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信能案 DCCC1506/2024

持刀企圖搶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企圖持械搶劫判囚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3/1/2026[2026] HKDC 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信能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及159J條。2024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在屯門尾隨曹樂怡,赤裸上身、戴深色手套,並以一把約15厘米的伸縮式𠝹刀指向她,三次要求她交出所有金錢。受害人表示沒有帶銀包後,被告人放棄行動。閉路電視、搜獲物品及認人程序均支持案情。被告人現年52歲,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並有精神病及酒精影響的背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持械企圖搶劫的量刑基準、適時認罪折扣,以及酒精、感情壓力、精神病復發、家庭支持和既往刑事紀錄是否構成減刑因素。辯方主張案發屬一時衝動,並受酒精、感情困擾及精神狀況影響;控方則依賴持刀及跟蹤受害人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一般持械行劫的量刑基準為五年監禁,並認為該基準同樣適用於企圖行劫。被告人跟蹤受害人一段路後才亮刀,且將伸縮刀片伸出,顯示行為並非單純突然衝動;但法庭沒有因加刑因素而上調基準。酒精影響及感情壓力不是減刑因素。精神病只有在與犯罪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並實質降低道德責任時,才可減刑;本案醫療報告沒有證明此種關係。被告人適時認罪,依認罪折扣原則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由60個月減至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Kwang Sang v R [1981] HKLR 610 確立普通持刀行劫通常以五年監禁為基準,並容許因認罪而扣減。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C 231 指認罪折扣是減刑的最高分水線。R v Rosenberger、R v Paton及相關案件說明自願醉酒一般不予減刑;關於精神病,HKSAR v Chan Sau-lan、HKSAR v Tang Ho-yin等強調必須有因果關係,且仍須重視阻嚇及社會保障。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企圖搶劫罪,法庭以60個月為量刑基準,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40個月監禁。被告人須服刑,判刑理由書由謝沈智慧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持刀企圖行劫可採用五年監禁的起點;醉酒、感情壓力及家庭支持通常不構成減刑。精神病求情須有醫療證據證明其嚴重性及與犯罪的因果關係。認罪折扣一般已涵蓋悔意及其他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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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企圖搶劫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一般持械行劫的量刑基準為五年監禁,企圖行劫亦適用。被告人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40個月。

Q.醉酒犯案可以減刑嗎?
A.

法庭認為自願醉酒通常不是減刑因素,不能使被告人從中得益。本案酒精影響沒有減低刑責,刑期只因適時認罪而獲扣減。

Q.精神病會否令企圖搶劫減刑?
A.

精神病須有證據證明與犯罪存在因果關係,並實質降低道德責任。本案醫療報告沒有證明相關關係,法庭沒有因此減刑,判囚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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