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店舖設圍欄盜竊構成入屋罪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赖继锋 DCCC1357/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赖继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一名內地旅客,於2025年5月7日清晨在圓方商場內犯案。他先在商場內偷取一間粥麵店掛於鐵閘外的一袋叉燒(價值128元),隨後進入另一間已關門並設有拉帶圍欄的餐廳,偷取匙羹及紙袋(價值5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辯稱因肚餓及找廁所而犯案,並非預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進入商場內未設大門但設有拉帶圍欄的餐廳進行盜竊,是否構成入屋犯法罪(Burglary),以及量刑起點應否因缺乏預謀而下調。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商場內店舖雖未設大門,但設置拉帶圍欄已構成明確的警示,穿過圍欄進入等同於「開門進入」。法官拒絕採納辯方援引的張道明案(HKSAR v Cheung To Ming)作為減刑依據,指出被告人並非偶然犯案,而是帶著盜竊意圖在商場遊走,故維持入屋犯法罪30個月的量刑起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 及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450/2000,但法官認為本案情節與上述案例不同,故未採納其減刑建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盜竊罪判監4日並賠償128元;入屋犯法罪判監1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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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商場店舖沒有大門,跨過拉帶圍欄進入算不算入屋犯法?
算。法庭認為商場店舖設置拉帶圍欄已構成明確的警示,穿過圍欄進入等同於「開門進入」,因此構成入屋犯法罪(Burglary)。
Q.在商場內臨時起意偷東西,判刑會不會比較輕?
不一定。本案法官認為被告雖然沒有預謀工具,但帶著盜竊意圖在商場遊走,並非偶然犯案,因此拒絕下調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法庭指引,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30個月,除非有特殊加重或減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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