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潛逃後認罪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恆 DCCC614/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恆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陳志恆與另外兩名被告人於2020年12月進入尖沙咀一間酒舖,假裝訂購酒類以分散職員注意力,協助第四被告人偷走價值港幣148,000元的名酒。被告人於2021年被捕並承認受指使犯案。其後,被告人於2022年5月未有按時出庭應訊,直至2025年2月因另一案件被警方截查時才被發現。被告人最終承認盜竊罪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因棄保潛逃(absconding)而導致司法程序延誤,法庭應否削減其因認罪而獲得的刑期扣減,以及盜竊罪與不依期歸押罪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 HKSAR v Lo Kam Fai 案的原則,指出被告人潛逃導致司法公義延誤,法庭有權削減其認罪扣減。本案中,被告人潛逃近三年且非主動投案,故將認罪扣減由三分之一削減至25%。就量刑整體性(totality principle),法庭認為盜竊罪與不依期歸押罪的刑期應全部分期執行,以反映潛逃行為的嚴重性,且總刑期並未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 及 HKSAR v Au Chun Foo [2024] HKCA 169,確立了棄保潛逃者可被削減認罪折扣的原則;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慈 [2020] HKCA 786 關於分期執行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盜竊罪判囚18個月,不依期歸押罪判囚2個月,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並須與另一案件(WKCC811/2025)的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棄保潛逃會嚴重影響司法程序,法庭有權行使酌情權,將認罪扣減幅度由慣常的三分之一削減至20%至25%,此舉不構成雙重懲罰,而是反映潛逃行為的後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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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棄保潛逃後再認罪,法庭會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嗎?
不一定。法庭有權考慮潛逃對司法公義造成的延誤,若潛逃時間長且非主動投案,法庭可將認罪扣減削減至20%至25%。本案被告因潛逃近三年,最終僅獲25%扣減。
Q.盜竊罪和棄保潛逃罪的刑期會同時執行嗎?
法庭通常會考慮總量刑原則。若分期執行不會導致總刑期過重,法庭傾向將兩罪刑期分期執行。本案法庭下令兩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以反映棄保潛逃的嚴重性。
Q.經濟困難可以作為盜竊罪的減刑理由嗎?
不可以。法庭明確指出經濟壓力並非犯罪的合理理由,亦不能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本案被告雖因財政壓力犯案,但法庭並未因此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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