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Wing-kit DCCC1393/2024

監獄內襲擊囚友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因監獄內襲擊及認罪判監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K Leung17/12/2025[2025] HKDC 21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Wing-kit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梁潔潔 (K K Leung)

案情摘要

被告與受害人在荔枝角收押所為同倉囚友。2023年4月25日,兩人因香煙款項爭執,被告取來盛有熱水的膠杯,將熱水倒在受害人背部,並連續揮拳毆打,約八秒後被在場人士及懲教人員分開。受害人其後入院,胸部、背部及頸部出現第二級燒傷,燒傷面積合共約17%,但傷口其後順利痊癒,沒有永久傷害或功能障礙。被告承認控罪,並有一項2013年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量刑。控方依據罪行嚴重性及監獄內襲擊的加重因素,要求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辯方主張行為預謀程度短、出於一時衝動、被告單獨犯案、傷勢沒有永久後果,並以認罪、悔意及受害人原諒請求低於兩年六個月的起點。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該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沒有固定量刑幅度,但通常判處三年至十二年,刑罰須按個案及事實而定。量刑考慮包括預謀程度、動機、被告當時的心理狀態、有否受酒精或毒品影響、是否單獨犯案、武器、暴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法院接納襲擊源於爭執並屬一時衝動,但被告使用熱水後再揮拳,且襲擊發生在收押所,監獄內襲擊本身是加重因素。因此以24個月為起點,加刑3個月至27個月,再因認罪扣減至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是控罪依據。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列出主要量刑考慮因素;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2015] 1 HKLRD 380及CACC 112/2013說明同類襲擊的加重因素。HKSAR v Li Cheng Hong & Ors CACC 408/2010確認監獄內襲擊須加刑;法院亦考慮Mak Hoi Ching、Tsang Sun Ming及Chui Kwok Mi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院以27個月監禁為調整後刑期,因認罪扣減至18個月,最終判處監禁18個月。

判決啟示

監獄內對囚友施以暴力,即使傷勢最終痊癒,仍可構成獨立加重因素。短暫預謀、單獨犯案、認罪及受害人原諒可予考慮,但不足以抵銷監獄紀律及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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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監獄內用熱水襲擊囚友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監獄內襲擊屬加重因素,並考慮熱水及拳擊造成的第二級燒傷。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十八個月。

Q.受害人原諒被告,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A.

受害人原諒及傷勢沒有永久後果屬求情因素,但不能消除罪行的嚴重性及監獄內襲擊的阻嚇需要。本案仍判監禁十八個月。

Q.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指出本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沒有固定量刑表,通常刑期為三年至十二年,並須按事實、傷勢、預謀及其他因素逐案決定;本案認罪後判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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