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期間以指甲銼傷人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紹新 DCCC18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紹新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紹新(80歲)於2024年8月27日在沙田廣源邨與受害人林志輝玩啤牌時發生爭執。被告人被推倒後,從褲袋掏出指甲鉗並拉出指甲銼,先後刺向受害人左胸及頸部,導致受害人左頸及左肘裂傷。被告人被捕後聲稱自衛,但法庭認為其連番襲擊行為遠超合理自衛範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以指甲銼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的罪責程度,以及在考慮被告人年齡、健康狀況及認罪因素後,應判處何種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英國判刑委員會(Sentencing Council)的《侵害人身罪 - 明定判刑指引》(Assault Sentencing Guidelines),裁定被告人使用尖銳硬物襲擊受害人要害,屬中度罪責級別。法官拒絕接納「自衛」辯解,認為被告人連番襲擊行為遠超合理自衛。考慮到被告人年屆八十、患有抑鬱症及身體退化,且第一時間認罪,法官決定採取6個月監禁為起點,扣減後判處4個月監禁,並予以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照 [2019] HKCFI 669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監禁4個月,緩刑2年。此外,被告人須繳付5,000元罰款及5,000元賠償金予受害人。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被告人年事已高或受一時衝動影響,使用尖銳硬物襲擊他人要害的暴力行為必須受到嚴懲,不能以「偶一為之」淡化罪責。此案亦顯示法庭在判刑時會嚴格審視所謂「自衛」的合理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爭執時為了自衛而傷人,是否一定無罪?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武力是否合理。本案中,被告人雖然聲稱自衛,但法庭認為其連番以指甲銼刺向受害人要害的行為,遠超合理自衛範疇,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Q.年紀大是否可以作為減刑的理由?
年齡是判刑時的考慮因素之一,但並非必然減刑。本案法官考慮了被告人八十歲及健康狀況,但強調暴力行為性質嚴重,最終判處緩刑而非完全免除刑責。
Q.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罰是什麼?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本案被告因認罪及特殊情況,獲判緩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