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期間以指甲銼傷人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紹新 DCCC181/2025

緩刑 · 監禁4個月緩刑2年並罰款5,000元
被告認罪,判監四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賠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6/2/2026[2026] HKDC 24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紹新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紹新(80歲)於2024年8月27日在沙田廣源邨與受害人林志輝玩啤牌時發生爭執。被告人被推倒後,從褲袋掏出指甲鉗並拉出指甲銼,先後刺向受害人左胸及頸部,導致受害人左頸及左肘裂傷。被告人被捕後聲稱自衛,但法庭認為其連番襲擊行為遠超合理自衛範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以指甲銼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的罪責程度,以及在考慮被告人年齡、健康狀況及認罪因素後,應判處何種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英國判刑委員會(Sentencing Council)的《侵害人身罪 - 明定判刑指引》(Assault Sentencing Guidelines),裁定被告人使用尖銳硬物襲擊受害人要害,屬中度罪責級別。法官拒絕接納「自衛」辯解,認為被告人連番襲擊行為遠超合理自衛。考慮到被告人年屆八十、患有抑鬱症及身體退化,且第一時間認罪,法官決定採取6個月監禁為起點,扣減後判處4個月監禁,並予以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照 [2019] HKCFI 669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監禁4個月,緩刑2年。此外,被告人須繳付5,000元罰款及5,000元賠償金予受害人。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被告人年事已高或受一時衝動影響,使用尖銳硬物襲擊他人要害的暴力行為必須受到嚴懲,不能以「偶一為之」淡化罪責。此案亦顯示法庭在判刑時會嚴格審視所謂「自衛」的合理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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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爭執時為了自衛而傷人,是否一定無罪?
A.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武力是否合理。本案中,被告人雖然聲稱自衛,但法庭認為其連番以指甲銼刺向受害人要害的行為,遠超合理自衛範疇,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Q.年紀大是否可以作為減刑的理由?
A.

年齡是判刑時的考慮因素之一,但並非必然減刑。本案法官考慮了被告人八十歲及健康狀況,但強調暴力行為性質嚴重,最終判處緩刑而非完全免除刑責。

Q.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罰是什麼?
A.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本案被告因認罪及特殊情況,獲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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