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體遠案 DCCC1188/2024

持刀搶頸鏈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被告因企圖搶劫被判監禁四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15/1/2026[2026] HKDC 1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體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在九龍鑽石山斧山道南蓮園池外,手持𠝹刀走近陸祝森,企圖搶走其頸鏈,並說「打劫」。證人反抗後,雙方倒地糾纏,證人的頸部及右上胸部被𠝹刀割傷。被告人逃離現場,後返回尋找遺下的眼鏡而被捕,並承認因無錢吃飯而企圖搶劫。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搶劫罪的判刑。控辯雙方均同意以六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辯方指出案發並非在私人地方或夜間,沒有組織,傷勢不重且並非有意傷人,並援引過往判例;控方同意六年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罪行的整體嚴重性訂定量刑起點,考慮被告人持𠝹刀在公共地方威嚇受害人、導致頸部及胸部受傷,以及其犯罪紀錄。辯方提出的非夜間、非私人地方、無組織及傷勢不重等因素,支持以六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依法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由六年減至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R v Mo Kwong-sang [1981] 1 HKLR 610,指出相關案件的判刑因素,包括案發地點、時間、是否有組織及傷勢程度。法庭採納雙方所同意的六年量刑起點,並按認罪作出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四年。刑期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因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持刀在公共地方企圖搶劫,即使傷勢不重,仍可涉及相當嚴重的監禁刑罰。及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久遠的相關刑事紀錄仍可能影響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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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企圖搶劫但傷勢不重會判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是否使用武器、案發地點、傷勢及犯罪紀錄。本案以六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四年。

Q.企圖搶劫罪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本案被告承認企圖搶劫罪,法院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將六年量刑起點減至四年監禁。

Q.久遠的刑事紀錄仍會影響判刑嗎?
A.

辯方指被告的紀錄已久遠,但法院仍將過往相關盜竊及入屋犯法紀錄列入整體判刑考慮,並判處本案四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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