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威案 DCCC1084/2024
企圖入屋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涉及於2024年5月27日在深水埗醫局街一個住宅單位,與另一名男子共同企圖侵入單位偷竊。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先進入大廈,再到涉案單位外打開鐵閘並嘗試弄開木門;同黨則在後方把風。住客當時在家,發現門被打開後,被告人及同黨逃走。被告人翌日被捕,警方並在其住所尋回閉路電視所見的運動鞋。被告人有大量不誠實及入屋犯法罪案底,且在2024年4月服刑完畢後約一個半月再次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夥同他人犯案、預謀計劃、住客受驚、同類案底及刑滿後短期內再犯等加刑因素,以及被告人適時認罪所應獲得的扣減幅度。辯方強調未使用工具、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並請求最大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以36個月監禁作為基準起點。法庭認為,被告人與同黨有分工,並透過戴帽及口罩避免被辨認,顯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謀及計劃;住客在家亦受到騷擾和驚嚇。被告人過往有多項同類定罪,並在出獄約一個半月後重犯,均屬加刑因素。另一方面,案件沒有使用工具、欺騙行為、財物損失或重大破壞。綜合後加刑六個月,形成42個月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刑期為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CACC 338/2007列出計劃、共犯、職業性及案底等加刑因素。HKSAR v Lui Yuen Shun,CACC 322/2006及CACC 160/2016說明累犯者較高量刑起點未必違反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成立,判處監禁28個月。刑期由42個月量刑起點按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後計算。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罪即使未有財物損失,住客在家、共犯分工、遮掩容貌、同類案底及刑滿後迅速重犯,均可顯著提高刑期。案件亦顯示適時認罪扣減並非抵銷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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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闖入住宅偷竊會被判多久?
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因共犯、預謀、住客受驚、同類案底及出獄後迅速重犯而加刑,認罪扣減後判監28個月。
Q.沒有偷到財物,企圖入屋仍會被判刑嗎?
可以。未有財物損失或重大破壞並不排除企圖入屋犯法罪;本案被告尚未偷得財物,仍因企圖侵入住宅偷竊而被判監28個月。
Q.有多次入屋犯法案底會否加重刑罰?
會。本案被告在過去九年有九項入屋犯法定罪,並在刑滿後約一個半月重犯,法庭視此為重要加刑因素,在三年起點上加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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