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贓物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M CHUN LEUNG DCCC9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
被告承認處理贓物罪,被判監禁1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K Leung22/1/2026[2026] HKDC 2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M CHUN L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梁國基 (Deputy District Judge K K Leung)

案情摘要

被告 TAM CHUN LEUNG (D1) 被控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案情指,事主位於深水埗的單位遭爆竊,損失總值約 53,500 港元的財物,包括名酒、光碟、紀念幣及黑膠唱片機。警方隨後在附近一處儲物室發現 D1 正處理部分贓物,並在其手機中發現相關贓物照片。D1 承認控罪,並表示犯案純粹出於貪念,意圖變賣財物以應付生活開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處理贓物罪的量刑起點。辯方援引案例建議以 12 個月監禁為起點,控方則需考慮贓物價值、被告的刑事紀錄及案情中涉及的加重情節,以決定合適的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 R v Bernard Webbe & Others 確立的九項加重情節,包括贓物價值、被告與原罪案的關聯性及預期利潤等。法官考慮到本案贓物價值達 53,500 港元,且被告有多次不誠實犯罪紀錄,認為不應僅以 12 個月為起點。法庭最終採納 15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 10 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Bernard Webbe & Others [2002] 1 Cr App R (S) 22 確立的量刑指引,以及 HKSAR v Poon Yiu Fai [2011] CACC 36/2011、HKSAR v Raman Kumar [2017] CACC 324/2017 及 HKSAR v Xiao Wei [2003] 3 HKLRD 1063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處理贓物罪,被判處監禁 10 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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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贓物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A.

法律並無劃一的量刑指引 (sentencing tariff),通常判刑介乎 2 至 4 年監禁。法庭會參考 R v Bernard Webbe & Others 確立的九項加重情節,包括贓物價值、被告與原罪案的關聯及預期利潤等因素來決定刑期。

Q.贓物價值對判刑有何影響?
A.

贓物價值是評估處理贓物罪嚴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因素。法庭亦會考慮贓物對事主的紀念價值、被告的刑事紀錄及案情細節,本案中法官因贓物價值達 53,500 港元而調高了量刑起點。

Q.被告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根據刑事司法程序,及時認罪 (timely plea of guilty) 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認罪,量刑起點由 15 個月監禁減至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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