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一
被告人林俊一是一名自僱音樂老師,利用其導師身份,以協助學生增進歌唱技巧或改進形象為由,在2018年至2023年期間,對7名男性學生(其中一名年僅15歲)進行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被告人透過觸摸受害人的生殖器官或強吻其臉部等行為實施犯罪。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多項性侵犯及襲擊罪行進行量刑。控方主張被告人利用職位之便破壞誠信且行為卑鄙;辯方則以被告人無前科、對社會有貢獻、已改過自新以及部分受害人未受持久心理影響為由,請求判處無需重返監獄的整體刑期。
法官認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人破壞誠信 (breach of trust),利用導師身份滿足私慾,且犯罪行為持續5年,並非一時衝動。針對未成年受害人,法官引用上訴庭指引,強調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需採取具阻嚇性的刑期。法官拒絕接受被告人對行為無悔意但「明白負面影響」的辯解,認定其缺乏真正的悔意。
引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2 關於性侵犯兒童的量刑指引,包括考慮年齡差異、地位利用、信任破壞及受害人創傷等因素,直接影響了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涉及15歲受害人)的較重量刑。
被告人共 11 項控罪成立(9項猥褻侵犯,2項普通襲擊)。法官判處各項控罪入獄期限不等,其中最重為第一項控罪 30 個月。最終決定總刑期為 43 個月,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了在專業導師與學生關係中,利用權力不對等進行性侵犯會被視為嚴重破壞誠信,即使部分受害人創傷報告顯示影響較輕,但行為本身的卑鄙性及對未成年人的侵害仍會導致較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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