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圍毆他人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O CHIN CHING 及其他人 DCCC478/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O CHIN CHING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張潔宜法官 (HH Judge 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22日清晨,長洲發生一宗涉及多名被告的暴力襲擊事件。事主PW1及PW2在長洲國文路遭一群男子圍毆。控方指控被告D1、D2、D4、D5及D6參與襲擊,導致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案發過程被閉路電視 (CCTV) 拍下。各被告否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及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等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閉路電視影像與被告外貌比對的辨認證據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是否可靠;(2) 在共同犯罪企業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的法律原則下,各被告在襲擊事件中的參與程度是否足以構成相關罪行,特別是當部分被告並非直接施襲者時的法律責任。
判決理由
法官運用「共同犯罪企業」原則,指出若被告與施襲者達成協議並共同執行犯罪,即使未親手施襲亦須負上同等罪責。法官透過比對閉路電視影像與被告的相片,確認了D2、D4、D5及D6的身份。法官裁定,被告在襲擊過程中展現了共同意圖,即對事主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對於D1,由於閉路電視影像未能清晰辨認其面部特徵,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Okafor Christian [2025] 1 HKLRD 1250 關於辨認證據的原則,以及 HKSAR v Chan Kam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關於共同犯罪企業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D2、D4、D5及D6部分控罪成立,D1所有控罪不成立。D2、D4、D5被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D2、D4、D5、D6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D4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案件將排期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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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閉路電視影像模糊,法庭可以據此定罪嗎?
法庭指出,若閉路電視影像足夠清晰,法官可自行將影像與被告的相片進行比對。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影像雖有角度限制,但足以辨認被告特徵,故採納為定罪證據。
Q.沒有親手打人,參與圍毆是否也要負刑責?
根據「共同犯罪企業」(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原則,若被告與施襲者達成協議並共同執行犯罪,即使未親手施襲,亦須為犯罪結果負上同等罪責。法庭裁定本案被告均屬此類情況。
Q.警方進行認人手續時出錯,會影響定罪嗎?
法庭會審視認人手續是否公平公正。本案中,法官認為警方進行的認人手續並無實質不當,並裁定相關證據可予採納,但法官最終主要依賴閉路電視影像作為定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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