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導師非禮學生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一 DCCC234/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3個月
被告人被判監禁4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6/1/2026[2026] HKDC 1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一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俊一為自僱音樂老師,於2018年至2023年間,利用教授唱歌及形象指導的機會,對7名男性學生(包括1名15歲未成年人)進行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被告人以協助增進技巧為藉口,多次觸摸受害人的性器官或作出不當身體接觸。案件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多名受害人、歷時5年的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行為,在考慮破壞誠信、受害人年齡及創傷程度後,應如何判處合適的整體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被告人利用音樂導師身份破壞誠信,行為卑鄙。針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侵犯尤為嚴重,法庭須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的指引,保護易受傷害的兒童。法官考慮到被告人毫無悔意,且案件涉及多名受害人,遂決定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並根據整體刑期原則,將總刑期定為4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2013] 1 HKLRD 422,確立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及量刑時需考慮的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立,總刑期判處監禁43個月。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即使被告人曾被還柙,該期間不應與最終判刑的適當性混為一談。此外,對於利用專業身份(如導師)進行性侵犯的案件,法庭會將「破壞誠信」視為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音樂導師利用職權非禮學生,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破壞誠信、受害人年齡及創傷程度等因素。在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人利用導師身份侵犯學生屬嚴重加刑因素,最終判處監禁43個月。

Q.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判刑會否更重?
A.

會。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的指引,強調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重要性,並會將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及破壞信任等因素納入量刑考慮。

Q.被告人曾被還柙,會否影響最終判刑?
A.

法官在本案中明確指出,還柙期間與案件的適當刑期無關,不會將其列入量刑考慮因素,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43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