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干犯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紹基 DCCC66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認罪,考慮其慣犯紀錄判囚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9/2/2026[2026] HKDC 2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紹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高紹基於2025年2月3日晚,利用葵涌邨街市一店舖損壞的後門門鎖進入店內,盜取抽屜內約2,000元現金。被告人於翌日被警方截停並搜出部分贓款。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Burglary),並承認因綜援金延遲發放及生計壓力而犯案。被告人過往有12次定罪紀錄,其中5項為入屋犯法罪,最近一次於2023年12月因同類罪行被判監25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慣犯,在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 of sentence)上應如何調整,以及如何平衡其認罪扣減與過往刑事定罪紀錄(criminal record)帶來的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上訴庭指引,以商用物業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考慮到被告人為慣犯,且於上次刑期屆滿後不久再犯,顯示過往刑罰未能產生足夠阻嚇作用(deterrence),故將刑期上調6個月至36個月。被告人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監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 [2011] 2 HKLRD 336、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HKSAR v Cheng Wai Kai [2007] CACC 338&339/2007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枝 [1999] 2 HKLRD 830。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4個月。另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檢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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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上訴庭指引,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商用物業則為2年半(30個月)監禁。本案涉及商用店舖,法庭以30個月為起點。

Q.過往有案底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可因被告有案底,特別是涉及相同罪行,而調高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因有5項同類案底且屢犯不改,法庭將量刑起點上調了6個月。

Q.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被告若適時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適時認罪,刑期由36個月下調至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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