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潑熱液體導致他人受傷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思雅 DCCC1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思雅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思雅於2023年5月15日,因懷疑受害女子與其友人的丈夫有染,與另外三名友人尾隨受害人進入旺角一間便利店。被告人在店外等候約44分鐘後,進入店內購買熱朱古力並加入熱水,隨後將熱液體潑向受害人臉部。受害人身體多處二級燒傷,總面積佔身體表面積約3%至4%,右眼亦有輕度化學損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罪後的量刑,特別是該襲擊行為是否屬於有預謀的惡意行為,以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與求情因素是否構成減刑理由。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人尾隨受害人並在便利店外等候44分鐘,隨後特意加熱朱古力潑向受害人,顯示襲擊是有預謀、非法及惡意的歹毒行為,不能以「打抱不平」或「一時火遮眼」淡化罪責。法官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for sentencing),考慮到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12號) 中關於判刑的9個重要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處監禁20個月。其餘兩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則因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而留在法庭檔案。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即使被告人有年邁母親需要照顧,但若被告人屢次犯錯,該因素不足以構成顯著減刑理由。法官亦明確指出,預謀襲擊的嚴重性不容以私人恩怨為藉口而減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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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懷疑別人勾引丈夫而潑熱水,會被判監嗎?
會。本案被告因懷疑受害人勾引友人丈夫,蓄意潑熱朱古力導致受害人燒傷,被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罪成,最終被判監禁20個月。
Q.如果犯案時有預謀,會否影響判刑?
會。法庭認為預謀襲擊顯示被告行為歹毒,不能以「一時火遮眼」為由減刑。本案被告因尾隨受害人並等候44分鐘才施襲,被視為有預謀,法庭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Q.照顧年邁母親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雖然被告求情時提及需要照顧年邁母親,但法庭認為若被告屢次犯錯,此因素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法官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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