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偉文等案 DCCC455/2025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32個月並罰款1,000港元;D2監禁2個月;D3監禁2個月;D4監禁2個月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2/12/2025[2025] HKDC 22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文、李文浩、王健恩、韓松霖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本案有四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羅偉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沒有展示登記號碼三罪。警方在其使用的私家車及其身上搜出含有7.71克氯胺酮的毒品。被捕及搜查期間,他持續掙扎、抗拒並企圖逃走。第二至第四被告人李文浩、王健恩及韓松霖承認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三人明知現場人士為警員,仍靠近、叫囂、辱罵、無視警告及與警員發生肢體碰撞,導致警方需要增援。四人均適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7.71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起點及第一被告人的販毒角色;其近期毒品定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抗拒或阻撓警務人員是否須判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以及認罪扣減、分期執行和總量刑原則的適用。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按毒品性質及重量、被告角色、量刑起點、加刑及減刑因素,並作整體公平評估。7.71克氯胺酮屬1至10克組別,第一被告人雖屬毒品快遞員,仍因出獄約一個月後重犯而加刑。抗拒及阻撓警務人員須具阻嚇性,以保障執法人員及公共秩序;持續反抗、多人共同干犯及無視警告均屬嚴重情節。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家庭或經濟困難不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8(2)(b)及第60條。量刑主要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以及涉及保障警務人員和阻嚇性刑罰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販運危險藥物判監30個月,就抗拒警務人員判監3個月,其中2個月與前刑同期執行,總刑期32個月;另因沒有展示登記號碼罰款1,000元,須於三日內繳交。第二至第四被告人各判監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毒品快遞員角色不會排除因近期重犯而加刑。即使警員沒有受傷,持續、主動及多人共同阻撓警務行動,仍可令即時監禁成為唯一適當刑罰。法院亦指出,求情須以完整行為及整體情況評估,不能只抽取短暫的冷靜片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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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7.71克氯胺酮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按毒品重量及被告角色,先以42個月為起點,再因近期重犯加3個月,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第一被告最終因販運罪判監30個月。

Q.抗拒或阻撓警員但無人受傷會否入獄?
A.

可以。法院認為持續反抗、無視警告及多人共同阻撓會危害警方執法,即使沒有警員受傷,仍可判即時監禁。本案第一被告判三個月,另三人各判兩個月。

Q.認罪和有子女需要照顧可以免除監禁嗎?
A.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家庭及經濟困難通常不是嚴重罪行的進一步減刑理由。本案法院仍判第一被告總刑期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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