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進權案 DCCC141/2025
住宅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進權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姚進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4年4月21日,他作為侵入者進入大埔大窩西支路南華莆63D號住宅,偷走三個金像,價值港幣460,000元,並撬毀鐵閘,維修費港幣3,000元。翌日,他在珠寶金行以港幣81,000元出售贓物後被截查。警方在他身上及車內搜出現金、手套、衣物和其他物品;其住所亦發現疑似犯案工具。他有九宗刑事紀錄,其中六宗與本案相類,最近一次入屋犯法罪於2010年判囚28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高價贓物、慣犯身分、贓物已起回、認罪和控方舉證困難對刑期的影響。辯方請求就慣犯因素少量加刑,並因控方證據存在困難而減刑;控方不反對後項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涉及住宅的成年初犯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參考 R v Brewster 所列的加刑因素,包括以高價物品為目標及重犯情況。贓物其後被起回,不會消除以高價物品為目標的加刑因素。被告的相類刑事紀錄構成慣犯加刑因素,但考慮其最後定罪距今十五年,兩項因素各加三個月。認罪先按三分之一扣減;由於控方在沒有閉路電視及招認的情況下舉證有一定困難,再按約百分之十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Brewster [1998] 1 Cr App R 220 列出住宅爆竊的加刑因素。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成年初犯三年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 [2011] 2 HKLRD 3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樑 [2024] HKDC 149分別涉及證據困難、認罪扣減及重犯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25個月。計算為三年量刑起點,就高價贓物及慣犯各加三個月,再因認罪及控方舉證困難而扣減。
判決啟示
贓物已起回並不必然消除高價物品因素的加刑作用。法院會把認罪優惠與控方舉證困難分開計算;本案最終刑期為25個月,並反映十五年前的相類紀錄仍可影響量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偷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罪的成年初犯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監禁,但會因案件情節及扣減因素調整。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25個月。
Q.贓物已起回,入屋犯法的刑期會否減輕?
贓物起回不會自動消除以高價物品為目標的加刑因素。雖然本案贓物全部起回,法庭仍因贓物價值高而加刑三個月。
Q.有舊入屋犯法紀錄會如何影響判刑?
相類刑事紀錄仍可構成慣犯加刑因素,但法院會考慮距離上次定罪的時間。本案最後一次入屋犯法定罪距今十五年,法庭仍加刑三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