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干犯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紹基 DCCC666/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紹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高紹基於2025年2月3日晚,利用葵涌邨街市一店舖損壞的後門門鎖進入店內,盜取抽屜內約2,000元現金。被告人於翌日被警方截停並搜出部分贓款。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Burglary),並承認因綜援金延遲發放及生計壓力而犯案。被告人過往有12次定罪紀錄,其中5項為入屋犯法罪,最近一次於2023年12月因同類罪行被判監25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慣犯,在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 of sentence)上應如何調整,以及如何平衡其認罪扣減與過往刑事定罪紀錄(criminal record)帶來的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上訴庭指引,以商用物業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考慮到被告人為慣犯,且於上次刑期屆滿後不久再犯,顯示過往刑罰未能產生足夠阻嚇作用(deterrence),故將刑期上調6個月至36個月。被告人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監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 [2011] 2 HKLRD 336、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HKSAR v Cheng Wai Kai [2007] CACC 338&339/2007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枝 [1999] 2 HKLRD 830。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4個月。另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檢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根據上訴庭指引,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商用物業則為2年半(30個月)監禁。本案涉及商用店舖,法庭以30個月為起點。
Q.過往有案底會影響判刑嗎?
會。法庭可因被告有案底,特別是涉及相同罪行,而調高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因有5項同類案底且屢犯不改,法庭將量刑起點上調了6個月。
Q.認罪可以減刑嗎?
可以。被告若適時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適時認罪,刑期由36個月下調至2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