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烽等案 HCCC1/2024
綁架少女及拍攝裸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宏烽、林佑澄、李珮怡及張浩錀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因2021年12月25日涉及一名13歲少女X而受審。控方指第一被告因不滿X阻礙其「仙人跳」計劃,安排多人在旺角將X帶到尖沙咀山林道一個單位,限制其自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分別被裁定涉及綁架;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另涉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一及第三被告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第一被告另被裁定強姦X。陪審團裁定第一被告四項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僅綁架罪成立,第三被告三項罪名成立,第四被告綁架及襲擊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被告在綁架、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強姦罪中的責任及參與程度,以及應如何量刑。辯方分別主張自願同行、受脅迫、並非知悉整體計劃或僅屬從屬角色;控方則依賴受害人證供、閉路電視及其他證據,主張各被告共同犯事。
判決理由
法庭受陪審團定罪裁決約束,並按每名被告的實際參與程度、拘禁時間、暴力及威嚇、計劃程度、受害人年齡、羞辱及創傷後果等因素量刑。第一被告是主謀,綁架量刑起點為三年,強姦起點為六年;第二被告參與約45分鐘,綁架起點為18個月。第三及第四被告定罪時未滿21歲,法庭依《教導所條例》(Training Centres Ordinance) 第4(1)條,認為送往教導所符合社會利益及感化需要。第一被告各罪刑期因重疊而整體判處八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討論劉玉明、羅卓賢、譚炳文、Gibney、Spence & Thomas、Holman及Dzokamshure等綁架或非法禁錮案件,並參考萬廣財及葉天繁有關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原則,以及曾昭德所列強姦量刑因素。法庭認為多數案件情節不同,僅作有限參考。《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42條及《教導所條例》第4(1)條亦獲考慮。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四罪合併及分期執行後,合共監禁八年。第二被告綁架罪判監18個月,於其既有17個月刑期服滿12個月後開始計算。第三被告三罪均送往教導所;第四被告綁架及襲擊罪均送往教導所。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綁架,如同時伴隨羞辱、拍攝裸露影像及性侵犯,刑責可顯著加重。法庭亦確認,未滿21歲被告在符合《教導所條例》條件時,教導所命令可取代監禁;然而該命令並不適用於第一及第二被告的本案處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綁架13歲少女並拍攝裸露影片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年齡、拘禁時間、羞辱、暴力及影像造成的傷害。本案主謀另犯強姦等罪,整體判監八年。
Q.未滿21歲干犯綁架罪可以送教導所嗎?
可以,但須符合《教導所條例》的年齡、品性、過往行為及社會利益等條件。本案第三及第四被告均因未滿21歲而被送往教導所。
Q.綁架中沒有親手打人也會被判襲擊罪嗎?
如陪審團信納被告與其他人共同犯事並在現場提供協助,即使沒有親手施襲,也可被定罪。本案第四被告因此被裁定襲擊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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