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界珍案 DCCC878/2025
扒竊多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界珍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界珍承認三項盜竊罪,涉及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一及第二項分別涉及在食品店及菜檔偷取兩名受害人的銀包及財物;第三項則涉及在超級市場偷取總值港幣161.5元的貨品。被告人現年71歲,患有抑鬱症及關節炎,並有24項刑事紀錄,其中至少11次涉及扒竊,近年亦曾多次因扒竊被判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盜竊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的累犯紀錄及接連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適時認罪可獲多少扣減,以及年齡和健康狀況應如何影響總刑期。辯方請求採取較低加刑幅度,強調認罪、悔意、單獨犯案及沒有預謀。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o Van Huy案所訂的量刑指引,指出初犯而沒有加刑因素的扒竊罪,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12至15個月。被告人有至少11次扒竊定罪,且在最近一次定罪後不足半年再犯,並在棄保潛逃期間犯下第二項罪行,故屬積犯及有明顯加刑因素。第一及第二項起點定為18個月;店舖盜竊起點為6個月。適時認罪後,各項刑期扣減三分一,再因年齡及健康狀況調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作為扒竊罪量刑起點的指引。法庭亦考慮《盜竊罪條例》第9條所涉罪行、被告人的累犯紀錄、適時認罪扣減及年齡健康等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12個月、第二項12個月、第三項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長期及密集的扒竊定罪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並抵銷部分認罪及個人情況的減刑效力。法庭仍因被告人年長及健康欠佳,命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以控制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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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次扒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初犯扒竊且沒有加刑因素時,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12至15個月;本案因被告人有至少11次扒竊定罪,起點提高至18個月。
Q.承認盜竊罪可以減刑多少?
被告人適時承認三項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第一及第二項各判12個月,第三項判4個月,之後按整體情況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Q.年紀大和健康欠佳會否避免盜竊罪監禁?
年齡及健康可影響總刑期,但不必然免除監禁。本案被告人71歲並有健康問題,法庭仍判處三罪合計監禁20個月,只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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