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盜竊及企圖偷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UI CHUN YIP DCCC1142/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及企圖盜竊,判囚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Flora Cheng4/2/2026[2026] HKDC 2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UI CHUN YIP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鄭麗珊 (Deputy District Judge Flora Cheng)

案情摘要

被告 LUI CHUN YIP 於2024年4月6日潛入深水埗一住宅單位,偷走電視機、DVD播放機及現金。隨後於同年4月11日,被告在石硤尾一學校斜坡被發現,當時一條銅水管已被切斷並棄置於附近,被告承認意圖將其偷走變賣。被告被捕後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分別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項不誠實罪行的量刑起點,以及考慮到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後,兩項刑期應如何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或同期執行 (concurrent)。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 HKSAR v. Lau Pang 一案,確認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針對企圖盜竊罪,法官參考了 HKSAR v. Chan Tak Cheung 一案,認為被告的行為已超越準備階段,若非被及時發現,盜竊將會完成,故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在考慮被告認罪扣減及整體性原則後,決定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了 HKSAR v. Lau Pang (CACC 252/2004) 作為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並參考了 HKSAR v. Chan Tak Cheung (DCCC 7/2016) 及 HKSAR v. Yau Chi Wai (DCCC 983/2016) 作為盜竊罪的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入屋犯法罪判監2年,企圖盜竊罪判監8個月。法官運用整體性原則,命令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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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上訴法庭在 HKSAR v. Lau Pang 一案的指引,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3年。本案法官採納此起點,並根據被告認罪及案情進行調整。

Q.企圖盜竊罪的量刑如何決定?
A.

法庭會視乎被告行為是否已超越準備階段。若被告已採取實質行動,僅因被及時發現而未完成盜竊,法庭會參考過往案例(如 HKSAR v. Chan Tak Cheung)釐定量刑起點。

Q.法官如何處理被告涉及的多項控罪?
A.

法官會考慮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確保總刑期與被告的整體罪責相稱。在本案中,法官將兩項控罪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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