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指控強姦並勒索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ROSE ISABEL ANONIA BARBRA EUDORA DCCC733/2024

罪名成立
被告兩罪成立,因勒索及妨礙司法。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2/3/2026[2026] HKDC 2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ROSE ISABEL ANONIA BARBRA EUDOR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法官 (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被告與事主X在泰國旅遊時結識,隨後被告受邀前往香港並入住X的住所。兩人曾進行親密行為但未發生性交。翌日,被告突然指控X強姦。隨後,被告向X索取金錢,金額由5,000英鎊逐步提升至100,000英鎊,並威脅若不付款便報警。X支付了首筆款項後,被告隨即報警指控X強姦及非禮,導致X被捕。法醫檢查顯示被告並無近期性交受傷跡象。被告否認勒索及妨礙司法公正,堅稱報案內容屬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向事主索取金錢並威脅報警是否構成勒索罪 (Blackmail);(2) 被告明知指控虛假而向警方報案,是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Doing an act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了雙方的WhatsApp對話紀錄,認為被告在案發前後的行為與受害人反應完全不符。被告在所謂「強姦」後仍與X討論性幻想及旅遊行程,且其對X的財務索求具有明顯的勒索意圖。法庭裁定被告的指控純屬虛構,旨在透過威脅報警來勒索金錢。被告明知指控虛假仍向警方報案,其行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及意圖,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aw Kwok Sang (CACC 330/2001) 關於勒索罪中「恫嚇」(menaces) 的定義,以及 HKSAR v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 關於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構成要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法庭裁定被告勒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並將案件押後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在涉及性侵指控的案件中,通訊紀錄 (如WhatsApp) 對於釐清事實真相及評估證人可信度的關鍵作用。法庭明確指出,若指控內容與事主案發後的行為嚴重不符,且存在明顯的經濟動機,該指控極可能被視為虛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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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有人威脅我如果不給錢就報警,這算勒索嗎?
A.

是的。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若某人以不當手段提出要求並伴隨恫嚇 (menaces),意圖獲取利益,即構成勒索罪。本案中,被告威脅若不付款便報警,法庭裁定此舉構成勒索。

Q.明知指控是假的卻報警,會有什麼後果?
A.

這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Doing an act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本案被告虛構強姦指控並導致事主被捕,法庭裁定其行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及傾向,罪名成立。

Q.法庭如何判斷性侵指控是否屬實?
A.

法庭會審視所有證據,包括通訊紀錄、法醫報告及證人供詞。本案中,被告案發後的行為與其指控嚴重不符,且其證詞存在多處自相矛盾,法庭最終裁定其指控為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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