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76/2025
[2026] HKDC 215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刑 事 案 件 2025年 第 876號 E
F F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H 訴 H
I
PHAN Nang Minh (又 名 PUN (被告人) I
Nang-ming或 潘 能 明 )
J J
K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M M
日期: 2026年 2月 3日
N 出席人士: 潘藹蓮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控方 N
O 劉 玉 儀 大 律 師 , 由 法 律 援 助 處 委 派 的 禤 ‧張 律 師 行 O
延聘,代表被告人
P P
控罪: 盜 竊 罪 (Theft)
Q Q
R R
判刑理由書
S S
T T
U U
V V
A - 2 - A
B B
1. 被 告 在 本 席 前 承 認 一 項 盜 竊 罪 ,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10章
C 《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9條 。 罪 行 詳 情 指 被 告 於 2025年 2月 28日 , 在 香 C
港 九 龍 深 水 埗 大 埔 道 104號 外,偷 竊 一 部 流 動 電 話,而 該 物 品 為 屬
D D
於曹小芳的財產。
E E
F 案情摘要 F
G G
2. 根 據 被 告 在 本 席 前 承 認 的 案 情,患 有 視 障 的 受 害 人 曹 女
H H
士 於 2025年 2月 28日 下 午 約 2:16 , 與 一 名 朋 友 沿 九 龍 深 水 埗 大 埔
I 道往西洋菜里前行期間,突然感到有人從她外套左邊口袋拿走屬 I
於她的一部銀色「小米」流動電話,她隨即大聲喊叫,於同日報
J J
警。
K K
L 3. 警方取得案發地點閉路電視攝錄機所拍攝的案發經過 L
, 片 段 拍 攝 到 被 告 人 於 案 發 日 下 午 2:12:52開 始 尾 隨 受 害 人 沿 着 大
M M
埔 道 前 行 , 並 於 2:12:53至 2:12:55將 其 右 手 伸 進 受 害 人 的 外 套 左 邊
N N
口袋,拿走屬於受害人的流動電話放進他當時手持着的一件外套
O 內,之後被告人向九龍界限街方向逃走。 O
P P
4. 警 方 人 員 於 2025 年 3 月 1 日 下 午 4:32 在 深 水 埗 鴨 寮 街 截
Q Q
獲 被 告 人,被 告 人 出 示 一 張 表 格 8作 身 份 證 明 並 說 他 於 1979年 從 越
R 南到香港,能操廣東話。被問及前一日下午二時左右曾到過那裏 R
S
,被告人答說他已經扔掉前一日所偷去的流動電話,警方人員隨 S
即 在 下 午 4:35拘 捕 被 告 人 。 被 告 人 在 警 誡 下 承 認 他 沒 有 電 話 使 用
T T
,才偷去涉案流動電話,因涉案流動電話被鎖定,所以扔掉了該
U 部 流 動 電 話 。 受 害 人 失 去 的 流 動 電 話 價 值 約 2000港 元 。 U
V V
A - 3 - A
B B
C 5. 辯 方 劉 大 律 師 在 減 刑 陳 詞 時 陳 述 被 告 人 現 年 54歲,越 南 C
出 生,7歲 跟 隨 父 母 來 港 生 活,曾 任 倉 務 員 及 清 潔 工 等 基 層 勞 動 工
D D
作。近年難以維持穩定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並因左手拇指殘障
E E
影響用力,在勞動市場的競爭力受到限制,加上身體條件及年齡
F 增 長 難 以 獲 聘。被 告 人 與 妻 子 分 居,他 們 有 一 名 8歲 的 兒 子 及 一 名 F
G
6歲 的 女 兒,現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照 顧。被 告 人 明 白 自 己 未 能 盡 父 親 責 G
任感到愧疚,他稱自己因生活拮据,連探望子女的基本開支也難
H H
以負擔。
I I
6. 被 告 人 雖 然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但 未 正 式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
J J
只 能 獲 發「 表 格 8」, 並 需 不 時 續 期 。 被 告 出 獄 後 因 身 份 證 由 入 境
K K
處保留,一直找不到穩定工作。被告人還表示由於自己沒有手提
L 電話,求職時沒法留下聯絡電話號碼,以便僱主聯絡,結果屢屢 L
M 錯失工作機會,在長期失業經濟極度拮据之下被告人最終作出本 M
案這個錯誤選擇。
N N
O 7. 劉大律師陳述說失物是一部手提電話,價值約港幣 O
P
$2000 , 屬 相 對 不 高 金 額 。 案 發 過 程 中 被 告 人 沒 有 使 用 任 何 武 器 P
或工具,暴力、威嚇或拉扯糾纏,事件中沒有人受傷。被告人雖
Q Q
然曾尾隨受害人一段時間,但並不知悉受害人為視障人士,因此
R R
本案不屬針對弱勢人士犯案的情況。
S S
T T
U U
V V
A - 4 - A
B B
量刑考慮
C C
8. 經 考 慮 本 案 案 情 及 閉 路 電 視 片 段 所 拍 攝 的 案 發 經 過,劉
D D
大 律 師 為 被 告 人 陳 述 的 求 情 理 由 以 及 呈 交 的 兩 個 案 例 , HKSAR
E E
and Ngo Van Huy, CACC 107 of 2004 及 HKSAR and CHIU Suet
F Yee, Angel, CACC 105/2010,雖 然 事 主 失 去 的 流 動 電 話 不 屬 價 值 非 F
常高昂的財物,但考慮到受害人失去流動電話所帶來的種種不便
G G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純熟敏捷的犯案手法,本席認為經審訊後
H H
的 適 合 量 刑 起 點 是 15個 月 監 禁 。
I I
9. 本 席 在 庭 上 觀 察 了 案 發 的 閉 路 電 視 片 段,顯 示 案 發 時 段
J J
的 大 埔 道 行 人 路 上 人 流 相 對 疏 落 , 這 個 情 況 與 HKSAR v. Ngo Van
K K
Huy 案 中 , 上 訴 庭 提 及 如 案 發 於 人 多 擠 迫 的 地 方 , 例 如 地 鐵 站 、
L 馬場、熱鬧的購物商場等等公眾特別容易蒙受風險的地點不同, L
M 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刑罰。 M
N N
10. 本 席 從 控 方 的 資 料 得 悉 受 害 人 是 完 全 智 障 的 人 士,現 場
O 閉路電視可見受害人拿着手杖與一名朋友並肩前行,被告人跟在 O
P
受害人身後的時間不是很長,下手迅速快捷,即使受害人手持一 P
支白色手杖,被告人可能只專注受害人外套口袋內的財物,未必
Q Q
一定知悉受害人是視障人士。本席接受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所作
R R
的陳述,本案不屬「明知並針對弱勢人士」而犯案的加重罪責情
S 況。 S
T T
11. 被 告 人 過 往 有 38次 涉 及 46項 控 罪 的 定 罪 紀 錄 , 其 中 33
U 項 定 罪 紀 錄 性 質 與 本 案 相 同 。 他 自 15歲 已 因 盜 竊 罪 被 判 入 男 童 院 U
V V
A - 5 - A
B B
服 刑 , 接 下 來 的 30多 年 , 除 了 某 些 年 份 因 在 報 刑 , 幾 乎 每 年 都 干
C 犯 控 罪 並 被 判 處 長 短 不 一 的 監 禁 , 於 1995年 因 兩 宗 不 同 案 件 被 判 C
入 戒 毒 所 。 在 1998至 2025年 共 27年 期 間 , 除 了 一 次 因 賭 博 被 罰 款
D D
,其餘所有定罪紀錄都是盜竊罪,並因此而被判處監禁。被告人
E E
最 後 離 開 監 獄 的 日 期 為 2025年 2月 22日 , 即 本 案 案 發 日 前 6天 , 他
F 在出獄不足一星期便干犯相同罪行,由此可見之前的判刑對他沒 F
有足夠阻嚇作用。考慮到過往眾多相同的犯罪紀錄和出獄後極短
G G
時 間 再 犯 的 加 重 罪 責 因 素,本 席 認 為 加 刑 9個 月 才 足 以 有 阻 嚇 作 用
H H
,令屢次干犯控罪的慣犯明白社會和法庭絕不姑息此等罪行。
I I
12. 本席明言不會接受被告人因沒有手提電話或長期失業
J J
找不到穩定工作而錯誤選擇犯案的說法,雖然他早年有從事過清
K K
潔工作,但從他的刑事紀錄可見,他在案發前一星期還在服刑,
L 不是長期找不到穩定工作因經濟拮据而犯案。 L
M M
13. 本 席 已 詳 細 考 慮 被 告 人 的 個 人 背 景 及 家 庭 狀 況,包 括 他
N N
自稱左手殘疾對他體能造成的限制,但觀乎他在事發時下手剝奪
O 受害人財物並迅速逃離現場所顯示的靈巧和敏捷,本席無法接他 O
P
的身體狀況構成求情理由。至於他提及的一對年幼子女,本席相 P
信他們由社會福利署照顧,必定會比較跟着屢犯不改的被告人能
Q Q
獲得更佳教導和照顧。
R R
14. 本 席 裁 定 被 告 就 承 認 的 一 項 盜 竊 罪 被 定 罪 後 判 刑 24 個
S S
月 , 因 被 告 人 認 罪 給 予 慣 常 的 三 分 之 一 扣 減 , 判 刑 16個 月 。
T T
U U
V V
A - 6 - A
B B
15. 控 方 就 證 物 處 理 提 交 了 書 面 申 請,其 中 第 一 項 是 申 請 沒
C 收被告的一對運動鞋,劉大律師說被告只有一對運動鞋,如被沒 C
收在服刑完畢獲釋時便沒有鞋穿,因此以人道理由請求法庭歸還
D D
那對運動鞋給被告。雖然本席理解犯人服刑完畢獲釋放時沒有衣
E E
服鞋襪,懲教署會作出適當安排提供,但這意味着沒收被告的運
F 動鞋後,懲教署要另行給予被告一對鞋,實屬浪費資源。控方經 F
考慮後表示不會堅持沒收被告的一對運動鞋,改為申請把運動鞋
G G
交還被告,本席照准。
H H
I I
J J
K K
鄭淑儀
L L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