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暉
DCCC445/2025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12/11/2025[2025] HKDC 1948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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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案發時14歲)夥同第一被告(曾佩儀)在尖沙咀兩間名貴手袋店購物。她們使用多部手機及超過10張不屬於自己的信用卡,透過 Apple Pay 嘗試付款。在「狂人店」成功購買兩個 Hermes 手袋(約$50,000);隨後在 Luxholic 嘗試購買 Chanel 手袋但失敗,隨即被警方拘捕。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其為「代購」,每單獲報酬 $1,000 至 $2,000。
被告人經營名牌代購及投資生意。控方指控被告在 2015 至 2018 年間,透過虛假表示能提供名牌手袋、銀包、演唱會門票及鑽石投資機會,誘使五名受害人(PW1, PW2, PW4, PW5, PW6)將款項轉賬至其指定戶口。涉案總金額包括 PW1 的 $266,420、PW2 的 $27,260、PW4 的 $32,800、PW5 的 $377,550 及 PW6 的 $10,000。被告最終未能交付貨品或退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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