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詐騙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安 DCCC621/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被告承認8項欺詐罪,判監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3/1/2026[2026] HKDC 1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柏安承認8項欺詐罪(Fraud)。案發於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先後兩次在預約的士服務時,訛稱轉賬錯誤要求司機退款,騙取車費及現金。隨後,被告人冒充買家在網上平台(如Facebook及旋轉拍賣)尋找電子產品賣家,出示虛假交易紀錄騙取iPhone、相機及鏡頭等財物,並將贓物變賣還債。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總涉案金額約43,75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網購詐騙的量刑基準(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以及在考慮罪行普遍性及對社區損害後,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梁耀輝案」及「黃明駿案」,指出網購詐騙嚴重打擊公眾對網上交易的信心,且偵破困難,法庭必須採取嚴厲判刑以收阻嚇之效。法官認為被告人利用網上平台行騙,手法雖可模仿但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考慮到控方提供的犯罪統計數據,顯示網購詐騙宗數及損失金額呈上升趨勢,法官決定採納3年3個月為整體量刑起點,並在認罪扣減後,行使酌情權將刑期上調以反映罪行的普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CACC 100/201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明駿」(CACC 31 & 32/2024),確立了網購詐騙案件的量刑基準及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8項欺詐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34個月監禁。法庭駁回了被告人提出的分期賠償方案,但該決定不影響受害人循民事途徑索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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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購詐騙判刑會否因為初犯而減刑?
A.

不會。法庭指出,針對公眾的詐騙案件,即使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庭仍會採取嚴厲判刑以收阻嚇之效,本案被告人最終被判監禁34個月。

Q.網購詐騙的受害人可以如何取回損失?
A.

法庭在本案中未有頒下賠償命令,但法官明確表示,此決定並不妨礙受害人自行向被告人提出民事索償以追討損失。

Q.為什麼網購詐騙會被加刑?
A.

法庭考慮到網購詐騙在香港的普遍程度及對社會造成的重大傷害,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法庭有權對此類罪行加刑以發出阻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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