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挪用公款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博仁 DCCC740/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博仁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博仁案發時為受害公司(一間賽車隊公司)的唯一會計師,擁有公司銀行帳戶的完整使用權限。在2020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間,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透過163筆轉數快交易,將公司合共港幣2,216,203元轉入其個人帳戶。被告人更曾發送虛假財務報告欺瞞公司負責人。案發後被告人承認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違反誠信的盜竊罪(theft)之量刑。法庭需根據被盜金額、犯案手法、持續時間及被告人的受信程度,參照相關量刑指引(sentencing guidelines)決定適當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HKSAR v Ng Kwok Wing)」確立的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人身為會計師,對公司負有高度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y),卻利用職權長期且持續地盜取公款,並以虛假電郵掩飾罪行。法庭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考慮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3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eung Mei Kiu [2006] 4 HKLRD 776、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HKSAR v Chow Chin Lung [2023] HKCA 566 及 SJ v Nones Carmelita Galay [2021] CAAR 15/2021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監禁34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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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會計師偷取公司錢財會被判監禁嗎?
會。法庭視此類行為為嚴重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通常會判處監禁。本案被告人因挪用公款逾220萬元,被判處監禁34個月。
Q.法庭如何決定盜竊罪的刑期?
法庭會考慮被盜金額、犯案手法、持續時間及被告人的受信程度。本案法庭參照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的量刑指引,以51個月為基準進行量刑。
Q.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可以。法庭通常會因被告人即時認罪而給予刑期扣減。本案被告人因認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使刑期由51個月減至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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