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Hing HCCC420/2024

車內藏有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74個月
三罪連續執行,合共監禁74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4/1/2026[2026] HKCFI 8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H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Lau Hing承認三項罪行:危險駕駛、阻撓警務人員,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3年7月22日晚上,警方在將軍澳唐明街接近其違例停泊的車輛時,被告駕車逃走,車輛後視鏡擦傷一名警員的手。他高速駕駛並違反交通燈號,最終在寶康路撞上燈柱。警方在車內搜出21.52克甲基安非他明,市值逾12,000港元。被告當時31歲,已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販運毒品、襲警及危險駕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被告重犯紀錄及各項刑期是否應同期或連續執行。控方依罪行情節及重犯背景主張較重刑罰;辯方代表被告認罪,案件遂依承認的事實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先處理較嚴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按21.52克毒品的數量,以七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在沒有相反證據下,將被告視為單純運送者,因其有同類前科而加刑六個月,再因認罪減至66個月。危險駕駛方面,考慮高速駕駛、違反交通燈號、撞擊燈柱及對道路使用者造成重大風險,以九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六個月。阻撓警員因造成輕傷,以三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兩個月。法院認為三罪的犯案方式及被告屢次漠視法規,足以支持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並按毒品數量、重犯紀錄、犯案風險及認罪作出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被判有罪,刑期連續執行,合共監禁74個月。刑滿獲釋後五年內不得持有或取得駕駛執照,並須再次通過駕駛考試。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毒品數量、同類重犯、危險駕駛對公眾安全的風險及多項罪行的整體犯案方式,均可導致刑期連續執行。認罪雖帶來扣減,並不必然抵銷重犯及嚴重情節的影響。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車內藏有21.52克冰毒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毒品數量訂定販運罪量刑起點,並因被告有同類前科而加刑,再考慮認罪減刑;本案該罪最終判囚66個月。

Q.危險駕駛撞車並逃走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高速駕駛、違反交通燈號及撞擊燈柱對道路使用者造成重大風險;認罪後判囚6個月,並於獲釋後禁駕五年及須重考。

Q.多項罪行的刑期可以連續執行嗎?
A.

法院會考慮各罪的犯案方式及整體嚴重性。本案因三罪相關犯案方式及被告屢次漠視法規,命刑期連續執行,合共7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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