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創明 DCCC77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並執行緩刑2星期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判囚22個月及執行緩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2/2026[2026] HKDC 2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創明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陳創明於2025年1月2日,利用輪椅及拐杖掩護,多次徘徊並撬開大埔廣場一店舖的掛鎖,在兩小時內四次進入店舖偷竊現金及密碼掛鎖。被告於同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被告現年52歲,患有中風,過往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6次入屋犯法罪,且本案發生時正處於另一盜竊罪的緩刑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起點,以及如何考慮被告的案底、緩刑違例情況、健康狀況及認罪扣減,以決定最終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案例,將非住宅單位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定為2年6個月。考慮到被告多次干犯同類罪行,顯示過往刑罰阻嚇力不足,法庭決定加刑3個月至2年9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囚22個月。此外,因被告違反緩刑令,須執行原有的2星期監禁,總刑期為22個月2星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Sim Ka Wing [2001] HKCA 169(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 [2008] HKCA 227(加重刑罰因素)及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累犯的阻嚇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2個月,並須執行違反緩刑令的2星期監禁,總刑期為22個月2星期。另須於2027年12月31日前向店主賠償港幣1,450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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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上訴法院案例,涉及非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通常為2年6個月監禁。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多次干犯同類罪行,將起點調高至2年9個月。

Q.如果犯案時正處於緩刑期間,會對判刑有什麼影響?
A.

若在緩刑期間干犯新罪,法庭通常會撤銷緩刑令,並須執行原判的監禁刑期。本案被告因違反緩刑令,被額外判處2星期監禁,與新罪刑期合併執行。

Q.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的健康狀況嗎?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健康狀況,但若罪行嚴重且被告有多次案底,健康因素未必能大幅減刑。本案被告雖患中風,但因案情嚴重及累犯,法庭僅在量刑起點上作適度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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