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思雅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鄭淑儀 (暫委法官)
- 判決日期:2026年2月10日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思雅因懷疑受害人陳女士「勾引」其朋友丈夫,與三名友人尾隨受害人至旺角一家7-11便利店外等候約44分鐘。隨後被告人與一名友人進入店內,購買即沖熱朱古力並加入熱水,趁友人與受害人爭執之際,將熱液體潑向受害人臉部。受害人面部、頸部及肩部受二級燒傷,右眼亦受輕度化學損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判刑量度。辯方主張事件屬「一時火遮眼」且無預謀,試圖以此減輕罪責。而法官則需衡量該襲擊是否具有預謀性、惡意程度以及被告人的刑事記錄(包括在擔保期間干犯的藏毒罪)對 sentencing 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拒絕接納辯方關於「無預謀」的陳詞。其 ratio decidendi 基於被告人尾隨受害人、在店外等候44分鐘以及特意準備熱水的連串行為,認定此為有預謀且惡意的歹毒行為,不能以「打抱不平」淡化罪責。法官在決定 sentencing 起點時,考慮了傷勢嚴重程度及襲擊的計劃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Madelene (CACV 112/2013),參考上訴庭就此類控罪判刑時應考慮的九個重要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被告人已40歲,不應以年邁母親的求情信作為主要減刑理由,並提醒其應實踐信仰中的救贖與寬恕,而非僅為求情而抄寫作業。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思雅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鄭淑儀 (暫委法官)
- 判決日期:2026年2月10日
###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思雅因懷疑受害人陳女士「勾引」其朋友丈夫,與三名友人尾隨受害人至旺角一家7-11便利店外等候約44分鐘。隨後被告人與一名友人進入店內,購買即沖熱朱古力並加入熱水,趁友人與受害人爭執之際,將熱液體潑向受害人臉部。受害人面部、頸部及肩部受二級燒傷,右眼亦受輕度化學損傷。
###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判刑量度。辯方主張事件屬「一時火遮眼」且無預謀,試圖以此減輕罪責。而法官則需衡量該襲擊是否具有預謀性、惡意程度以及被告人的刑事記錄(包括在擔保期間干犯的藏毒罪)對 sentencing 的影響。
### 判決理由
法官拒絕接納辯方關於「無預謀」的陳詞。其 ratio decidendi 基於被告人尾隨受害人、在店外等候44分鐘以及特意準備熱水的連串行為,認定此為有預謀且惡意的歹毒行為,不能以「打抱不平」淡化罪責。法官在決定 sentencing 起點時,考慮了傷勢嚴重程度及襲擊的計劃性。
###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Madelene (CACV 112/2013),參考上訴庭就此類控罪判刑時應考慮的九個重要因素。
###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被告人已40歲,不應以年邁母親的求情信作為主要減刑理由,並提醒其應實踐信仰中的救贖與寬恕,而非僅為求情而抄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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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Case Details
- Case Name: HKSAR v Cheung Sze Nga
- Court: District Court
- Judge: Cheng Shuk Yee (Acting Judge)
- Date of Judgment: 10 February 2026
### Factual Background
The defendant, Cheung Sze Nga, suspected the victim of seducing a friend's husband. Along with three friends, she followed the victim to a 7-11 convenience store in Mong Kok and waited outside for 44 minutes. The defendant then entered the store, purchased hot chocolate, added boiling water, and splashed the liquid onto the victim's face during an argument. The victim suffered second-degree burns to her face, neck, and shoulder, and a mild chemical injury to her right eye.
### Key Legal Issues
The primary legal issue concerned the appropriate sentence for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The defense argued the act was a spontaneous loss of control ('fire covering the eyes') without premeditation. The court had to determine if the attack was planned and how the defendant's prior criminal record, including an offense committed during bail, affected the sentencing.
### Ratio Decidendi
The judge rejected the 'spontaneous' argument, ruling that the act of stalking the victim, waiting for 44 minutes, and specifically preparing the hot liquid demonstrated premeditation and malice. The judge found the attack to be a vicious act that could not be mitigated by the claim of 'standing up for justice' regarding the alleged infidelity.
### Key Precedents & Statutes
HKSAR v Madelene (CACV 112/2013) was cited regarding the nine key factors the Court of Appeal identified for sentencing in such offenses.
### Decision & Orders
The defendant pleaded guilty to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under Section 17(a) of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The judge set a starting point of 30 months' imprisonment, reduced by one-third for the guilty plea, resulting in a final sentence of 20 months' imprisonment.
### Key Takeaways
The judge noted that the defendant's age (40) and her responsibility toward her elderly mother outweighed the emotional plea of the mother. The court also cautioned against performing religious assignments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m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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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summary is AI-generated and may contain errors or omissions. It is for reference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Please consult a qualified lawyer for professional legal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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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19/2025
[2026] HKDC 271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刑 事 案 件 2025年 第 19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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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H 訴 H
I
張思雅 (被告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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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L L
日期: 2026年 2月 10日
M M
出席人士: 吳伯乾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姜灝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勵文律師事 N
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有 意 圖 而 導 致 他 人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害 (Causing
P P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Q [2] 沒 有 按 照 法 庭 的 指 定 歸 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Q
to custody as shall have been appointed by a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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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 合 理 因 由 而 沒 有 按 照 法 庭 的 指 定 歸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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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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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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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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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 告 人 在 本 席 前 承 認 一 項「 有 意 圖 而 導 致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E 害 」罪,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12章《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第 17(a)條。罪 E
F
行 詳 情 指 被 告 人 在 2023 年 5 月 15 日 , 在 香 港 九 龍 旺 角 砵 蘭 街 F
368-370A號 地 下 7–11便 利 店 , 意 圖 使 陳 杏 沂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害 而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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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惡意導致她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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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 被 告 人 亦 面 對 一 項「 沒 有 按 照 法 庭 的 指 定 歸 押 」罪 及 一 I
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因控方不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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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起訴而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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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 L
M M
3. 被 告 人 承 認 在 案 發 當 日 正 午 12 時 左 右 , 在 砵 蘭 街
N 368-370A號 地 下 7–11便 利 店 內 購 買 一 杯 即 沖 熱 朱 古 力 , 用 便 利 店 N
角落的水機把熱水加入杯裏,走近身處便利店內的陳姓受害女子
O O
,被告人指控受害女子「勾人老公」,接着把杯中的熱液體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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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子臉部,之後被告人立即離開便利店。
Q Q
4. 受 害 女 子 事 後 被 送 往 廣 華 醫 院 接 受 治 療,急 症 室 副 顧 問
R R
黃醫生確認受害女子的鼻子、右前額、右臉、右頸、右下顎、右
S S
耳廓及右肩有二級燒傷,左手有一級燒傷。燙傷總面積佔總身體
T 表 面 積 大 約 3% 至 4% , 另 外 右 眼 也 有 輕 度 化 學 損 傷 (Roper Hall T
U
Grade 1)。 U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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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 警 方 檢 視 7–11便 利 店 內 的 閉 路 電 視 而 識 別 出 被 告 人,於 C
2023年 5月 22日 在 被 告 人 住 所 拘 捕 她 , 被 告 人 在 警 誡 下 承 認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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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思疑個女仔勾引我朋友老公,所以我用杯熱朱古力潑佢」。
E E
警方在被告人住所檢獲她犯案時所穿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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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 其 後 進 行 的 警 誡 會 面 中,被 告 人 承 認 她 與 相 識 10幾 年
G G
的朋友琪琪和另外兩名女性朋友,在案發當日早上一同在砵蘭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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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時遇到受害女子,琪琪指出受害女子曾與丈夫有染,被告人
I 一 行 四 人 因 此 尾 隨 受 害 女 子,在 上 午 11:15目 睹 受 害 女 子 行 入 涉 案 I
便 利 店 , 她 們 四 人 在 店 外 等 候 。 至 上 午 11:59左 右 , 被 告 人 與 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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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同行女子(其後確認姓黃)一同行入便利店,被告人買了一
K K
杯即沖熱朱古力,到便利店內的水機加熱水,不久之後被告人聽
L 到受害女子與黃姓女子爭執,被告人用手中的熱朱古力潑向受害 L
女子的右臉後離開,返回自己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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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7. 根 據 香 港 警 務 處 為 被 告 人 準 備 的 證 據 認 證( 口 供 )經 歷
O , 被 告 人 於 1986年 出 生 , 案 發 時 37歲 , 現 年 40歲 。 被 告 人 被 捕 時 O
報 稱 無 業 , 已 離 婚 。 被 告 人 有 4次 刑 事 記 錄 , 兩 次 牽 涉 毒 品 , 第 一
P P
次 涉 及 毒 品 案 時 年 僅 17歲 被 判 罰 款 , 最 後 一 次 的 藏 毒 罪 在 2024年
Q Q
11月 27日 被 判 處 戒 毒 所 ( 留 案 底 ) , 該 項 控 罪 在 本 案 擔 保 期 間 干
R 犯。另外兩項刑事記錄其一是欺詐而被判緩刑,另一項是賭博被 R
S
判罰款。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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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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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代表被告人的姜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表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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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至 中 三 程 度 , 在 案 發 時 是 一 名 兼 職 美 容 師 , 月 入 約 15,000元
E E
,她是一名離婚人士,案發時與母親同住。
F F
9. 姜大律師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刑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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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2013年 第 112號 ) 一 案 , 上 訴 庭 指 出 這 類 控 罪 判 刑 要 考 慮 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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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重要因素,本席已逐一納入考慮。
I I
10. 被告人承認她與同行友人在砵蘭街遇到受害女子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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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尾 隨 , 在 上 午 約 11:15目 睹 受 害 女 子 行 入 涉 案 便 利 店 , 四 人 在 店
K 外 等 候 約 44分 鐘,被 告 人 約 於 11:59才 與 黃 姓 女 友 人 一 同 行 入 便 利 K
L 店,被告人購買熱朱古力並特意加入熱水,待黃姓女友人與受害 L
人爭執之際行近把熱液體潑向受害女子的臉部,然後立刻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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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1. 考 慮 到 被 告 人 一 行 4人 在 便 利 店 外 等 候 約 44分 鐘 的 時 間 N
O ,以及被告人和黃姓女友人進入便利店後分別的舉動,本席不接 O
納辯方大律師說事件只是一時火遮眼,沒有預謀的陳詞。本案不
P P
是被告人在街頭偶遇受害女子起爭執而即發的失控行為,被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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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尾 隨 受 害 人 至 便 利 店 , 並 等 待 44分 鐘 後 , 被 告 和 黃 姓 女 友 人 才
R 步入,由被告人購買熱朱古力特意加入熱水,伺機潑向受害女子 R
面部的連串作為顯示襲擊是有預謀,非法及惡意的歹毒行為。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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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出 手 只 是 被 告 一 人,4人 在 便 利 店 外 等 候 一 段 時 間,只 有 被 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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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黃姓女子兩人現身,至被告人出手襲擊的連串情節,不能排除
U 是有計劃的集體行為。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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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 本席已考慮受害女子的醫療報告及控方呈交的傷勢照 C
片,除了身體多處燙傷外,受害女子右眼也有輕度化學損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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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更加嚴重。本席不能接受這形式的惡意襲擊能用「打抱不平
E E
,因為懷疑事主勾人老公」來淡化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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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 席 已 閱 讀 被 告 和 她 母 親 所 寫 的 求 情 信,及 被 告 的 醫 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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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本席不認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在本案構成任何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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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特別留意到被告口中年邁的單親母親,在求情信中描述自己
I 長期在餐飲業工作,獨力撫養被告及她的哥哥,因工時長疏於關 I
懷和教導女兒表達自責和愧疚,並為被告懇切求情。被告人 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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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40歲 , 理 應 勤 力 工 作 盡 女 兒 的 本 分 照 顧 母 親 , 而 非 屢 次 犯 錯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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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邁的母親奔走及擔憂。本席己閱讀被告人今日呈上的「基督教
L 的信仰根基作業」,本席希望被告人不是只為求情輕判而抄寫作 L
業,而是用心實踐作業所述的內容,明白什麼叫做 救贖,寬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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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典,希望被告人會按自己所寫的承諾發憤做人,從此遠離毒品
N N
改過,真心關懷和照顧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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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考 慮 到 本 案 所 有 情 況 及 姜 大 律 師 替 被 告 人 的 求 情,本 席
P P
採 用 30個 月 監 禁 為 判 刑 起 點 , 因 被 告 人 承 認 控 罪 給 予 三 分 之 一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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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扣 減 , 判 刑 20個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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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鄭淑儀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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