同意被告人替他塗上的不是液
Q Q
體, 是膏狀的,亦同意被告人替他塗上前曾對他說會塗上的是「潤膚
R 膏」, 是「娥羅納英」。D 指被告人初時是說替他塗藥膏,但中途卻 R
坐上了他身上,整個身體壓下來,還伸手入內褲內,令他感到不舒服,
S S
但至此他沒有出聲制止/沒有反抗,他自己也沒法解釋當時為何沒有
T T
這樣做;當時他感到有些疑難,事後回想確感到不舒服,但事情進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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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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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沒有清晰想法去反抗,當時雖覺得被告人伸手入他的褲內是不妥
C 的, 但當刻是疑惑的,因此沒有推開被告人,那時他在想被告人是否 C
有必要這樣做。期間曾經有同學揭開布簾,問他情況如何,被告人有
D D
回答他們。
E E
F 173. D 不肯定被告人是否曾對他說紅疹已去到內褲邊,但肯定 F
被告人並沒有讓他選擇由 D 自己塗還是讓被告人替他塗。被告人替
G G
他塗藥膏期間,他感到尷尬, 因為這接觸太親密,尤其是當被告人指
H H
示他翻過身體仰卧後,他看到被告人的姿態,即雙手推及面部接近他。
I 他覺得不妥,更且塗藥膏為何要接觸他的敏感部位,用雙手叠着向前 I
推,手法奇怪,而且被告人的頭有慢慢接近自己 。
J J
K K
174. 就第二次事件,D 同意經過第一次事件後,他對被告人有
L 戒心, 不想有身體接觸。當被告人提出替他修眉毛時,他沒有拒絕, L
可能是信任被告人替自己修眉毛,吻他是出於突然。他指被告人說「好
M M
靚仔」,然後便突然吻他。
N N
O 175. 覆問下 D 說當同學揭開布簾時,相信當時被告人正坐在 O
他身上, 但忘記了自己當時是俯卧還是仰卧。至於在發生第一次事件
P P
後他仍繼續上課,他表示自己當時好明確感到「唔舒服」,但不知為
Q Q
何仍繼續上課,指可能是因為自己當時覺得已交了學費, 所以便完成
R 餘下課堂,因此便繼續相約被告人下一次上課時間。至於發生第二次 R
事件後仍然繼續上堂,他說自己也不明白。他同意讓被告人替他修眉,
S S
是因為當時他信任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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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證據分析
C C
176. 此 2 項控罪的指控均全部源自 D。除 D 的證供外,控方
D D
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就此 2 項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就第六項控罪(即
E E
第一次事件),控方倚賴的證據是被告人伸手入 D 內褲內在 D 的「下
F 陰」/「恥丘」位置塗潤膚膏。辯方的立場是指稱的侵犯行為純屬虛構 F
或不屬猥褻,及被告人沒有猥褻意圖。就第七項控罪(即第二次事件)
,
G G
控方倚賴的證據是被告人吻 D 的面。辯方的立場是指稱的行為純屬
H H
虛構。
I I
177. 辯方對 D 的攻擊,主要針對他就事件過程的證供前後矛
J J
盾及與其於 2023 年 7 月 22 日向警方提供的證人供詞內容細節上的分
K K
歧。
L L
178. 第一次事件發生於 2021 年中,D 當時只有 22 歲,距離警
M M
方初次接觸他有 2 年,而與他庭上作供更有 4 年之隔。第二次事件亦
N N
有 1 年半及 3 年半的時間距離。D 庭上表示他不太想回憶事件,本席
O 完全理解。 O
P P
179. 就主要事件上,即被告人曾於他「下陰」/「恥丘」位置塗
Q Q
潤膚膏及於修眉時吻了他一下,盤問下他並沒有動搖。事件細節上他
R 的證供確實有前後不對及與證人供詞有不同之處,但此等細節不足以 R
令本席對他的誠信有所懷疑。被盤問時他多次停頓多時,猶豫不決,
S S
主要在於被問及因何事件發生時沒有反抗,他坦言他不能解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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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80. 本席認為 D 回答問題時實話實說,並沒有誇大其詞,例
C 如第一次事件他沒有指稱被告人進一步接觸他的性器官,又或者第二 C
次事件被告人吻他面部以外其他部位或多於 1 次。D 作供時本席亦有
D D
小心留意其神情舉止,本人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E E
F 181. 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一次事件確有以潤膚膏塗於 D 的「下 F
陰」/「恥丘」位置及就第二次事件於修眉時確有吻 D 的臉 1 次。
G G
H H
182. 就第一次事件,本席認為「下陰」/「恥丘」位置屬於敏感
I 部位,以潤膚膏塗於該位置,以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可構成猥褻。 I
J J
183. D 當時因敏感全身出現紅疹,他同意他願意接受被告人把
K 潤膚膏塗在他身上,幫助舒緩情況。他亦同意其「下陰」/「恥丘」位 K
L 置亦有出現紅疹,當被告人把潤膚膏塗於該位置時,他沒有作出任何 L
反應。另外,當時尚有兩位同學在 1 幅布簾相隔的音樂室,期間更有
M M
其中 1 位撥開布簾觀望及詢問他的情況;再者,D 於作供期間亦多次
N N
指出他事後回想才覺得有問題。在此情況下,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當
O 時可能真誠相信 D 同意他的行為,而控方的證據不足以排除這可能 O
性。就此原因,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
P P
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六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Q Q
R 184. 就第二次事件,被告人當時以替 D 修眉作為理由,獲得 R
D 的同意接觸 D。D 指事出突然,被告人沒有得他同意吻他面部,而
S S
他亦全不同意被告人此行為。本席認為修眉與吻面部完全不相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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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更吻 D 面部前說「好靚仔」,這顯示被告人這行為一廂情願,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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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會真誠相信對方經已同意,起碼他亦屬於罔顧對方
C 是否同意。本席認為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 C
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七項控罪罪名成立。
D D
E E
小結
F F
185.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六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G G
就第七項控罪罪名成立。
H H
I
第八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5 證人 E) I
J J
186. 此項控罪的投訴人為控方第 5 證人 E。主問下他表示他於
K 2003 年出生,現年 22 歲,任職店務員。2021 年他 18 歲,為 1 名學 K
生。他於 2021 年 11 月開始於青山道教室跟隨被告人學唱歌,至 2022
L L
年停止上課。他記憶中學費是每堂 363 元,他先繳付了 10 堂的學費,
M M
後來約增添至 30 堂,上課是 1 對 1,每星期 1 課。
N N
187. E 指試堂後上課第一天,被告人問他隔多久「打飛機」1
O O
次,他沒回答。隨後被告人指示他做瑜伽動作,被告人在課室內打開
P P
1 張瑜伽蓆在地上,指示他仰卧在蓆上,當時他身穿短袖衫及長褲。
Q 被告人按着他雙腳,指示他做仰臥起坐(sit-up)。他做了約 20 分鐘 Q
R
後, 被告人問他是否感到疲倦,他表示自己是倦了,被告人說替他按 R
摩。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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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 仍然仰卧在蓆上,被告人用雙手的 3 隻手指並排一起按
C E 的肚/腹部,其後被告人把雙手慢慢移下至他的恥骨位置按,他立刻 C
說「唔好」, 但被告人並沒有停止動作。被告人除了用手按他的恥骨
D D
位置, 亦用手在恥骨處「打圈」及「鍊」了約 30 多秒。被告人用 1
E E
隻手的拇指及食指「鍊」他的恥骨,由外到內,在他陰莖左右兩邊「鍊」
。
F 當時他感到不舒服,感到尷尬,有被侵犯的感覺。 F
G G
189. 事後 E 沒有把此事告知任何人,當時他的心態是有懷疑
H H
及覺得不妥,但因沒什麼實質證據,因此保留了被非禮的想法。隨後
I 他繼續上課,被告人也曾提出替他按摩, 但他拒絕了,因他覺得這有 I
些「唔對路」,因此與被告人保持距離。
J J
K K
190. E 上了 30 堂後便沒有再跟隨被告人學唱歌,但被告人不
L 斷有 WhatsApp 他, 催促他繼續上堂。E 形容被告人的態度及行為像 L
「追債」似的。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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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就這次事件,2023 年 7 月有女警打電話給他,問他是否
O 曾跟隨被告人學唱歌,學唱歌期間是否有懷疑曾被非禮。E 回答曾有 O
此事後, 便於 2023 年 7 月 19 日到警署錄取證人供詞。
P P
Q Q
192. 盤問下, E 重申當被告人的手向下移至恥骨時,他感到不
R 妥, 因為被告人的手在他的恥骨處停留太久。當時他心中有疑問,在 R
想被告人是否應先行問他, 得到他的同意才做(按恥骨),但又想到
S S
被告人是專業的歌唱老師。他指在被按恥骨後 10 多秒他才說「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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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是自己付了學費上堂,怕得罪了被告人,之後上堂少教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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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告人有這麼多學生,恐怕是自己想多了,誤會了被告人。此事之
C 後他雖沒有直接與被告人談及此事,但內心是奇怪為何被告人這樣做, C
因此曾隱晦地問被告人是否已婚,從而希望得知被告人的性取向。就
D D
此事之後,他還是不能確定自己是否被被告人非禮,指自己當時沒有
E E
這個判斷力,看到被告人有這麼多學生, 總是在懷疑是否自己誤會了
F 被告人。 F
G G
193. 就 E 在錄取證人供詞前是否有看過網上報導被告人的新
H H
聞,最初他肯定自己是在錄取供詞後才看到網上報導。辯方指出他於
I 2023 年 7 月 19 日的證人供詞第 2 段有以下內容: I
J “較早前警方聯絡過我,講述阿 Sir 有關的侵犯同學的案件, J
加上網上看見有人說呀 Sir 侵犯同學的事件,於是我向警方
交代我所經歷的事情”
K K
他先指可能是替他錄取供詞的警員誤會了他的說法,又可能是當時自
L L
己頭腦混亂說錯了,但肯定是在錄取供詞後才看到網上報導。在被多
M M
番追問及本席澄清下,他改稱現在他肯定於女警致電給他前,他未有
N 看到被告人的網上報導,他是在女警致電他後及錄取供詞前才看到網 N
O 上報導。 O
P P
194. E 同意他於 2022 年是因為經濟有問題,決定不再上課。
Q 其後他有發訊息給被告人說多謝被告人的教導,原因是他不想被告人 Q
R
追他交學費繼續上堂,想「好來好去」。他否認自己因偷錄被告人上 R
課情況而與被告人發生爭執,亦否認其親姊亦為自僱歌唱老師,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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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為同行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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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覆問下,E 同意他於 2021 年 10 月 28 日試堂,但正式上
C 堂的日期則不肯定。這就是引致控方申請修改控罪日期的原因。 C
D D
證據分析
E E
F
196. 此控罪的指控完全源自 E。除 E 的證供外,控方沒有其他 F
證據支持就此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控方倚賴的證據是被告人用手
G G
「按」及「鍊」E 的恥骨,在他的陰莖兩旁「按」及「鍊」。辯方的
H H
立場是指稱的侵犯行為純屬虛構或不屬猥褻,及被告人沒有猥褻意圖。
I I
197. 案發時 E 只有 18 歲,仍在求學中,當時他抱有懷疑,但
J J
沒有提出反對或投訴,本席可以理解。但他事後的行為,則令本席有
K 所保留。 K
L L
198. 首先,他當時只預付了 10 堂費用,但完成後他仍然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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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再與被告人單對單多上了 20 堂。若然他不想損失已付的學費,
N 他可以於完成 10 堂後便停止。若單是此問題,本席尚可接受。 N
O O
199. 於完成課程後,他主動向被告人發訊息,表示自己因經濟
P P
問題停止上課,並感謝被告人教導。若他曾如其所言受被告人侵犯,
Q 他所指的原因,即他不想被告人追他交學費,及想「好來好去」的理 Q
R
由甚為牽強。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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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更重要的是主問時他肯定於到警署作出證人供詞之前,完
T 全不知道有其他人向被告人作出同類投訴,他沒有於網上見過同類報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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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當辯方出示其證人供詞不同內容作出提問時,他把責任歸咎於替
C 他錄取口供的警務人員。再被追問及本席澄清時,他又改變答案,指 C
接到警方電話後及到警署錄取證人供詞之前,他有閱讀網上報導,知
D D
道有其他人作出投訴。他曾否或何時得知有其他人對被告人作出同類
E E
投訴為重要議題,直接影響到他的證供會否受此等訊息影響。此等前
F 後矛盾的答案,實難以令人信服。 F
G G
201. 總括而言,本席對 E 證供的可信性有所保留,控方沒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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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證據支持就本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
I I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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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02. 考慮過上述相關因素,本席裁定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 K
L 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八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L
M M
第九、第十及第十二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6 證人 F)
N N
203. 此 3 項控罪的投訴人為控方第 6 證人 F。主問下他表示他
O O
於 2000 年出生,現年 25 歲,於非牟利機構工作。2022 年 1 月初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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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於 1 個網站兼職及從事保險工作,當時因為有意參加歌唱比賽,
Q 於是找尋歌唱老師,網上找到被告人,並於 2022 年 1 月中到青山道 Q
R
教室試堂。試堂後他交了 4,000 至 5,000 元作為 41 堂學費,開始跟被 R
告人學唱歌,以小組形式上課,約 5 人 1 組,每星期上課 1 天,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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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堂」,最後的上課日期為 2023 年 6 月。他指於跟隨被告人學
T 習唱歌期間,有 3 次特別事件發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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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4. 第一次特別事件發生於 2022 年 2 月底,F 因要參加歌唱 C
比賽,需要拍 1 段錄影片段,因此相約被告人租用青山道教室錄製影
D D
片。當天教室內只有他們 2 人,錄影前被告人說要替他化妝、剃鬚及
E E
修眉毛。他坐在長櫈上,被告人站在他面前,在化妝、剃鬚及修眉期
F 間,被告人曾多次吻他的臉,並對他說「你好得意」。 F
G G
205. F 指被告人第一次吻他時,他呆了不知如何反應。被告人
H H
吻了他 1 下後繼續化妝、剃鬚及修眉,然後再次吻他,他忘記被告人
I 一共吻了他多少次,但肯定不只 1 次。他完全未能估計到被告人會吻 I
他,他完全不同意被告人此行為。剃鬚期間,當被告人吻他時,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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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過避開,但被告人手持的剃鬚刀非常接近他的臉,他恐怕郁動時會
K K
受傷,因此不敢閃避。到被告人再吻他時,他有想過拒絕,但不知如
L 何禮貌地作出拒絕,他有說「你依家做緊 D 咩」,被告人並沒有回答, L
但之後仍有吻他。這事件過程約 30 分鐘,他感到不舒服,覺得自己
M M
應該要拒絕,但又想到可能被告人沒有壞思想,只是過於熱情,所以
N N
雖然感到不舒服,也說服自己不要多想。當天錄影完畢便離開教室,
O 其後也繼續跟被告人上堂學唱歌。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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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第二次特別事件發生於 2022 年 4 月底某天。當天上堂後
Q Q
被告人叫他留下來,其他學生先走。之後被告人說他的聲音很「緊」,
R 有方法可以幫助他,可以利用「推拿」、「頌砵」方法令他身體放鬆, R
改善他的音域。被告人在課室中打開 1 張按摩床,指示他脫去上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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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仰卧在床上。之後被告人取出 1 個頌缽放在他腹部,敲打頌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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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聲音以作治療。約 5 分鐘後被告人指示他轉身俯卧在床上,開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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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為他按摩,由肩膊開始向下按。被告人對他說要按他的大腿小腿
C 部份,指示他脫下身穿的短褲,只餘下三角形內褲,他照做。 C
D D
207. 被告人開始按他大腿內側,更伸手入他的內褲按他臀部及
E E
下體,即他的陰莖及陰囊。被告人用 1 隻手握着他整個下體,包括觸
F 碰、摸、掂及捽等動作,並重覆了這組動作多次。 F
G G
208. F 指這之前他完全估計不到被告人會如此做,他絕不同意
H H
被告人這樣做。他有郁動自己的身體/雙腿以阻止/避開被告人這樣做,
I 並說「你咁樣我唔係好舒服」。被告人隨即停手及將手抽出。在被告 I
人觸碰、摸、掂及捽他下體期間,被告人問他「一星期打飛機幾多次」
。
J J
K 209. 當時 F 仍是俯卧床上,被告人整個人跨上床,把 F 的內 K
L 褲拉下至小腿位置,按摩 F 的臀部,期間被告人更「擘開」F 的屁股, L
說要看一看有沒有瘡。被告人亦說「打飛機」會影響唱歌、血氣運行。
M M
F 感到羞恥及被冒犯,事前沒有想到被告人會如此做。他指自己信任
N N
被告人,不明白被告人為何如此做。之後被告人說「OK 喇」,表示
O 已替他拉鬆了, 並指示他穿回衣服,隨後下課。 O
P P
210. F 指回想這件事令他感到非常不舒服,自己信任被告人,
Q Q
被告人何以要這樣觸碰自己下體,但被告人的說法又好像有道理及正
R 確。他對這事感到羞愧,沒有把事件告訴任何人。他當時腦筋太混亂, R
雖感到不妥,但沒有拒絕,他認為被告人這樣做之前,應該先得到他
S S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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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F 指於 2022 年 10 月亦有特別事件發生(下稱「第三次事
C 件」),確實日期他忘記了。那天因為其他學生因事缺席,只有他 1 C
人上課。被告人建議這堂做瑜伽及拉筋運動作熱身。被告人在地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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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瑜伽蓆,指示他仰卧在上,開始按上半身。之後被告人指示他轉身
E E
背向天,開始由上半身按近下半身,這時他感到被告人是「趴」在他
F 身上。當他轉身時,被告人把他身穿的短褲拉下按他大腿位置,並伸 F
手入他內褲觸碰他的陰莖。當時被告人的身體貼近他的背部,下半身
G G
及大腿與他非常接近,但未至完全緊貼。被告人的手玩弄、摸及捽他
H H
的陰莖不只 1 下,他感到不舒服及尷尬,不希望被告人這樣做。他對
I 被告人說「可唔可以停手, 我好唔舒服」。 I
J J
212. 被告人停手,指示 F 轉身面向天,並把 F 兩腿分開,跪
K K
在 F 兩腿之間。被告人脫去 F 的內褲放在一旁,說有內褲阻隔非常不
L 方便,然後開始按 F 大腿內側及腰部,期間被告人曾用右手捉着 F 的 L
M
左邊大腿與小腿間的關節位,而左手則握着 F 的陰莖上下郁動多下。 M
被告人捉着 F 的左腳並非常用力拉,令 F 感到痛楚。F 說「好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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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筋真痛,可唔可以唔好再拉」。
O O
213. 被告人停手,跟著脫去自己的褲,露出勃起的陰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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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捉 F 的手放在被告人的陰莖上上下郁動,同時問 F 平時是否有與
Q Q
其他男子如此做,F 答沒有及「我都唔想」。F 縮手但被告人繼續拉
R 着 F 的手放在自己陰莖上上下郁動。F 再縮手但被告人仍拉着他的手, R
S 並問「可唔可以幫我含」,F 理解被告人是希望他替被告人口交。他 S
說「唔得, 唔可以,我真的接受唔到」,被告人說不會強迫他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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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強吻他的咀唇,說「男仔之間唔使怕羞,你第日幕前拍戲場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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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他沒有回答。
C C
214. 跟著被告人拉高 F 的上衣,吻 F 胸部、乳頭及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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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全身壓在 F 身上,把自己的陰莖貼着 F 的陰莖,並握着自己的陰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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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郁動,直至射精在 F 腹部。之後被告人對 F 說「呢啲我淨係對你
F 做,大家舒服」。F 指被告人玩弄他的陰莖,令他也有射精,但他不 F
肯定誰先射精。之後被告人自己穿回長褲,指示他亦穿回褲,然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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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此後他仍有繼續上堂, 因為已繳付了學費,但會避免與被告人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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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被告人亦沒有再替他拉筋。
I I
215. 當日被告人對 F 作出這些事情前,並沒有告訴 F 他會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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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做,F 絕不同意被告人對他做這些行為。離開教室後,F 感到被告
K K
人的行為不妥,令他嘔心,被人性侵犯。他當時並沒有把這事告訴任
L 何人,他覺得自己手頭上沒有證據,亦不知跟誰說。直至 2023 年差 L
不多完成所有課堂後,他曾聽到有幾個較熟絡的同學講到被告人的
M M
「hard sell」手法及不必要的身體接觸時,才對他們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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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16. 2023 年 7 月 25 日他到警署錄取供詞,因為有警員打電話 O
給他問及是否曾被被告人非禮,他亦曾在新聞中看到被告人非禮 15
P P
歲男童事件,他才醒覺到自己也是被被告人非禮,於是決定到警署道
Q Q
出所有事情。當他到警署錄取口供時,他有帶同一些紀錄以翻查事件
R 發生的日期,他的紀錄顯示第一次事件,即被告人吻他那天是 2022 R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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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盤問下看過辯方提供的 WhatsApp 紀錄25後,F 同意他由
C 2022 年 1 月中至 2023 年 6 月跟隨被告人上課,上了 60 堂,最初是組 C
別上堂,後來他接受被告人建議,約於 2022 年 4 月 18 日增加學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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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單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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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18. F 同意被告人對學生熱情,有攬膊頭、擁抱等動作, 上課 F
時亦有身體接觸,如指示身體那部份發力等,但沒有在上課時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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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唔好縱慾」,只有當與他獨處時私底下對他這樣說。他信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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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被告人是老師,應有專業操守,下課後亦有與被告人閒談,但
I 都不是自己主動留下來的。他與被告人有談及自己家中不快事情,被 I
告人也有安慰他。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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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F 指第二次特別事件發生時,被告人觸他的陰莖及陰囊時,
L 曾表示要檢查一下 F 的血氣運行,並叫 F 相信他。這時 F 沒有再縮 L
開,因為信任被告人是在幫助他。他感到不舒服,但仍忍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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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F 同意在警署錄取的供詞內就第二次事件他沒有提及「被
O 告人曾用頌砵的情節」、「被告人跨過他躺着的按摩床上」及「被告 O
人劈開他的屁股」等,他解釋因為當天在警署內曾有多名警員問他發
P P
生的事情,而當時事件已是兩年多前發生,每一次被問及時,他也是
Q Q
如實地按記憶告訴警員,因此他詳細描述了什麼或供詞記錄了多少,
R 他已記不起來。至供詞記錄完畢時,他已感到非常疲倦,因此只匆匆 R
地覆看供詞,當時沒有發現供詞內有遺漏了什麼。他否認「擘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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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證物 DF-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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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是他虛構的。當被告人脫下他的褲子時,他沒有配合被告人這樣
C 做,亦不想被告人這樣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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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這件事後,他感到雖然當時只有他們 2 人在場,大家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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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但始終被人脫下褲子,私處暴露,他是感到被冒犯、羞恥的。
F 但當時想到 2 人的師生關係,被告人說「幫助血氣運行」,「看有沒 F
有瘡」,雖感到難堪,仍是信任被告人的。現在回想起來反思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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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承認自己懦弱、怕事,沒有拒絕、反抗被告人,後來看到這麼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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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出現,才醒覺到自己確是被非禮了。他當時相信被告人就按摩的
I 說法/原因/理由,即這是與提升歌唱技巧有關,但他不同意被告人觸 I
摸自己的私處,當時感到太羞恥,難以啟齒去拒絕,他絕不同意被告
J J
人這樣觸摸他。
K K
L 222. F 同意至 2023 年初開始,他與被告人的關係變差, 最後 L
的 10 堂,他提出與另一同學另組一班上堂,至 2023 年 6 月,他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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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不滿,並向 2 名同學提議不要再跟被告人上堂。他同意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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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 看過「苦主團」內容,看過討論被告人不是之處,但不肯定
O 自己是否有留言,或參與討論。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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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覆問下他指雖然有看過「苦主團」內容,但他的證供沒有
Q Q
受到其內容影響。
R R
224. F 指他開始學習唱歌目的是參加歌唱比賽,他曾參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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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造星」比賽,但落選了。除這個比賽外,他亦曾不斷地參加其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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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比賽,亦是落選。他覺得被告人在唱歌方面具有才華,跟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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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唱歌後,感到自己在唱功方面確有進步,但自己學唱歌亦付出了不
C 少金錢。他亦感到就參加歌唱比賽這方面來說,被告人也對他有些少 C
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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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分析
F F
225. 此 3 項控罪的指控均全部源自 F。除 F 的證供外,控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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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證據支持就此等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就第九項控罪(即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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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事件)控方依賴的證據是當被告人替 F 化妝、剃鬚及修眉時曾吻他
I 的面部,辯方的立場是指稱的行為純屬虛構。就第十項控罪(即第二 I
次事件)控方依賴證據是被告人曾觸碰、摸、掂及捽 F 的下體,辯方
J J
的立場是控方無法證明 F 不同意相關接觸,及被告人真誠地相信 F 同
K K
意相關接觸。就第十二項控罪(即第三次事件)控方倚賴證據是被告
L 人替 F 手淫、強迫 F 替被告人手淫及要求 F 替被告人口交,辯方的 L
立場是控方無法證明 F 不同意互相手淫,及被告人真誠地相信 F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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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互相手淫;然而,相關口交行為純屬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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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26. 辯方對 F 的盤問,主要針對他對被告人相關指控的細節, O
包括其庭上證供前後不對及與其向警方提供的證人供詞內容有重大
P P
分歧。辯方指此等差異顯示 F 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要求法庭拒絕接
Q Q
納其證供。另外,辯方指 F 所指稱相關事件中的反應,與 1 名非自願
R 下受性侵犯的受害人不符。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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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相關事件發生於 2022 年,當時 F 只有 22 歲,從事兼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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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入世未深。他對自己的歌唱能力,似乎充滿自信,曾參加公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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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雖然落選,但仍屢敗屢戰。他明言決定付出不少金錢跟隨被告人
C 學習唱歌,是因為想參與比賽。他表示他覺得被告人在歌唱方面具有 C
才華,跟隨被告人學習後,感到自己在唱功方面確有進步,亦感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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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歌唱比賽方面,被告人對他帶來不少幫助。再者,課堂之後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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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被告人分享自己生活點滴,人生上遇到的困難等等。由此可見,
F 起碼開始跟隨被告人學習時,他完全相信被告人對唱歌的專業知識, F
對被告人的指示唯命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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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F 指他本身並非同性戀者,對被告人對他作出的性侵犯,
I 他完全不同意,感覺嘔心,非常羞恥。以本席的觀察,他對事件感覺 I
羞恥之餘,並非常自責,沒有作出堅決的拒絕或反抗,令被告人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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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乘。他形容自己懦弱、怕事,本席同意,似乎除歌唱天份之外,他
K K
對自己完全缺乏自信心。
L L
229. 他並非主動向警方作出投訴,而是在警方邀請下到警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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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證人供詞。本席留意到他作供時被問及尤其是第三次事件的細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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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長時間停頓,甚至出現不能控制情緒的情況。本席認為 F 絕非矯
O 揉造作,在警署時或於庭上作供時,均需面對完全陌生的環境及人物 O
描述其此等經歷,這絕非易事。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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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本席同意 F 庭上證供與他的證人供詞確有些差異之處,
R 但不同的地方為各事件中的一些細節,例如被告人的姿勢,是否跨過 R
F 身體或壓着他全身、被告人有否檢視他臀部及檢視時的情況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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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到上述因素,其證供有此等不同之細節,不足為奇。就 3 個事件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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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主要指控,盤問下 F 並沒有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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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1. 被告人一直以協助 F 歌唱技巧為理由,向 F 進行相關身 C
體接觸。如上述,本席接受於開始跟隨被告人學習唱歌時,F 完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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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被告人,對被告人的指示唯命是從,所以於第一及第二次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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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對被告人的行為沒有懷疑,亦沒有提出反對,完全合理。至於
F 第三次事件,當時 F 雖然對被告人已有戒心,但因其個人性格及對被 F
告人仍然存有期望,可以協助他完成他的歌星夢,所以仍然不作反抗,
G G
可以理解。本席不認為 3 次事件之中 F 沒有反對或反抗被告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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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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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F 同意第三次事件中他有性興奮及勃起,更有射精。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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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辯方指他享受互相手淫,並發出歡愉呻吟聲,他完全反對。辯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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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 F 聲稱自己極不情願,而且自己不是同性戀者,不被男性吸引,
L 另一方面卻坦言自己有射精,射精的時間還有可能先於被告人,兩者 L
顯然有矛盾。本席不同意此論點。案發時 F 只有 22 歲,為 1 名血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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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剛的年輕人,其性器官在他沒有作出反抗下受被告人撫摸刺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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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勃起至射精,本席認為此為正常的生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同意被告
O 人的行為,更遑論他享受過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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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考慮過上述所有相關因素,以及 F 於庭上作供時的神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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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止,本席接納 F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裁定被告人確有如 F 證供
R 所指於 3 次事件中向 F 作出相關侵犯行為,F 完全不同意被告人該等 R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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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就第一次事件(即第九項控罪),當時 F 為參加比賽製作
C 錄影片段時,被告人替他整理外觀,包括化妝、剃鬚及修眉,吻臉不 C
可能是其中一個需要的環節。被告人吻 F 的臉時,更說「你好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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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當時沒有任何基礎會令被告人相信 F 同意,最低限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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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顧 F 是否同意。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
F 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九項控罪罪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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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就第二次事件(即第十項控罪),被告人刻意安排與 F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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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相處,然後以協助 F 唱歌技巧為理由,替 F 以不同方式治療,包括
I 按摩。無論被告人所使用的是什麼治療,本席不接納接觸性器官,包 I
括觸碰、摸、掂及捽等動作,與歌唱技巧有任何關係。沒有任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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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被告人可能真誠相信 F 同意被他接觸性器官,否則他亦不需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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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意安排。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
L 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十項控罪罪名成立。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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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就第三次事件(即第十二項控罪),情況有所不同。據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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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證供,第二次事件中被告人接觸到他性器官時,他說「你咁樣我唔
O 係好舒服」
,被告人隨即停手及把手從其內褲抽出,沒有進一步行動, O
本席相信當時被告人是試探 F 的反應。事件之後 F 繼續上課,更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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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分享個人生活點滴。直至第三次事件發生期間,被告人再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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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協助歌唱技巧為由,接觸 F 身體。F 一直沒有反對或反抗,甚至
R 發展至兩人性器官有接觸時,被告人問 F 平時是否有與其他男子如此 R
S 做,F 只答沒有及「我都唔想」而沒有其他反對或反抗行為。當被告 S
人要求 F 替被告人口交為,F 亦只說「唔得,唔可以,我真的接受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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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隨後更發展至兩人均有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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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7. 本席經已接受 F 並不同意被告人的行為,但退一步而言, C
從被告人的角度看,這次事件發展過程,確實可能令被告人相信 F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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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他的行為。雖然被告人沒有作供,證供只源自 F,但在此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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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真誠相信 F 同意的可能性。基於此原因,本席裁
F 定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 F
第十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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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I I
238.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九及第十項控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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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第十二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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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第十三及第十四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7 證人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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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此 2 項控罪的投訴人為控方第 7 證人 G。主問下他表示他
N 於 2000 年 2 月出生,現年 25 歲,為 1 名學生,正供讀學士學位。2023 N
年 4 月時他 23 歲,於動物輔助治療相關的機構任職社工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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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接一些關於演員的工作。他指當時他希望改進自己形象,於是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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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尋找專門做形象改造的公司,最終找到被告人的公司,並於 2023
Q 年 4 月 1 日到青山道教室第一次與被告人見面試堂。 Q
R R
240. G 指他向被告人表明來意之後,被告人要他先唱 1 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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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可以了解他的性格等。之後被告人指他是 1 個不太注重自己身體健
T 康的人,表示可以教一些幫到他的方法,例如頌缽、按摩及傾談技巧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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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傾談後,他決定跟隨被告人學習按摩課程,因為覺得這個課程
C 較能幫助到自己,學費為每堂 680 元。雙方相約於 2023 年 4 月 5 日 C
上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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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2023 年 4 月 5 日 G 到達青山道教室時,只有他與被告人
F 2 人在教室內。他表示只想學習按摩頭部,但被告人說先要看看他是 F
否有潛質學習按摩。被告人取出 1 張摺床,打開後被告人自己躺在床
G G
上,面朝天,指示他替被告人按摩。G 實在不懂得按摩,只好隨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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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人的肩膊及頭部,之後對被告人說自己只懂得這些。
I I
242. 被告人起床,開始教導他,指示他躺在床上,面朝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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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按他的膊頭及頭部。被告人說要開始按他下半身穴位,要求他脫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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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褲子(包括面褲及內褲)。他介意脫褲,於是問可否只學習按摩
L 頭部及上半身,被告人回答不可能只按上半身,並說既然他介意,便 L
可用外套掩蓋着私處,被告人並不會碰到他的私處。聽到被告人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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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他同意及自己脫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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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43. 之後,G 面朝天躺在床上,用 1 件外套蓋著自己私處,用 O
1 隻手放在腹部至私處按着這外套,以防外套因郁動而滑落。雖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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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他仍不斷詢問被告人會不會「掂到」,最後被告人不耐煩地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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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件外套,並直接用手用力捉著他的私處,以教導的語氣說是在教他
R 如何看私處情況。被告人先把 G 的包皮拉開,然後說私處理應有 1 條 R
很粗的血管及要看睪丸大小,睾丸的大小與拇指的大小相若,但 G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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睾丸比拇指細了 1/4。這時 G 看見被告人只穿着內褲,下體勃起。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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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告人停手,之後 G 穿回褲子。G 指假若被告人這樣做之前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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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他必然不會同意。當時他感到驚慌,不知道為何會發生這
C 樣的事,他並沒有反抗,因當時沒有意識到自己是被非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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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之後被告人說要看看 G 學到多少,自己躺在床上面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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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高上衫,而面褲及內褲則拉低至大腿位置,露出私處。被告人指示
F G 重覆被告人之前的教導去做。G 再問是否可以只按頭部及肩部,被 F
告人說不可以,並要求他看被告人私處的血管及睾丸大小,他照做,
G G
並如被告人之前般講述血管及睾丸情況。至此,G 指他再不能忍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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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於是說「就咁樣啦」便走開了。其他細節 G 指因有些混亂,已忘
I 記了,但離開教室前,好像有付訂金作下堂學費。此事之後,他有想 I
過被告人的做法是否不妥,但最後說服自己不再想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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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G 指下一堂是在同年 7 月 4 日,期間被告人曾多番催促他
L 上堂。為免風險,他 7 月選擇的課程是修眉及 gel 頭 。他坐在長櫈上, L
被告人在他前方替他修眉期間,吻了他的面部多次。他用手蓋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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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咀,慎防及避免被告人吻他的咀,並對被告人說「唔好搞咁多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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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說話。被告人說「如果想錫你個咀,一早錫咗你」、「你以為自
O 己好靚仔」。之後被告人繼續替他修眉。G 指被告人吻他之前,他並 O
不預料到被告人會這樣做,他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做。修眉後被告人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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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自己參加歌唱比賽的經驗,及曾因參賽有不愉快事件而令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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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花錢打官司。
R R
246. G 忘記了這天上課期間還做了什麼,這天是他上的最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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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上課,雖然還有已繳付學費的課堂,但他選擇不再上課。那天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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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他仍有付錢給被告人,但計算方法他不太了解,但還是付了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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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想到這個地方。之後,他沒有再與被告人見面,但有 WhatsApp
C 通訊,他忘記了內容是什麼。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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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G 指於 2023 年 7 月 21 日主動到警署錄取供詞,原因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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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Instagram 新聞報導關於被告人的事件,及覺得被告人說打官司事
F 件欺騙了他。庭上控方播放了青山道教室門外升降機大堂的閉路電視 F
片段26,他認出片段內出現的是他本人及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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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盤問下就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同意片段內有以下他與
I 被告人的對話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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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23:57:56-23:57:59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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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聽日見囉,聽日一齊飲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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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18-23:58:36 (2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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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一: 要唔要你訓梳化我訓床。
N G: 要唔要落去啊,一齊走。 N
O 林俊一: 一係等埋我執埋啲嘢。 O
G: 你同唔同我去地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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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一: 係咪想傾多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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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你係咪去,你係咪去地鐵站?
R 林俊一: 唔係啊,但係我可以送你去附近。 R
G: 好,咁你快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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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12A 第 7 至 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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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D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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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49. 他同意當他離開教室時,他是面帶笑容的。他解釋這並不 C
表示他心情好,事實上他當時「好唔開心」,只是在迫自己笑,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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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極不開心時便忍不住會笑。當時他雖然希望自己獨自離開,卻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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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一起離開,原因是當時他感到內疚、矛盾,希望對被告人好一
F 點。那時他還是關心被告人,希望被告人過得好。G 指片段中只是被 F
告人攬着他,並非兩人擁抱。那天與被告人一起離開教室後,他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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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回家,並沒有陪同被告人一起去買宵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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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50. G 同意證人供詞內記錄了他在 2023 年 5 月 9 日也有上課, I
但主問時忘記了這天上課,因為這天沒有特別事件發生。他同意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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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5 日他先付了按金,但忘了是多少錢;7 月 4 日是第 4 堂,之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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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按金。G 同意於 4 月 5 日下課前,他曾要求被告人介紹兼職,而於
L 6 月初確有因此到會展工作了 2 天,性質為「扮公仔」,事後他與被 L
告人有爭拗,但只在於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對工作的收入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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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251. G 同意證人供詞內沒有記錄他曾對被告人說「可唔可以只
O 學/按上半身」,他解釋警員是以引導方式錄取供詞,他着重於行為方 O
面。證人供詞內亦沒有記錄曾與被告人「爭持蓋着下體的外衣」,G
P P
指可能是與警員溝通有困難,因此出現這情況。當他覆看供詞時,他
Q Q
注重內容的真實性,發現遺漏了「爭持」這點,但覺得不是由自己決
R 定什麼是重點而要記錄在供詞內,當刻只覺得供詞內容已能清楚表達 R
整件事。供詞內亦沒有記錄他「不想除褲」,他指稱當時他有告訴警
S S
員這點,他相信警員會決定記錄什麼,他本人沒有錄取供詞經驗。覆
T T
讀供詞時他沒有發覺遺漏了這點,當時他關注的是記錄了的事情是否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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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有錯,有否增添了事情。
C C
252. 就 4 月 5 日事件他否認辯方指他主動問被告人下半身點
D D
做、他自行脫掉衫褲上按摩床、被告人按摩到他下體附近時他勃起及
E E
被告人在他同意下按摩他下體,但沒有翻開包皮。就 7 月 4 日事件他
F 亦不同意辯方指那天被告人並沒有吻他。 F
G G
253. G 指他於 2023 年 7 月 21 日才報警是因為在此之前只有
H H
自己 1 個人,感到驚怕;看到新聞報導的字眼「非禮」後,才警覺被
I 告人做的事如此過份,他並非受到新聞報導影響自己對這件事的觀感, I
只是這些報導令他更加肯定自己被侵犯/非禮。他同意在作供前有看
J J
過「苦主團」負面針對被告人的內容,這影響他對被告人的觀感,但
K K
沒有影響他作供的內容。
L L
證據分析
M M
N 254. 此 2 項控罪的指控均全部源自 G。除 G 的證供外,控方 N
O 沒有其他證據支持此 2 項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就第十三項控罪(即 O
第一次事件)控方倚賴的證據是 G 指稱被告人曾握着他的陰莖及翻
P P
開他的包皮。辯方的立場是雖然被告人有在 G 同意下按摩他的下體,
Q Q
但沒有把包皮拉開,及被告人真誠地相信 G 同意相關觸碰。就第十四
R 項控罪(即第二次事件)控方證據是被告人吻 G 的臉多次。辯方的立 R
場是指稱的行為純屬虛構,及被告人真誠地相信 G 同意相關觸碰。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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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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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根據 G 的證供,他首次接觸被告人的目的是希望被告人
C 協助改進其形象。本席不理解何以 4 月 1 日第 1 次試堂是以高歌一曲 C
為序幕,亦不理解因何 4 天後第一次上堂是學習按摩,G 的證供未能
D D
令本席理解箇中原因。本席更不明白就算是學習按摩,如何能發展至
E E
兩人裸露下體,學習如何觀察男性性器官的特徵,包括血管及陰囊的
F 大小。G 指稱當時他非常驚慌,但不知如何拒絕,但下課時他卻要求 F
被告人協助介紹兼職,並同意交付訂金,約下次上課時間。
G G
H H
256. 主問時 G 沒有提及 5 月 9 日他與被告人有上第二堂,亦
I 沒有提及 6 月初被告人確有介紹 2 天工作給他,而事後他與被告人因 I
此事有些爭拗。此兩件事件均於辯方盤問時才帶出。
J J
K K
257. 7 月 4 日 G 形容被被告人強吻,他指自己並不預料到被告
L 人會這樣做,他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做,他當時「好唔開心」。但從當 L
晚教室門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他離開時面帶笑容,與被告人態度
M M
親暱,談話內容更顯示兩人關係非常良好。G 解釋他只是在迫自己笑,
N N
他本人極不開心時便忍不住會笑。當時他雖然希望自己獨自離開,卻
O 等候被告人一起離開,原因是當時他感到內疚、矛盾,希望對被告人 O
好一點,那時他還是關心被告人,希望被告人過得好。本席不理解他
P P
所指稱的內疚及矛盾從何說起,本席認為此等解釋牽強不過,有違常
Q Q
理。
R R
258. 另外,第一次事件發生於 G 主動報案之前不過 3 個半月,
S S
第二次事件更是於他報案前 2 個星期發生,他於庭上形容事件的過程
T T
與其證人供詞就重點上有相當分歧,他把責任歸咎於錄取口供的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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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及他自己沒有同類經驗,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C C
259. G 的證供尚有很多地方不合情理,本席在此不詳細列出。
D D
總括而言,本席認為 G 沒有把他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清楚交代,本席
E E
對其證供的可信性有所保留。
F F
小結
G G
H 260.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H
I
此 2 項控罪的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十三及第十四項控 I
罪罪名不成立。
J J
K 第十五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8 證人 H) K
L L
261. 此項控罪的投訴人為控方第 8 證人 H。主問下他表示他於
M M
1989 年 4 月出生, 現年 36 歲。他指 2015 年有 1 次酒吧聚會中認識
N 被告人,兩人沒有交換電話號碼,沒有交往,但自此之後有關注被告 N
人的 Facebook,知道被告人有教授唱歌。至 2023 年 4 月,他有意學
O O
唱歌,於是與被告人聯絡,隨後開始在青山道教室跟隨被告人學唱歌,
P P
第一堂上課日期為 2023 年 4 月 26 日。
Q Q
262. 2023 年 5 月 1 日是他的第 4 堂,那天下課後被告人提議
R R
他做穴位按摩, 可幫助他的發聲更佳,他同意。被告人打開 1 張按摩
S S
床,鋪上白毛巾,指示他脫去上衫,面朝地趴在床上,被告人替他塗
T 上按摩油,用 1 個金屬球狀的物體按摩他背部。10 分鐘後,被告表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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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按上半身不足夠,要全身按摩,他同意。被告人指示他脫至全身赤
C 裸,他心中感到有些驚訝,但心想彼此都是男性,年齡又差不多, 便 C
依指示脫下長褲及內褲,全身赤裸趴在按摩床上,讓被告人繼續替他
D D
全身按摩。約 15 分鐘後,被告人開始替他拉筋, 即如平常做運動時
E E
伸展手腳筋。約 15 分鐘後,被告人指示他提高臀部,之後他感到被
F 告人用手掌握着他的陰囊, 緊握及放鬆數次,約 5 秒時間,又用另一 F
隻手握着他的陰莖上下郁動了幾次。他呆了數秒,之後跟被告人說「暫
G G
停」。被告人停止動作, 亦沒有再替他按摩,並給他毛巾清潔身上的
H H
油,他穿回衣服便離開教室。
I I
263. H 指他完全沒有預料被告人會握着他的陰囊及陰莖,他並
J J
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做。當晚離開教室時,他感覺是不舒服及不妥, 但
K K
沒有把這事告訴任何人,他以為被告人是真心教導唱歌及以此為出發
L 點。 此後, 他有繼續上課,當被告人再次提出替他按摩時,因不希 L
M
望被告人再按摩他下半身,所以以自己弄傷了腰作藉口,說只能按摩 M
上半身。 他的單人課程至 5 月尾,之後 6 月、 7 月也有上課, 但是
N N
2 人一起上課的, 原因是他有朋友也有興趣學唱歌, 便結伴一起上
O 課。 O
P P
264. 後來他留意到網上有新聞,知道別人也有與自己類似經歷,
Q Q
因而主動聯絡警方, 並於 2023 年 8 月 16 日錄取證人供詞。
R R
265. 盤問下 H 指自己當時在銀行工作, 可說是高層, 他有幾
S S
十名下屬。與他一起上課的是他的女朋友。他否認冒充有錢人,亦否
T T
認被告人在他的女朋友面前揭穿他並非有錢人。他指當時沒有預繳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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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並非因財政困難,只是不想預繳太多學費而已。他同意 5 月 1 日後
C 他曾邀請被告人參加 1 個音樂聚會。他不同意辯方指出被告人沒有觸 C
摸他的陰囊及陰莖。
D D
E E
266. H 承認他曾有粗略地看過電腦上「苦主團」的訊息,但自
F 己並沒有參與討論或發言。其後辯方向他指出他確有留言至 2023 年 F
10 月,並道出內容,主要辱罵被告人貪財,他不置可否,只說自己沒
G G
有印象。他否認被告人摸他下體事件是他虛構的,亦否認與被告人因
H H
金錢上有爭執及被告人在女友面前揭穿他講大話因而對被告人不
I 滿。 I
J J
267. 覆問下 H 表示自己在 Facebook 的留言, 並沒有影響他作
K K
供的內容。
L L
證據分析
M M
N 268. 此項控罪的指控完全源自 H。除 H 的證供外,控方沒有 N
O 其他證據支持就此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控方依賴的證供是 H 所指 O
被告人用手握着他的陰囊及陰莖。辯方的立場是指稱的侵犯行為純屬
P P
虛構,亦不屬猥褻及被告人沒有猥褻意圖。
Q Q
R
269. 事件發生時 H 34 歲,於銀行工作,有幾十名下屬。他經 R
已有相當人生經驗,應該理解到就算按摩可以幫助唱歌技巧,亦不可
S S
能包括握着陰囊或陰莖搖動的行為。若然事件有發生,本席不理解因
T 何他會繼續與被告人單獨上堂,更不理解何以會再帶同女朋友跟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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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學習。
C C
270. 令本席更不安的,是 H 不斷否認自己主動尋找有關被告
D D
人網上的訊息,尤其有關「苦主團」的內容,他指是電腦自動彈出,
E E
自己只是粗略地覽閱內容,沒有深究。起初他表示自己沒有於該網頁
F 討論或留言,但當辯方向他指出他留言的內容時,他又不作否認,只 F
表示自己沒有印象;覆問時又指自己在 Facebook 的留言,並沒有影
G G
響他作供的內容。本席認為 H 沒有必要迴避他覽閱及留言於「苦主
H H
團」網頁,相關事件發生於他主動接觸警方前只有 3 個多月,若然他
I 沒有留言或討論,他必然記得及否認。本席認為 H 並沒有就他與被告 I
人之間發生的事情和盤托出,其證供有相當地方不盡不實。本席對 H
J J
的證供的可信性有所保留。
K K
L 小結 L
M M
271. 考慮過上述相關因素,本席裁定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
N N
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十五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O O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1 證人 X)
P P
Q 272. 此 2 項控罪投訴人為控方第 1 證人 X。同意事實28指 X Q
R
2007 年 8 月 15 日於香港出生。於盤問及覆問期間,X 表示他出生於 R
台灣,2019 年才到港定居。這與同意事實有所分歧,但控辯雙方均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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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證物 P14A 第 1 及 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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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跟進。本席不清楚何以出現此情況,但本席認為他的出生地點並非
C 本案的重點議題,亦沒有要求雙方澄清。 C
D D
273. X 於 2023 年 7 月 14 日向警方報案,指稱他曾被被告人猥
E E
褻侵犯。他當時 15 歲,於 2023 年 7 月 15 日在警方安排下與社工進
F 行了 1 個錄影會面。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罪行條例》第 79C F
條,法庭批准該錄影會面光碟29呈堂作為 X 主問證供。除此之外,經
G G
本席批准,控方亦有跟進主問,並展示他與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H H
訊息30及部份與他相關的青山道教室外升降機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31,
I 主要關乎他跟隨被告人學習唱歌的上堂時間及他與被告人之間的接 I
觸情況。他於 2025 年 7 月 3 日於庭上作供,當時他 17 歲,根據第 221
J J
章第 79B 條以視像形式作供。
K K
L 274. X 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7 日開始跟隨被告人學習唱歌。於 L
2023 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1 日期間某日(下稱「第一次事件」),在
M M
上課期間,被告人指示他仰卧在 1 張瑜伽蓆上做舒展動作,期間被告
N N
人問他「係咪日日打飛機」。之後被告人說要 X 除下褲子讓被告人觀
O 看一下,X 拒絕並緊拉着自己的外褲,不斷說「唔好啦」。被告人稱 O
自己曾做醫生,學過醫術,叫 X 當他是哥哥,讓他檢查。之後被告人
P P
用雙手扯下 X 身穿的短褲及內褲至膝頭位置,然後用手拿起 X 的陰
Q Q
莖,翻開包皮,用 2 隻手指向上向下地摸 X 的陰莖,亦有時候放開,
R 然後再翻開一下,過程約有 2 至 3 分鐘。之後 X 穿回褲子,期間被告 R
S S
29
T 證物 P1,經刪改的光碟 P1A 及其準確謄本連同附件證物 P1B T
30
證物 P11
31
證物 P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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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斷有跟他說話,但他已忘記內容,隨後下課。X 指這次事件是他
C 印象最深刻的一次。 C
D D
275. X 亦講及 2023 年 7 月 7 日上課期間(下稱「第二次事
E E
件」),被告人說要他做些伸展動作。被告人指示他仰卧在瑜伽蓆上,
F 把 1 個瑜伽球放在他背後,並指示他在瑜伽蓆上做“sit-up”(仰卧起 F
坐),期間被告人用手隔著 X 身穿的短褲摸了 X 的陰莖 1 至 2 秒。X
G G
說:「阿 Sir, 你咁做我好唔舒服嘅」;被告人回應:「如果你想做
H H
明星嘅話, 你咁樣誒畀人非禮吖,予因為你唔出名,你咁樣俾人非禮
I 呢你先會紅㗎,咁樣做好正常㗎」32,並繼續摸 X 的陰莖共 2 至 3 次。 I
這天在 X 離開課室前,被告人曾拉 X 到自己身旁並吻了 X 的面部 2
J J
次,說「你真係好可愛」。
K K
L 276. X 指這事件他沒有詳細告訴別人,只是於 2023 年 7 月 9 L
日才向當時教他彈結他的老師講述事件。結他老師安排他與學校社工
M M
對話,之後由社工安排向警方報案。
N N
O 277. 盤問下,X 同意 2023 年 2 至 5 月他是在 Pizza Hut 做兼職 O
工作,工資大約每小時 58 元,而自己學唱歌的學費是由兼職賺取的。
P P
他付給被告人的學費是每堂 600 元,即他 10 小時工資,對他來說是
Q Q
1 個負擔。看過 WhatsApp 訊息33內容後,X 同意他曾拖欠學費,至
R 2023 年 7 月 7 日他拖欠 782 元,至今未付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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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見證物 P1B,@379
33
證物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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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X 同意自 2023 年 5 至 7 月他一直都是上單人堂, 期間除
C 結他老師外他沒有向別人提及這事。母親知道他在學唱歌,但他沒有 C
告訴母親關於被告人的行為。X 同意 5 月 26 日至 6 月 1 日事件發生
D D
後他可以選擇不再上課,不再交學費,但 X 解釋最初他不肯定被告人
E E
的行為是否歌唱範圍內正常的教學方式, 直至 7 月 7 日後他才感到
F 事態嚴重。 F
G G
279. 就 2023 年 7 月 7 日事件,辯方就當時他與被告人的位置
H H
及動作作出詳細盤問。X 指做仰卧起坐時,被告人的膝頭有壓着他的
I 腳,亦曾㩒着他的膝頭。X 承認當他仰卧在地上, 他是看不到被告人 I
的手,但能感覺到被告人是用手摸自己的。當時他是雙腳曲起,被告
J J
人用手「攝」入他兩腿中間去摸他的陰莖。他同意當被告人這樣做時,
K K
被告人的手會觸碰到他的大腿。
L L
280. 盤問中,X 曾說 7 月 7 日事件中被告人有脫去他的褲子,
M M
但經本席澄清及重温錄影會面內容後,X 確認全程被告人沒有脫去他
N N
的外褲或內褲。
O O
281. 關於被告人吻他的臉 2 次,被告人第二次吻他時他是在近
P P
門口處收拾東西準備離開。他同意在錄影會面內的繪圖 中,他標記 34
Q Q
的位置不準確,原因是錄影會面時他未想清楚,因此當時沒發現出錯,
R 在庭上作供時亦未有發覺,在盤問下再回想事件才發覺出錯。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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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證物 P1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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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X 否認所有他指稱在 7 月 7 日被告人對他所做的事皆是
C 他虛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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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就 5 月 26 日至 6 月 1 日發生的事件,X 指被告人是一次
E E
過脫去他的面褲及底褲,他有拉著自己的褲,但同意沒有用太大力。
F 盤問時 X 同意當他的臀部在地上壓着面褲及底褲時,被告人要同時 F
拉下兩條褲是需要他的配合,但否認他不介意被告人脫去他的褲子及
G G
摸他的性器官。覆問下他指是被告人強行拉下他的褲子,先拉下面褲
H H
再拉下底褲。他重申是被告人「夾硬除」下他的褲子,在盤問時他誤
I 解了問題,所以才同意他有配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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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X 同意發生了第一次事件後, 他於 6 月 1 日有上課,6 月
K K
底時他亦曾單獨和被告人吃飯及收取了被告人給他的舊衣物。被問到
L 為何在發生這事件後還繼續上堂、與被告人吃飯及收取禮物,X 解釋 L
他怕若果不應承被告人,被告人會傷害自己,他有此想法是平時看台
M M
灣關於性侵的宣傳片中看到的。宣傳片中確有教受害人報警及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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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他有想過向其他人講述這事,但卻不敢做。X 進一步解釋自己
O 繼續上堂及與被告人吃飯的原因包括被告人收取的學費是優惠價格; O
他自己想繼續學唱歌及他覺得被告人教得不錯。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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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X 指他們曾談及 X「唔夠氣」及「唱不到高音」, 被告人
R 說這可能與睡眠不足、食煙飲酒及縱慾有關;但他肯定沒有要求被告 R
人替他檢查下體,亦沒有主動除褲讓被告人檢查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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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X 指第一次上課時,當被告人問他是否天天「打飛機」時,
C 他以為這個問題是與唱歌有關,因此屬正常問題,況且每個老師會有 C
不同的教學方法。發生第一次事件後,他害怕被告人會再做,但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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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這是被告人的教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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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87. 覆問下 X 重申不是自己自動除褲,是被告人強行拉下他 F
的褲子;第一次事件發生後,他太震驚,不敢對別人說, 恐防這真是
G G
教唱歌的方法。
H H
I 288. X 指自己於 2019 年從台灣到香港,來港前在台灣受教育, I
當時已對唱歌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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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證據分析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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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此 2 項控罪支持指控的證據完全源自 X。除 X 的證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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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就此 2 項控罪對被告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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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就第一項控罪(即第一次事件),控方倚賴的證供是被告
O O
人強行拉下 X 的內外褲,用手握着 X 的陰莖郁動,並翻開 X 的包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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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的立場是控方無法證明 X 不同意相關觸碰及被告人真誠地相信
Q X 同意相關觸碰。就第二項控罪(即第二次事件),控方倚賴的證供 Q
R
是被告人用手隔着 X 的短褲摸 X 的陰莖。辯方的立場是指稱的侵犯 R
行為純屬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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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案發時 X 只有 15 歲,庭上作供時亦未足 18 歲。辯方指
C 庭上作供時他已是 1 名成年人,不可能對甚為簡單的問題存有誤解。 C
若辯方指庭上作供時他已超過 16 歲,所以是 1 名成年人,本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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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本席的觀察,X 年紀尚輕,入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稚氣未消,
E E
尤其錄影會面時,即第二次事件發生後約 8 天;他於庭上作供前後兩
F 整天,期間不斷回答控辯雙方大律師的提問及本席提出的澄清。在此 F
情況下,他的證供出現一些混淆或不清晰之處,完全可以理解。
G G
H H
292. 就第一次事件(即第一項控罪),辯方指 X 同意或被告人
I 真誠地相信他同意相關觸碰,亦即是說辯方接受 X 所形容被告人用 I
手拿起他的陰莖,翻開包皮,用手指上下地摸他的陰莖約 2 至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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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有發生。辯方針對 X 的證供主要有兩方面,一則是被告人脫去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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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褲時 X 是否有配合,二則是事發後他繼續上課,很可能是他事發
L 時沒有反對,或不夠強烈的反對,留有「混合訊息」的空間,令被告 L
M
人真誠相信 X 當時是同意相關接觸。 M
N N
293. 就第一個議題,辯方不斷強調,以 X 形容當時情況,若沒
O 有他配合,被告人根本不可能脫下他的內外褲。根據 X 形容,被告人 O
是強行拉下他的褲子,雖然他不同意及曾經試圖拉着褲子,但沒有用
P P
太大力。X 指當時他對被告人表示要檢查他的性器官時,覺得這可能
Q Q
是被告人教唱歌的方法之一,所以他雖然不願意,但沒有太大反抗,
R 本席可以理解。本席不同意辯方所指,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必須得到 X R
S 的配合才能脫下對方的內外褲。盤問時 X 曾同意他有配合脫褲,覆問 S
下他表示是誤解問題,並再次堅持他沒有配合,本席接受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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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至於第二個議題,當時被告人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 X 唱
C 歌技巧,本席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為想得到 X 同意脫褲 C
檢查,被告人指稱他曾做醫生,學習醫學,並叫 X 視他為哥哥3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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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不接納檢查性器官是教唱歌的一部份,本案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
E E
告人曾做醫生,學習醫學。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就算因此 X 真是同
F 意脫褲(或配合脫褲)給被告人接觸其性器官,這同意亦非合法取得 F
的,被告人不能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所以,本席認為配合與否根本不
G G
是主要議題。以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必然
H H
構成猥褻;當時 X 並不同意,就算有亦非合法同意,亦沒有任何基礎
I 令被告人真誠相信 X 同意。 I
J J
295. 就第二次事件(即第二項控罪),辯方指 X 虛構事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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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
L 其證供。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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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X 主問時確實指被告人是隔着褲子捉摸他的陰莖,盤問時
N N
如辯方所言他突然聲稱被告人除下他的褲,然後接觸其陰莖。當時是
O 他作供的第二天早上,經已被盤問了一段時間。如上述,本席認為他 O
於本席澄清後及於覆問時再次重申被告人沒有脫去他的褲子,他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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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了問題,這解釋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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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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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見證物 P1B, @849 至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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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辯方亦批評 X 形容被被告人強吻及不肯定是否有其他學
C 生早到 7 分鐘等證供前後矛盾及不合情理。本席認為這些枝節並不重 C
要,對 X 的誠信沒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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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辯方花上不少篇幅,指 X 形容當時發生的情況,被告人
F 根本不能如他所言用手指觸摸到他陰莖的上半部份(即龜頭)。本席 F
不太理解辯方的論點,但無論如何,盤問時 X 指當時他仰臥在地上,
G G
自己看不到被告人的手,只是感覺到被告人用手摸他的陰莖。所以,
H H
就算辯方所指的邏輯成立,X 的證供就這方面出現邏輯上的問題亦可
I 以理解。重點是被告人以手隔着褲觸摸 X 的陰莖一事,X 從來沒有退 I
縮,盤問下他沒有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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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辯方亦有批評 X 就事件的反應。辯方指 X 同意他知道性
L 侵犯受害人應該反抗及舉報,但第一次事件之後他不單沒有反抗或舉 L
報,更繼續與被告人單對單學習唱歌。作供期間 X 多次指一方面他覺
M M
得被告人侵犯他,另一方面亦懷疑被告人的行為是否他教唱歌的方法
N N
之一;他不想誤會被告人,亦非常希望可以學好唱歌,而他亦已付出
O 了對他來說相當昂貴的學費。另外,他亦有表示他不知如何應付,不 O
敢舉報被告人,直至他與結他老師談及此事才意識到事態之嚴重性。
P P
考慮到 X 的背景,年齡及人生經驗,本席認為他的解釋合情合理。
Q Q
R 300. X 作供時本席有小心留意其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 R
本席認為他一直盡他所能回答問題,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本席
S S
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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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01. 本席裁定,被告人於第二次事件中確有如 X 所言,以手
C 觸碰 X 的性器官。以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本席認為這必然構成猥 C
褻;當時 X 並不同意,亦沒有任何基礎令被告人真誠相信 X 同意。
D D
E E
302. 本席經已裁定 2 項事件中 X 並沒有同意,就算有亦非合
F 法取得,被告人亦沒有任何基礎會真誠相信 X 同意。在此情況下,當 F
時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 X 16 歲或以上並不重要,本席亦無需處理此
G G
議題。
H H
I 小結 I
J J
303. 考慮過上述相關因素,本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
K 證明 2 項控罪的所有控罪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K
L 罪名成立。 L
M M
總結及裁決
N N
304. 總結上述本席的分析及裁決,就被告人面對的 20 項控罪,
O O
本席裁決如下:
P P
Q 控罪 罪行 投訴人 裁決 Q
一 猥褻侵犯 X 成立
R R
二 猥褻侵犯 X 成立
S S
三 猥褻侵犯 A 成立
T 四* 猥褻侵犯 B 成立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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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五 猥褻侵犯 C 成立
C 六 猥褻侵犯 D 不成立 C
七 普通襲擊 D 成立
D D
八* 猥褻侵犯 E 不成立
E E
九 普通襲擊 F 成立
F 十 猥褻侵犯 F 成立 F
十一 猥褻侵犯 F 不成立#
G G
十二 猥褻侵犯 F 不成立
H H
十三 猥褻侵犯 G 不成立
I 十四 普通襲擊 G 不成立 I
J
十五 猥褻侵犯 H 不成立 J
十六 猥褻侵犯 I 不成立
K K
十七* 猥褻侵犯 J 不成立
L L
十八 猥褻侵犯 J 成立
M 十九 猥褻侵犯 J 成立 M
二十* 猥褻侵犯 J 成立
N N
*經修訂
O O
#表證不成立
P P
Q Q
( 鍾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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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