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贓物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碩禧 DCCC15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碩禧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徐碩禧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案情指,2024年7月30日,一批價值約港幣197萬元的電腦記憶體在屯門被盜。被告受不明人士指示,透過電話安排兩輛客貨車(GoGoVan)轉運贓物,並親自參與搬運及儲存。被告隨後按指示將贓物棄置於荃灣一回收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知悉貨物為贓物,並協助警方尋回棄置地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在犯罪計劃中的角色、贓物價值、被告的參與程度、認罪扣減及個人求情因素,以決定合適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主謀,但其角色對盜竊案的成功至關重要,且在案發期間持續管有及處置贓物。法庭參考了處理贓物罪的判刑原則,考慮到贓物價值高昂及被告精心安排運輸以逃避追查,將量刑起點定為3年6個月。法庭接納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2年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The Queen v Hui Kam-ming [1994] 2 HKCLR 247、HKSAR v Lau Hei Choi (CACC 14/2000)、HKSAR v Chiu Kwok Wai Caesar [2008] 1 HKLRD 284、HKSAR v Wong Kam Tat [2002] 2 HKC 677、HKSAR v Cheng Chi Wai [2012] 4 HKC 590 及 R v Webbe and Ors [2001] EWCA Crim 1217。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處理贓物罪,被判處即時監禁2年4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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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幫人運送贓物是否會被判監禁?
會。法庭認為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性質嚴重。在本案中,被告雖非主謀,但因其在運輸及處置贓物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最終被判處即時監禁2年4個月。
Q.處理贓物罪的量刑會考慮貨物價值嗎?
會。雖然貨物價值並非唯一決定因素,但法庭在量刑時會將其視為重要考量。本案涉及價值約港幣197萬元的電腦記憶體,法庭將此高價值列為加刑因素之一。
Q.如果我認罪並協助警方調查,刑期會減輕嗎?
會。法庭通常會因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此外,若被告提供詳盡資料協助警方追查贓物,亦會被視為合作因素,法庭在本案中已考慮了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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