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泓澤等案 DCCC1046/2022

持鐵通群毆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勞教中心;D2勞教中心;D3勞教中心;D4監禁4年6個月;D5勞教中心
四人入勞教中心,D4監禁四年半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17/11/2025[2025] HKDC 19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泓澤、袁澤森、謝順旻、張文濤及李泓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五名被告人於2021年7月2日因第四被告人張文濤聲稱遭人襲擊,召集其他被告人到大埔仁興街處理糾紛。約八名男子其後包圍PW2,並以鐵通、拳腳襲擊PW1及PW2。PW1遭持續毆打,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頭皮裂傷、肩部軟組織及韌帶損傷、手指骨折;PW2則耳後受傷。五名被告人經審訊後,均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時應如何評估五名未成年被告人在集體、有預謀及持武器襲擊中的個別角色、責任及更生需要?年輕、無定罪紀錄及悔意是否足以取代具阻嚇性的拘禁刑罰?第四被告人作為召集者,是否應承擔最高刑責?

判決理由

法院先按成年人基準評估罪行,再考慮被告人犯案時未滿21歲及其他求情因素。有意圖而傷人罪雖無正式量刑指引,相關判例確認刑期通常介乎三年至十二年,並須重視阻嚇性。預謀、群體犯案、在公眾地方持鐵通施襲、受害人倒地後仍被攻擊及嚴重傷勢均屬加刑因素。共同犯罪者的責任不能只按個人擊打次數衡量,須考慮整體暴力程度。D4策劃及召集行動,故承擔最高責任;其餘被告人雖角色不同,仍明知並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法院遂認為D1至D3及D5適合接受同期勞教中心命令,而D4除即時監禁外別無合適選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201,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量刑指引;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及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確認刑期幅度及阻嚇原則;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及HKSAR v Leung Pui Shan。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人均因兩項罪名被定罪。D1、D2、D3及D5各被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的勞教中心命令。D4第一項罪判監禁4年,第二項罪判監禁1年6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4年6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集體暴力的整體性,而非個別被告人實際擊打次數。即使被告人未成年、沒有前科或沒有親手持武器,若明知並留在現場參與或壯大襲擊,仍可能面對嚴厲拘禁性處分。D4的召集及策劃角色顯著提高其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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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持鐵通群毆他人會判什麼刑罰?
A.

法院會考慮年齡、更生及個人角色,但亦會重視預謀、群體暴力、武器及傷勢。本案四名被告人被判勞教中心,主謀則被判監禁四年半。

Q.沒有親手打人但留在現場會否負刑責?
A.

如被告明知共同犯罪目的,仍留在現場參與或壯大施襲者聲勢,法院可按共同犯罪評估其責任。本案第五被告雖沒有親手施襲,仍被判勞教中心。

Q.召集朋友持武器打人會判多久?
A.

召集及策劃者會因主導角色及可預見的整體暴力承擔較高刑責。本案第四被告人召集同黨並策劃襲擊,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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