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輝案 DCCC1208/2024
借用他人卡片購物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張建輝承認三項控罪。第一及第二項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分別涉及使用他人的 Thomas Cook (India) Limited 借記卡及信用卡,在同一店舖分六次購買酒類及手袋,貨值分別為港幣55,911元及45,400元。被告承認明知卡片並非其所有,並將酒品交給朋友。第三項控罪涉及被捕後在警署內推撞警員,令警員頭部撞牆並受輕傷。被告有六項過往定罪,且在擔保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兩宗信用卡或借記卡欺騙案件的量刑起點、涉案金額、計劃程度及被告角色如何影響刑期;以及在警署襲擊執行職務警員的嚴重性、認罪扣減及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只是跑腿、沒有報酬,且警員傷勢輕微。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判刑原則,考慮詐騙計劃的規模、策劃程度、是否涉及跨境因素、被告在組織中的角色及認罪情況。兩宗案件均分六次交易,涉及名貴酒類,顯示被告有意測試卡片可用金額,並非單純或偶然行為;其明知卡片屬他人仍協助取得貨品,不能以沒有報酬作為求情理由。法庭以每項三年為起點,考慮加刑及認罪後,再按罪行性質及時間地點決定分期執行。襲警罪則因發生在警署及針對執勤警員而須具阻嚇性,但因傷勢輕微而作相應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Sui To(CACC 115/1996)列出信用卡詐騙量刑因素及涉案金額分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ong Pang Chong(CACC 344/2011)說明初犯者涉及少量信用卡及較低貨值時的一般量刑基準。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CACC 339/2012)強調信用卡罪行的阻嚇需要、保障支付卡制度及潛在損失的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合共判監三年;第三項判監三個月,與前兩項全數分期執行。三項控罪總刑期為三年三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只是代人使用卡片及沒有收取報酬,若明知卡片屬他人並參與有計劃的多次交易,仍可能面對具阻嚇性的刑期。襲擊執勤警員即使造成輕傷,亦會被法庭嚴正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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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明知信用卡不是自己的仍購物會判刑嗎?
會。法庭認為被告明知借記卡及信用卡屬他人,仍分多次購買名貴酒品,屬有計劃的欺騙行為,兩項控罪最終合共判監三年。
Q.沒有從信用卡詐騙中收錢可以減刑嗎?
本案辯方指被告沒有收取報酬,但法庭認為他明知卡片屬他人仍冒險犯案,沒有報酬並非求情理由,故未因此大幅減刑。
Q.在警署襲擊警員但只受輕傷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在警署推撞執勤警員,令其頭部撞牆並受輕傷。法庭判處第三項控罪監禁三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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