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BORROMEO RUBY-ANN UNCIANO
被告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自2013年起在港工作。案發時她受僱於一對夫婦,居住在觀塘的僱主家中。被告在2024年7月25日至9月8日期間,多次盜取僱主的現金及珠寶,總值約545,000港元。僱主於9月9日發現失竊並與被告對質,被告隨即交出部分贓物。隨後,被告在情緒激動下於廚房取出一把蠔刀指向僱主。警方接報到場後,在被告身上及隨身物品中搜出更多贓物及當票。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自2013年起在港工作。案發時她受僱於一對夫婦,居住在觀塘的僱主家中。被告在2024年7月25日至9月8日期間,多次盜取僱主的現金及珠寶,總值約545,000港元。僱主於9月9日發現失竊並與被告對質,被告隨即交出部分贓物。隨後,被告在情緒激動下於廚房取出一把蠔刀指向僱主。警方接報到場後,在被告身上及隨身物品中搜出更多贓物及當票。
被告人PHAN Nang Minh於2025年2月28日在深水埗大埔道,尾隨一名視障人士,並從其外套口袋偷走一部價值約2,000港元的「小米」流動電話。被告人隨後逃離現場,並於同年3月1日在鴨寮街被捕。被告人承認因沒有電話使用而犯案,並供稱已將涉案電話扔掉。被告人有長期的盜竊犯罪紀錄,且案發時距離其上次出獄僅六天。
被告陳創明於2025年1月2日,利用輪椅及拐杖掩護,多次徘徊並撬開大埔廣場一店舖的掛鎖,在兩小時內四次進入店舖偷竊現金及密碼掛鎖。被告於同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被告現年52歲,患有中風,過往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6次入屋犯法罪,且本案發生時正處於另一盜竊罪的緩刑期間。
被告人劉匯寧於2024年7月14日進入一間洗衣店,趁職員短暫離開櫃枱之際,利用卡片撬起櫃枱玻璃,盜取一張序號特殊的100元紙幣。被告人隨後將紙幣放入褲袋並離開。警方於同年8月9日拘捕被告人,並在其住所起回涉案紙幣。被告人承認因覺得紙幣序號「靚」而犯案。
四名被告人(D1至D4)被控於2020年6月至9月期間,在星火證券有限公司(星火證券)進行9次非法賣空股票交易。被告人透過電話向證券經紀洪先生(PW1)發出沽盤指示,並在錄音中虛假聲稱持有相關股票。事實上,他們並未持有該些股份,而是於沽出後同日買回,利用T+2交收機制完成交易。D1為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戶主任,負責策劃及跟進交收,其餘被告人則負責執行交易。控方指控被告人藉欺騙手段誘使星火證券執行沽盤,導致被告人獲利,並使證券行面臨經濟風險。
被告人鄧博仁案發時為受害公司(一間賽車隊公司)的唯一會計師,擁有公司銀行帳戶的完整使用權限。在2020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間,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透過163筆轉數快交易,將公司合共港幣2,216,203元轉入其個人帳戶。被告人更曾發送虛假財務報告欺瞞公司負責人。案發後被告人承認盜竊罪。
被告人陳柏安承認8項欺詐罪(Fraud)。案發於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先後兩次在預約的士服務時,訛稱轉賬錯誤要求司機退款,騙取車費及現金。隨後,被告人冒充買家在網上平台(如Facebook及旋轉拍賣)尋找電子產品賣家,出示虛假交易紀錄騙取iPhone、相機及鏡頭等財物,並將贓物變賣還債。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總涉案金額約43,750港元。
被告 TAM CHUN LEUNG (D1) 被控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案情指,事主位於深水埗的單位遭爆竊,損失總值約 53,500 港元的財物,包括名酒、光碟、紀念幣及黑膠唱片機。警方隨後在附近一處儲物室發現 D1 正處理部分贓物,並在其手機中發現相關贓物照片。D1 承認控罪,並表示犯案純粹出於貪念,意圖變賣財物以應付生活開支。
被告人為一名內地旅客,於2025年5月7日清晨在圓方商場內犯案。他先在商場內偷取一間粥麵店掛於鐵閘外的一袋叉燒(價值128元),隨後進入另一間已關門並設有拉帶圍欄的餐廳,偷取匙羹及紙袋(價值5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辯稱因肚餓及找廁所而犯案,並非預謀。
被告為一名中國籍男子,因在內地欠債,受一名稱為「金姐」的人士指使來港。被告於2024年9月3日至4日期間,先後在四間銀行開立帳戶,並在開戶文件中虛報職業及薪金資料,意圖讓「金姐」以其名義申請信用卡以獲取報酬。被告在開戶後將帳戶資料及密碼交予他人,隨後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表示其行為是為了獲取信貸以緩解財務困境。
被告人李國樑於2024年7月至8月期間,多次非法進入石硤尾一建築地盤(工地)的電掣房,偷竊銅線、電線、銅喉及個人物品。被告人於8月1日再次進入工地時被警方截獲,並在其背囊中搜出多項盜竊工具(如鐵鏟、鑿及𠝹刀)。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一項盜竊罪 (Theft) 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 (Going equipped for stealing) 罪。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在九龍鑽石山斧山道南蓮園池外,手持𠝹刀走近陸祝森,企圖搶走其頸鏈,並說「打劫」。證人反抗後,雙方倒地糾纏,證人的頸部及右上胸部被𠝹刀割傷。被告人逃離現場,後返回尋找遺下的眼鏡而被捕,並承認因無錢吃飯而企圖搶劫。
被告林國雄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地點為新蒲崗一間辦公室兼貨倉。被告以螺絲批撬開前門門鎖,偷走總值接近十萬港元的現金、電子產品及其他財物,並造成5,000元門鎖維修費。警方其後尋回大部分失物及39,310元現金。被告現年48歲,有27項涉及不誠實的定罪紀錄,包括四項同類入屋犯法罪,最近一次相關判刑為32個月監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及159J條。2024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在屯門尾隨曹樂怡,赤裸上身、戴深色手套,並以一把約15厘米的伸縮式𠝹刀指向她,三次要求她交出所有金錢。受害人表示沒有帶銀包後,被告人放棄行動。閉路電視、搜獲物品及認人程序均支持案情。被告人現年52歲,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並有精神病及酒精影響的背景。
被告人黃達明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12月4日,屯門山景邨一名保安員將背包放在非住宅的貨櫃更亭內,背包載有銀包、各種貨幣、銀行卡、身份證件及其他物品,總值約港幣17,500元。被告人趁保安員巡邏時打開更亭門並取走背包。閉路電視記錄了事件;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並交回部分現金及由警方尋回部分財物。
被告姚進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4年4月21日,他作為侵入者進入大埔大窩西支路南華莆63D號住宅,偷走三個金像,價值港幣460,000元,並撬毀鐵閘,維修費港幣3,000元。翌日,他在珠寶金行以港幣81,000元出售贓物後被截查。警方在他身上及車內搜出現金、手套、衣物和其他物品;其住所亦發現疑似犯案工具。他有九宗刑事紀錄,其中六宗與本案相類,最近一次入屋犯法罪於2010年判囚28個月。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涉及於2024年5月27日在深水埗醫局街一個住宅單位,與另一名男子共同企圖侵入單位偷竊。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先進入大廈,再到涉案單位外打開鐵閘並嘗試弄開木門;同黨則在後方把風。住客當時在家,發現門被打開後,被告人及同黨逃走。被告人翌日被捕,警方並在其住所尋回閉路電視所見的運動鞋。被告人有大量不誠實及入屋犯法罪案底,且在2024年4月服刑完畢後約一個半月再次犯案。
被告與受害人Tsang女士是相識約25年的朋友。受害人移居日本前,因家庭關係緊張而委託被告管理資產,包括出售元朗住宅。物業於2023年6月出售,所得3,163,286.10港元存入受害人的恒生銀行戶口。被告其後在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間進行132次提款,合共取走3,195,090港元,並將款項用於賭博、吸毒及償還債務。他承認未經同意取款並表示悔意,及後承認一項盜竊罪。
D1黃志能與D2黃家倫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D2曾受僱於長沙灣一間酒吧,離職時只交還一條大門鎖匙,仍保留另一條。2024年10月20日,D1使用該鎖匙進入酒吧,從收銀機取走港幣3,986元;D2則在對面政府合署外把風。二人其後會合並分贓。D1有14項刑事紀錄,D2有19項,兩人均有多項涉及不誠實及入屋犯法的紀錄。
被告人王界珍承認三項盜竊罪,涉及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一及第二項分別涉及在食品店及菜檔偷取兩名受害人的銀包及財物;第三項則涉及在超級市場偷取總值港幣161.5元的貨品。被告人現年71歲,患有抑鬱症及關節炎,並有24項刑事紀錄,其中至少11次涉及扒竊,近年亦曾多次因扒竊被判監禁。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