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盜竊罪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N Nang Minh DCCC87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被告承認盜竊罪,因慣犯紀錄被判監禁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3/2/2026[2026] HKDC 2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HAN Nang Minh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PHAN Nang Minh於2025年2月28日在深水埗大埔道,尾隨一名視障人士,並從其外套口袋偷走一部價值約2,000港元的「小米」流動電話。被告人隨後逃離現場,並於同年3月1日在鴨寮街被捕。被告人承認因沒有電話使用而犯案,並供稱已將涉案電話扔掉。被告人有長期的盜竊犯罪紀錄,且案發時距離其上次出獄僅六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慣犯(recidivist),在出獄後極短時間內再犯盜竊罪(theft),應如何量刑(sentencing),以及其個人背景(如經濟拮据、身體殘障及家庭狀況)是否構成有效的減刑理由。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人聲稱因經濟拮据及殘障犯案,但閉路電視顯示其犯案手法純熟敏捷,故不接納其求情理由。考慮到被告人過往有38次定罪紀錄,且案發時距離上次出獄僅六天,法庭認為必須加刑以反映其慣犯身份及阻嚇(deterrence)需要。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 for sentencing),因其累犯紀錄加刑9個月,總刑期為24個月,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囚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CACC 107/2004) 及 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CACC 105/2010)。法官參考上述案例,認為本案並非發生於人多擠迫的公眾地方,故未有因此加重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禁16個月。法庭同時批准控方申請,將被告人的一對運動鞋交還予被告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於慣犯在出獄後極短時間內再犯相同罪行,會採取嚴厲的量刑態度。法官明確指出,若被告人犯案手法顯示其具備足夠的體能與靈巧度,其聲稱的身體殘障將不會被視為有效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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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獄後很快又犯案,法庭會加重刑罰嗎?
A.

會。法庭會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在本案中,被告在出獄後僅六天便再犯盜竊罪,法庭認為之前的判刑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因此決定加刑9個月以示懲戒。

Q.身體殘障可以作為盜竊罪的減刑理由嗎?
A.

視乎情況。若被告聲稱有殘障,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其犯案時動作靈巧敏捷,法庭將不會接納該殘障作為減刑理由。本案法官即因被告犯案時表現靈巧而拒絕減刑。

Q.偷竊視障人士的財物會被加重刑罰嗎?
A.

若被告明知受害人為弱勢人士而針對其犯案,屬加重罪責情況。但若法庭接納被告並不知悉受害人視障,則不會因此加刑。本案法官接納被告可能只專注於財物,故未有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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