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319B/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家烯
DCCC 1319/2024
[2026] HKDC 4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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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二被告人
邱家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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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6年3月6日
出席人士:
張秀群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興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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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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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罪行詳情
2.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4年2月16日,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部份,即元朗西菁街9號地下 3 - 4 號舖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2130。
控方案情
3. 控方第一證人的太太在2024年2月16日,早上大約六時,打開涉案餐廳的正門。
4. 兩名被告人從對面馬路,步行至餐廳大門外,徘徊了一會,第一被告人在05:59時,進入餐廳,案發時,帶着手套,面帶口罩,頭戴鴨嘴帽,在餐廳的收銀處下方抽屜內,拿走現金$2130,放進一個環保袋裏。
5. 控方第一證人,在早上0602時,返回餐廳準備營業,進入餐廳後,看見第一被告人正在偷取金錢,控方第一證人喝止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立即逃走,控方第一證人嘗試追截第一被告人,可是不成功。
6. 第二被告人,一直在門外把風,看見第一被告人的環保袋拋出地上,第二被告人立即上前撿起載有$2130的環保袋,攜着該環保袋,與第一被告人向不同方向跑離現場。
7. 警方隨後在晚上8:35,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元朗的居所內,以爆竊罪名拘捕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第二被告說人:
“今朝我老公叫我陪佢去西菁街,我就陪佢過去,到咗間海逸餐廳,我就喺外面等佢,之後佢無啦啦喺餐廳跑出嚟,我就同佢一齊跑,我唔知發生咩事。”
8. 警方同時在他們兩人居所的桌子上,檢取港幣$650現鈔。
刑事定罪紀錄
9. 第二被告人在2023年12月有一項誤導警務人員的定罪紀錄,被判罰款港幣$1200。
第二被告人的背景
10. 第二被告人現年34歲,教育程度至中四。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情侶關係。
11. 案件發生後,第二被告人搬回天水圍母親的居所,可惜母親在2025年9月去世。第二被告人的父親與母親離婚後,雙方早已失去聯絡。
12. 第二被告人一向從事餐飲業,該餐廳在2025年4月結業,之後從事侍應/水吧等兼職工作,收入大減及不穩定。無論如何,第二被告人從沒有在涉案的餐室工作。
13. 第二被告人在2025年10月受傷,仍需接受覆診,第二被告人在懲教處將會得到適當的安排。第二被告人在第一被告人認罪時,曾作賠償$480給事主。
判刑
14. 入屋犯法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15. 第一被告人早在2025年5月15日認罪,被判入獄22個月。非住宅式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有關刑期調低,基於第二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
16. 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兩人夥同犯案,目的偷取餐室內的營業款項。在案發時,兩人早已分工,第一被告人帶着環保袋及手套進入餐室內下手,第二被告人在門外把風,當第一被告人從餐廳內把載有偷竊得來款項的環保袋拋出餐廳外,第二被告人馬上接應,把環保袋撿起來,同時跑離現場。
17. 第一被告人跑離現場的時候,手上沒有這一個環保袋。表示即使第一被告人成功被追截,身上沒有偷來的款項,再者,兩人兵分兩路,令控方第一證人無從適應,沒有追截兩人。
18. 在犯案時,第二被告人同樣帶着口罩及鴨嘴帽,減低面容暴露的部份,同時身穿便服,平底鞋,方便逃離現場,顯示早有計劃行事。
19. 本席認為第二被告人的角色,同樣重要,他的罪責,不比第一被告人輕。
20. 被盜的款項為$2130,不是一個大數目,餐室沒有受到任何破壞。
21. 第二被告人在案發前三個月所干犯的罪行,與本案並不相同,從罰款$1200,反映罪行輕微。本席不加以任何考慮。
22. 本席考慮到以上案情及整體求情因素,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共同犯案,本席將刑期上調三個月,總刑期達至33個月。
23. 至於減刑方面,辯方在第一被告人聆訊時,指出餘額$480由第二被告人代付,不過,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亦沒有因為全數賠償而得到減刑,退一步而言,$480亦是一個小數,本席認為不至於需要減刑處理。
24. 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減刑空間,本席下令第二被告人入獄33個月。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