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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CCC 621/2025 B
[2026] HKDC 148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5 年第 6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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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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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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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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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 年 1 月 23 日
M 出席人士: 陳淑儀女士,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何冠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博彥律師行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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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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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 [8]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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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判刑理由書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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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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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 8 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
C 條例》第 16A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本 C
案犯案手法屬「網購詐騙」,控方就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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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提出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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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案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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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2
H 2. 2024 年 7 月 9 日及 2024 年 7 月 10 日,被告人分別向受 H
害人 (吳少康先生,溫錦寧先生) 訛稱己透過轉數快支付的士車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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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更向受害人表示誤將額外款項轉入受害人的收款帳戶,要求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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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退款。受害人事後得悉受騙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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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 被告人以電話號碼 62636479 透過的士預約平台預約的士 L
服務,及後以上述手法訛稱將$600 轉帳到吳先生指定帳戶,詐騙了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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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60 的士車費及從吳先生手中取得$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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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4. 被告人接受了溫先生的接載服務後,以上述手法訛稱將 O
$500 轉帳到溫先生指定帳戶,詐騙了溫先生$50 的士車費和要求溫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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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退回$450,雖然帳戶上顯示未收到$500 轉帳,溫先生仍信以為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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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300,表示收到款項後會將餘額$150 轉帳給被告人。被告人留下
R 聯絡電話 6263647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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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3 至 8
T 5. 2024 年 8 月份,被告人冒充買家,在「Facebook」及「旋 T
U 轉拍賣」等網上平台尋找出售 Apple Watch、iPhone 和相機等電子產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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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並約見 6 名受害人 (徐健峰先生、岑志豪先生、李景玉女士、潘鎧
C 樺先生、古梓豪先生和陳皓先生),進行交易。被告人向受害人出示虛 C
假交易紀錄,成功騙取受害人的電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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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6. 期間被告人分別以 Facebook 帳戶名稱 “Sing Jaii” 、”Ryan E
Chan” 或電話號碼 62636479、46757554 與受害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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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2024 年 8 月 5 日,訛稱已透過轉數快支付$8,300 予徐先
G 生,騙取一部 iPhone 15 Pro。 G
•
H 在 2024 年 8 月 9 日,訛稱已透過支付寶支付$5,000 予岑先 H
生,騙取一部 iPhone 13、一只 Apple Watch 及一部 iP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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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2024 年 8 月 13 日,訛稱已透過轉數快支付$4,500 予李女
J 士,騙取一部相機。 J
K • 在 2024 年 8 月 16 日,訛稱已透過轉數快支付$9,500 予潘先 K
生,騙取一個相機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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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2024 年 8 月 18 日,訛稱已轉帳支付$11,000 予古先生,騙
M 取一部相機連鏡頭。 M
N • 在 2024 年 8 月 19 日,訛稱已透過支付寶支付$4,500 予陳先 N
生,騙取一部 iPhon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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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7. 被告人是在 2024 年 9 月 19 日就控罪二事件被拘捕,警誡 P
下承認干犯了罪行。2024 年 9 月 24 日再就其他控罪被拘捕。警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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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干犯了其他控罪,電話號碼 62636479、46757554 由他使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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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 帳戶 “Ryan Chan” 由他註冊。他又承認出售了:
S • 徐先生的 iPhone 15 Pro,套現$6,000 還債。 S
• 岑先生的 iPhone 13、Apple Watch 及 iPad,套現$2,000 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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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的相機,套現$2,000 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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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先生的相機鏡頭,套現$6,000 還債。
C • 古先生的相機連鏡頭,套現$6,500 還債。 C
• 陳先生的 iPhone 13,套現$1,000 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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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個人背景 /求情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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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8. 被告人現年 36 歲,2022 父母離婚,出售了婚姻居所, G
H 所得款項給了母親;同年被告人結婚,但沒有子女。被告人有中 H
四教育程度,是一名運輸散工,平均月入$14,000。案發時夫婦倆與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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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同住,因本案被捕和羈押後,太太遷出,留下 67 歲父親獨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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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有 4 個定罪紀錄,共 7 項,涉及黑社會,暴力和不誠實,包括一
K 項串謀搶劫,在 2020 年 1 月 22 日被判監禁 36 個月,於 2021 年 5 月 K
27 日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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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案發期間被告人父親病倒,他為了照顧父親不能外出
N 工作,一時經濟拮据,被業主迫遷。他一念之差下犯案,愚蠢地 N
仿效當時網上熱烈討論的騙人個案,詐騙在網上出售貨物的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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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過往沒有相同的刑事定罪紀錄,自被捕和遭扣留後,已深切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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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對干犯今次的罪行十分後悔。他決定出獄後洗心革面,好好
Q 做人,孝順父親。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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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父親和被告人分別撰寫求情信,信中提到父親 10 年前肝
S 臟出現病況進行了手術,及要定期到精神科覆診。被告人又表示扣押 S
期間已反省,希望能早日重投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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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案 8 名受害人,分別被騙$350 至$11,000 不等,總
C 金額$43,750。被告承認欺騙這麼多人加重了他的刑責。不過, C
平均每名受害人損失約$5000 餘,情況不算太嚴重。本案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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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 梁耀輝,而且比該案的案情較輕微。本案總刑期的起點,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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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認為應該是 30 個月以下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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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為了表達悔意,願意在出獄後,全數賠償給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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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受害人。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承諾按月分 12 期,第 1 期$4,150,
H 以後每一期$3,6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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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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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3.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梁耀輝 CACC 100/2014,該 K
案涉及網上拍賣騙案,申請人在兩個月內互聯網不同平台訛稱有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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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節日活動門票出售,利用網上售貨人帳戶收取受騙者支付的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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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再向售貨人線上購物。之後向售貨人聲稱多付貨款要求退還實
N 質是受騙者支付的門票款項。案件涉及 36 名受害人,共被騙去 63,180 N
元。申請人有兩項定罪紀錄,共 19 項罪行,全部涉及不誠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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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小心策劃在網上和用虛擬身份引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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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預付費用電話卡和受害人聯絡,透過第三者取得行騙而來的貨物
Q 和金錢,避免罪行被偵破。上訴法庭認為 30 個月的量刑基準並非明 Q
顯過重;又鑑於該類罪行的普遍性,認為加刑 1/3 並非不合理地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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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須要干預。更強調,如普遍性繼續增強會考慮超過 1/3 的加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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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4. 上訴法庭在 梁耀輝案中分析同類判刑案件後重申法庭對 T
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齒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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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
C 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 C
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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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5. 辯 方 又 援 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黃 明駿 CACC 31 & E
32/2024,該兩宗案件是關於「網購詐騙」,涉及 4 名受害人,損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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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遠高於本案,但上訴人並非主謀。上訴人合共承認 9 項控罪,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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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涉及他人提款卡和身分證、1 項使用他人身分證、2 項處理贓物
H 和 4 項串謀詐騙。原審法官就 4 項串謀詐騙採納 3.5 年為量刑基準, H
就 4 項全在同月發生上調 3 個月,給予 1/3 認罪扣減,又批准加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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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刑 20%。上訴人 4 項的總刑期為 5 年,上訴法庭不認為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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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案被告人單獨行事,利用由父親登記的電話號碼進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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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詐騙,向 8 名受害人詐騙現金、服務和財物合共$43,900,至使 8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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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損失$350 至$11,000 不等,從中套現約$24,340。就詐騙的士司
M 機,連續兩日不單訛騙的士費,更進一步詐騙現金,考慮後認為須以 M
N
30 個月為量刑起點;就在詐騙經網上平台出售貨物的賣家,15 天內 N
共詐騙 8 人,考慮後認為須以 3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整體刑責後,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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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適的整體量刑起㸃為 3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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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 1/3 刑期扣減。因為經濟原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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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是減刑理由。父親的病況他早已知曉,不認為此構成減刑理由。
R 詐騙受害人,理應賠償,單憑表示有賠償意向而沒有行動,並不構成 R
S 減刑因素。被告人提出的分期方案,是否切實可行,亦沒有任何支持, S
故不作賠償命令,但此決定並不妨礙受害人向被告人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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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就指明罪
C 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但認為數字有緩和,希 C
望法庭採用 20%至 1/3 的加刑幅度。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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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作出加刑決定。欺詐罪是指明罪行之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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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網購詐騙」在 2019 年有 2194 宗,損失金額 27.3
F 百萬元;2020 年增至 6678 宗,損失金額 122.3 百萬元,在 2021 年稍 F
為回落後,2022 起又逐步攀升,在 2024 年有 11559 宗,損失金額 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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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元,在 2025 年截至 11 月已有 11449 宗,損失金額 350.9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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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此外,統計顯示無論在宗數和科技罪案的佔比上,「網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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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近兩年都有上升。2019 年「網購詐騙」佔科技罪案 26.4%,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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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在近兩年已上升。在 2024 年佔 34.1%,在 2025 年截至 11 月佔
K 39.4%。另,多年來絕大部份案件損失的金額在$1,001 至$10,000 (202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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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佔 50.45%,2025 截至 11 月佔 51.21%),其次為$10,001 至$50,000, L
再次為$1,000 或以下,沒有損失的是少數(2024 年佔 0.53%,2025 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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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1 月佔 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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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如上所述,「網購詐騙」案件宗數在過去數年大致呈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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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2024 年接獲的宗數舉報較 2019 年增加了 9,365 宗,升幅為
P 426.8%。有關案件在 2025 年截至 11 月,損失總額 350.9 百萬元較 P
Q 2019 年增加了 323.6 百萬元,升幅為 1,185.3%。「網購詐騙」亦是整 Q
體科技罪案宗數的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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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21. 互聯網的使用是日常生活部份,「網購詐騙」的對象是社 S
會大眾。此等罪行對網上買賣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令人對網上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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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有戒心,影響到忠誠經網上買賣人士的權益。此等罪行亦容易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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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進行,犯案者又可以用不同方法在網上掩飾身分,即使涉及面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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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受害人亦未必能認到犯人容貌,令偵破非常困難。受害人多在
C 發現無法收到款項/貨物,及與犯案人失聯時才察覺受騙,損失一般也 C
難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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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2. 承上所述,控方提供的數字反映「網購詐騙」在本港的普 E
遍程度,及其對社會所造成的重大傷害和負面影響。法庭有責任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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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發出信息,任何人不論以任何角色參與此等詐騙行為都必遭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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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本席認為須將刑期上調不多於 1/3,
H 至總刑期為 34 個月。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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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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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第一項控罪 判處監禁 26 個月 K
第二項控罪 判處監禁 2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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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控罪 判處監禁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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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控罪 判處監禁 32 個月
N 第五項控罪 判處監禁 32 個月 N
第六項控罪 判處監禁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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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控罪 判處監禁 32 個月
P P
第八項控罪 判處監禁 32 個月
Q Q
第一至第二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三至第八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R 但當中 8 個月與第一至第二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 34 個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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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舜儀 ) T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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