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把風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家烯 DCCC1319/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家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邱家烯與其男友(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2月16日前往元朗一間餐廳。第一被告人進入餐廳偷取現金港幣2,130元,被告則在門外把風。當第一被告人將載有贓款的環保袋拋出店外時,被告隨即撿起並與第一被告人分頭逃離現場。被告隨後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入屋犯法罪中擔任把風及接應角色,其罪責是否應與直接進入店舖行竊的同夥相當,以及應如何就其參與程度進行量刑(Sentencing)。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與同夥分工明確,案發時均戴口罩及鴨嘴帽以掩飾身份,且穿著便服方便逃跑,顯示兩人早有預謀。被告負責把風並在同夥拋出贓款後立即接應,其行為令事主難以追截,顯示其角色同樣重要,罪責不比直接行竊者輕。法官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兩人夥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加刑3個月,總刑期為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入屋犯法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夥同犯案中,即使被告未直接進入建築物,但若其把風及接應行為對犯罪成功至關重要,其罪責可與主犯相當,法庭不會因其非直接行竊而減輕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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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中,只是在門外把風也要坐牢嗎?
是的。法庭在本案中裁定,若被告在夥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中擔任把風及接應角色,其罪責與直接行竊者相當,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3個月。
Q.如果沒有進入店舖偷竊,判刑會比主犯輕嗎?
不一定。法官認為本案被告的分工對犯罪成功至關重要,其罪責並不比直接進入店舖行竊的第一被告人輕,因此並未因其角色而減刑。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本案判詞,非住宅式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半(30個月)監禁。法官在本案中採納此起點,並因夥同犯案加刑至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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