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多次入屋盜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樑 DCCC13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28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16/1/2026[2026] HKDC 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樑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國樑於2024年7月至8月期間,多次非法進入石硤尾一建築地盤(工地)的電掣房,偷竊銅線、電線、銅喉及個人物品。被告人於8月1日再次進入工地時被警方截獲,並在其背囊中搜出多項盜竊工具(如鐵鏟、鑿及𠝹刀)。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一項盜竊罪 (Theft) 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 (Going equipped for stealing) 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慣犯,在出獄後不久再次干犯同類罪行,應如何釐定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of sentence),以及應如何處理多項控罪的同期 (concurrent) 與分期 (consecutive) 執行安排,以達致合乎比例的整體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考慮到被告人是慣犯 (recidivist),且在出獄後不久即再犯,故在量刑起點上作出了適當調升。法官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判刑,並參考了相關案例,認為雖然控罪涉及同一地點,但由於控罪3及4與控罪2發生於不同時段,不應全部同期執行。法官最終將各罪刑期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HKSAR v Lo Ho Yin CACC 240/2012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毅強 CACC 246/2011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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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慣犯在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將被告的刑事紀錄視為加刑因素,調高量刑起點。本案中,法官因被告是慣犯,將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調高3個月,最終判處總刑期28個月。

Q.如果同一天內干犯多項罪行,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不一定。雖然控罪發生在同一天,但若涉及不同時段或重返現場,法庭可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中,法官裁定控罪3及4與控罪1及2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Q.認罪對判刑有什麼影響?
A.

認罪通常可獲得刑期扣減。本案中,法官在考慮被告的刑事紀錄及量刑起點後,因被告承認四項控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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