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開戶申請信用卡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赵肖峰 DCCC44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判囚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6/1/2026[2026] HKDC 1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赵肖峰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中國籍男子,因在內地欠債,受一名稱為「金姐」的人士指使來港。被告於2024年9月3日至4日期間,先後在四間銀行開立帳戶,並在開戶文件中虛報職業及薪金資料,意圖讓「金姐」以其名義申請信用卡以獲取報酬。被告在開戶後將帳戶資料及密碼交予他人,隨後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表示其行為是為了獲取信貸以緩解財務困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以虛假資料開立銀行帳戶以串謀詐騙信用卡的量刑基準。辯方爭議本案屬小規模騙案,且銀行並無實際損失,應從輕發落;控方則強調被告有預謀跨境犯案,涉及串謀行為。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以虛假資料欺騙銀行機構,與過往案例(如 HKSAR v Kum Chi-wing, Ralph)性質吻合。法官確立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為3年,並因被告跨境犯案及在兩日內干犯四項控罪,將基準上調至3年3個月。法官考慮到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每項控罪判處26個月監禁。最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裁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基信 [2003] 2 HKLRD 57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智溢 [2019] HKCA 45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啟泰 [2025] HKDC 59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錦輝 CACC 309/2009、HKSAR v Kum Chi-wing, Ralph CACC 445/2006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海及其他 CACC 218/2009。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四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被判監禁總刑期30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僱開立銀行戶口並交出密碼,會否構成刑事罪行?
A.

會。若開戶目的是為了以虛假資料欺騙銀行以獲取信用卡或信貸,則可能觸犯「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conspiracy to obtain a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30個月。

Q.即使銀行沒有實際金錢損失,開戶騙取信用卡仍會被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此類行為涉及欺騙金融機構,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仍屬嚴重罪行。法官在本案中強調了預謀及跨境犯案的因素,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是否有預謀、是否涉及跨境犯罪、被告是否有刑事紀錄、是否認罪,以及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本案被告因有預謀及跨境犯案,刑期基準被上調。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