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柏軒
被告人巫柏軒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欺詐罪,指他在旋轉拍賣刊登失效的海洋公園門票,以虛假表示誘使黎聲威支付200元,收款後發送無效二維碼並提取款項。第二項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在2024年5月至11月間處理其中國銀行帳戶內合共21,655元。帳戶出現41項存款及迅速提款的鏡像模式。被告年18歲、無刑事紀錄,承認控制帳戶及相關提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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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巫柏軒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欺詐罪,指他在旋轉拍賣刊登失效的海洋公園門票,以虛假表示誘使黎聲威支付200元,收款後發送無效二維碼並提取款項。第二項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在2024年5月至11月間處理其中國銀行帳戶內合共21,655元。帳戶出現41項存款及迅速提款的鏡像模式。被告年18歲、無刑事紀錄,承認控制帳戶及相關提款卡。
被告邱家烯與其男友(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2月16日前往元朗一間餐廳。第一被告人進入餐廳偷取現金港幣2,130元,被告則在門外把風。當第一被告人將載有贓款的環保袋拋出店外時,被告隨即撿起並與第一被告人分頭逃離現場。被告隨後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罪名成立。
被告人翁捷威於2024年11月21日清晨,在灣仔道一間便利店內,持一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指嚇職員,並劫去1,030元現金。被告人犯案前曾多次進出該店觀察環境。警方隨後將其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財務壓力犯案。閉路電視錄影及職員認人程序均確認其身份。
被告人張俊威於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兩度進入青衣長發廣場一間24小時營業但無人看管的夾公仔店。被告人利用鐵尺及鐵線等工具撬開機台,先後竊取價值600元及1,200元的公仔。被告人於首次犯案後被捕並獲保釋,隨後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並已向店主賠償共2,800元。
被告人何煒森於2024年6月14日及15日,兩度潛入招商局大廈建築地盤的儲物室,撬開門鎖並盜取電線。被告人於第二次犯案時被地盤工人發現並追截,隨即丟下裝有兩卷電線的尼龍袋逃離。警方隨後透過監控錄影及搜查被告人住所,確認其身份並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涉案財物總值約24,030港元。
被告ZHU SHAN於2024年10月29日持雙程證入境香港,意圖到石澳大浪灣道豪宅區行竊。翌日早上,被告被發現爬上涉案住宅屋頂。警方到場後將其拘捕,被告當時身上僅有一枚五角硬幣。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見該處為富人住宅而企圖入屋行竊,但因門窗鎖上未能進入,隨後留在屋頂等待被捕。被告此前無刑事紀錄。
被告與事主X在泰國旅遊時結識,隨後被告受邀前往香港並入住X的住所。兩人曾進行親密行為但未發生性交。翌日,被告突然指控X強姦。隨後,被告向X索取金錢,金額由5,000英鎊逐步提升至100,000英鎊,並威脅若不付款便報警。X支付了首筆款項後,被告隨即報警指控X強姦及非禮,導致X被捕。法醫檢查顯示被告並無近期性交受傷跡象。被告否認勒索及妨礙司法公正,堅稱報案內容屬實。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非法入境香港後,串謀針對背背包的女性長者進行扒竊。第一被告石令驹與第二被告陳世臣分工明確,一人負責偷竊,另一人以雨傘遮擋並把風。兩人於2024年10月期間在屯門等地犯下多宗盜竊案,涉及信用卡、現金及個人財物。警方透過GPS追蹤失物,在荃灣酒店將兩人拘捕,兩人隨後承認控罪。
被告人周崇德於2020年疫情期間,透過其名下公司「Hong Kong Web」及多間「Cash is King」系列公司,申請政府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及「保就業」薪金資助計劃。被告人被指控提交虛假資料,聲稱經營多間美容院及派對房間,並虛報僱員人數及薪金以騙取資助。調查發現相關處所並無經營相關業務,且被告人並無實質僱用員工,申請最終被拒。
被告黃家華案發時為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ICBC)葵芳分行的資深分行服務經理。被告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取用存放在分行保險庫內的四張銀行本票,並偽造客戶簽署的補償表格,將本應退還予四間貿易公司的款項,轉賬至其個人控制的銀行戶口。被告隨後將款項轉移至其個人匯豐銀行戶口,涉及總金額約港幣180萬元。被告被捕後承認因沉迷賭博欠下巨債而犯案,並對罪行供認不諱。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盜竊罪 (Theft)。被告於2024年9月闖入一名事主的住宅,盜去價值11.6萬港元的珠寶、手袋及個人證件,現場留有血跡。同年10月,被告擊碎另一事主的車窗,盜去手提電腦、現金及個人證件。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並承認在保釋期間犯下上述罪行。
被告人黃迪稀於2024年10月11日至22日期間,在11天內於不同公眾場所(主要是店舖)趁事主不備,先後偷取10部手提電話及2萬元現金,總值港幣106,497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犯案,並供稱偷竊所得用於吸毒及日常開支。被告人現年42歲,案發時任職健身教練,為家庭經濟支柱,並有藏毒案底。
被告人馮啟聰於2025年1月28日,進入位於土瓜灣海悅廣場的德牧教育中心,並將接待處的閉路電視鏡頭扭向牆壁,隨後打開兩個上鎖抽屜,盜取合共港幣1,700元現金。警方透過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人,並於2月6日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被告徐碩禧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案情指,2024年7月30日,一批價值約港幣197萬元的電腦記憶體在屯門被盜。被告受不明人士指示,透過電話安排兩輛客貨車(GoGoVan)轉運贓物,並親自參與搬運及儲存。被告隨後按指示將贓物棄置於荃灣一回收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知悉貨物為贓物,並協助警方尋回棄置地點。
第二被告人陳志恆與另外兩名被告人於2020年12月進入尖沙咀一間酒舖,假裝訂購酒類以分散職員注意力,協助第四被告人偷走價值港幣148,000元的名酒。被告人於2021年被捕並承認受指使犯案。其後,被告人於2022年5月未有按時出庭應訊,直至2025年2月因另一案件被警方截查時才被發現。被告人最終承認盜竊罪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四名被告人(D1至D4)被控於2020年6月至9月期間,在星火證券有限公司(星火證券)進行股票交易時,虛假地向證券經紀洪先生聲稱持有相關股票,或隱瞞並無股份擁有權的事實,藉此誘使經紀執行沽盤。被告人隨後在同日較後時間買入股票進行交收,從中賺取差價。D1為策劃者,D2至D4則負責執行交易。各被告人否認欺詐罪,但承認交替性的非法賣空罪,最終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紹基於2025年2月3日晚,利用葵涌邨街市一店舖損壞的後門門鎖進入店內,盜取抽屜內約2,000元現金。被告人於翌日被警方截停並搜出部分贓款。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Burglary),並承認因綜援金延遲發放及生計壓力而犯案。被告人過往有12次定罪紀錄,其中5項為入屋犯法罪,最近一次於2023年12月因同類罪行被判監25個月。
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24年6月5日闖入柴灣杏花邨一單位,搜掠並盜取價值約51萬元的財物。第五被告隨後協助處理贓物,並租用酒店房間存放。警方於6月7日拘捕三人,並起回大部分贓物。第五被告曾獲保釋,但於2025年3月缺席聆訊,後於4月被捕。
被告人為惠康超級市場分店經理。控方指控其於2021年10月至12月期間,未按公司程序將營業額現金存入夾萬,而是將現金藏於店內。案發當日,被告人被發現身上藏有32萬元現金,隨即被捕。被告人辯稱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時處理現金入賬,並否認有盜竊意圖。
被告 LUI CHUN YIP 於2024年4月6日潛入深水埗一住宅單位,偷走電視機、DVD播放機及現金。隨後於同年4月11日,被告在石硤尾一學校斜坡被發現,當時一條銅水管已被切斷並棄置於附近,被告承認意圖將其偷走變賣。被告被捕後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分別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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