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業務申領資助構成欺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崇德 DCCC521/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崇德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崇德於2020年疫情期間,透過其名下公司「Hong Kong Web」及多間「Cash is King」系列公司,申請政府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及「保就業」薪金資助計劃。被告人被指控提交虛假資料,聲稱經營多間美容院及派對房間,並虛報僱員人數及薪金以騙取資助。調查發現相關處所並無經營相關業務,且被告人並無實質僱用員工,申請最終被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欺騙行為,並具備詐騙意圖,以誘使政府發放資助。控方須證明被告人並無實際經營相關業務及僱用員工,且其提交的申請資料屬虛假,旨在騙取經濟利益。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被告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均屬虛假。法官指出,被告人並無經營美容院或派對房間的實質證據,且其聲稱聘請的員工與其經濟狀況及業務需求嚴重不符。根據終審法院在 HKSAR v Chan Kam Ching (陳鑑清) 一案的原則,欺詐罪的關鍵在於被告人是否有詐騙意圖。法官認為,被告人透過虛構業務及僱傭關係,意圖誘使政府發放資助,其行為已構成企圖欺詐罪(Attempted fraud)。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1] HKCFA 43 (陳鑑清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CACC 108/2018;Re London And Globe Finance Corporation, Limited [1903] 1 Ch 728。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三項企圖欺詐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在政府資助計劃中,申請人若虛構業務及僱傭關係以騙取公帑,將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法庭強調,即使申請最終被拒,只要行為已超乎預備階段並具備詐騙意圖,即構成企圖欺詐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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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申請政府資助時虛報資料,即使未獲批款是否仍屬犯法?
是的。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及《盜竊罪條例》,只要申請人具備詐騙意圖,且行為已超乎預備階段,即使資助最終被拒,仍可構成企圖欺詐罪(Attempted fraud)。本案被告人因虛構業務及僱員資料,被裁定三項企圖欺詐罪名成立。
Q.如何證明申請人有「詐騙意圖」?
詐騙意圖(intent to defraud)需由控方證明。法庭會根據客觀事實推論,例如被告人是否明知資料虛假、是否刻意隱瞞事實,以及其行為是否旨在誘使他人作出不利於經濟利益的作為。本案中,被告人無法提供經營業務的實質證據,且僱傭紀錄與業務需求嚴重不符,法庭據此裁定其具備詐騙意圖。
Q.在刑事審訊中,被告人是否必須證明自己無罪?
不需要。刑事審訊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之下證明被告人干犯控罪。被告人無需證明任何事情。然而,若被告人選擇作證,其證供的可信度會被法庭評估。本案中,法庭因被告人的證供不合情理而拒絕接納,最終裁定其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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