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傷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HAN ILTAF DCCC41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判監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2/2/2026[2026] HKDC 2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HAN ILTAF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徐綺薇 (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35歲男子,於2024年12月3日因父親拒絕借錢,憤而將其推入廚房,並使用刀、叉及摺疊桌襲擊父親頭部,過程持續約10分鐘,導致父親頭皮多處裂傷、鼻樑受傷及肋骨壓痛。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因憤怒而施襲。被告此前曾有涉及暴力的刑事紀錄,且本案發生時正處於一項簽保守行為令的有效期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使用武器襲擊親屬、暴力發生於家庭環境、被告過往暴力紀錄及違反簽保守行為令等加刑因素,以及被告認罪、家庭支持及受害人原諒等減刑因素,以決定合適的判刑起點及最終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本案中,被告在家庭環境內對父親施以持續且無端的暴力,且使用了多種武器,屬嚴重加刑因素。法庭強調,儘管受害人已原諒被告,但法庭必須考慮公眾利益及阻嚇作用。法官參考了相關案例,認為本案傷勢雖嚴重但非永久性,且屬突發性而非預謀,故將量刑起點定為42個月,經認罪扣減後判囚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 關於量刑範圍的原則,以及 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2015] 1 HKLRD 380 與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關於家庭暴力需判處阻嚇性刑罰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禁28個月。此外,法庭下令被告因違反先前的簽保守行為令,沒收其2,000港元保證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家庭暴力案件的嚴重性,法庭明確表示即使受害人(親屬)表示原諒,法庭仍須優先考慮公眾利益及阻嚇性,不會因家庭背景而輕判。此外,法庭強調在簽保守行為期間再犯暴力罪行,將面臨更嚴厲的懲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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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人之間發生暴力襲擊,法庭會因為受害人原諒而輕判嗎?
A.

不會。法庭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雖然會考慮受害人的意願,但更重視公眾利益及阻嚇性。本案中,儘管父親已原諒被告,法庭仍認為必須判處監禁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Q.在簽保守行為期間再次犯案,會對判刑有什麼影響?
A.

這會被視為加刑因素。被告在簽保守行為令期間再次犯下暴力罪行,顯示其未能改過自新,法庭因此下令沒收其保證金,並在判刑時反映其對法庭命令的漠視。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起點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根據案情細節決定,包括是否使用武器、暴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是否有預謀等。本案因涉及家庭暴力及使用多種武器,法庭最終將量刑起點定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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