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群犯案中從犯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子俊 DCCC393/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子俊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梁子俊於2022年3月15日清晨,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一宗暴力傷人事件及隨後的縱火事件。在傷人事件中,被告雖未直接持刀施襲,但負責在場拍攝同伙襲擊事主的過程。隨後,被告與同伙將涉案車輛停泊於巴士站附近並縱火,意圖銷毀證據。休班警員發現火警並在追截後將被告制服。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縱火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從犯(accomplice),在聯群犯案(joint enterprise)中未直接施襲但負責拍攝及協助逃離,應如何量刑;以及縱火罪在未造成嚴重擴散後果下的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直接施襲者,但參與聯群犯案且在場拍攝,對事主構成心理威脅。有意圖而傷人罪(Wounding with intent)量刑須考慮預謀、聯群犯案及實際傷勢。縱火罪(Arson)量刑則須顧及公眾安全。法官以監禁3年作為傷人罪起點,監禁4年作為縱火罪起點,並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判處總刑期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縱火罪,判處總刑期監禁3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在處理聯群犯案時,會區分直接施襲者與從犯的罪責。即使被告未直接施暴,但作為拍攝者及協助者,仍須承擔嚴重暴力罪行的刑責,惟量刑起點會較直接施襲者為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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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手打人,只是在旁邊拍攝,會不會被判刑?
會。法庭認為聯群犯案(joint enterprise)中,即使被告未直接施襲,但若其在場拍攝並協助同伙,仍須承擔嚴重暴力罪行的刑責。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36個月。
Q.縱火罪的判刑是否只看火勢大小和損失?
不是。縱火罪(Arson)的量刑須顧及對公眾安全構成的潛在威脅,而不僅取決於實際造成的後果。法庭在本案中考慮了縱火與暴力事件的關連,判處相應刑期。
Q.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根據本案判決,被告因適時認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法庭將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扣減後,最終判處被告總刑期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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