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柏軒案 DCCC1824/2025
網上售失效門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柏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巫柏軒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欺詐罪,指他在旋轉拍賣刊登失效的海洋公園門票,以虛假表示誘使黎聲威支付200元,收款後發送無效二維碼並提取款項。第二項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在2024年5月至11月間處理其中國銀行帳戶內合共21,655元。帳戶出現41項存款及迅速提款的鏡像模式。被告年18歲、無刑事紀錄,承認控制帳戶及相關提款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認罪控罪的適當刑罰,尤其是網上單次200元欺詐及處理21,655元黑錢應如何量刑。辯方強調金額低、被告年輕且無案底,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控方則申請就欺詐罪加刑,辯方不反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The 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並按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及期間、被告參與程度、前置罪行性質、組織性及阻嚇需要。涉案金額重要但並非唯一因素,不能以數學方式量刑。雖然被告年輕、認罪及無案底,欺詐及洗黑錢均屬嚴重罪行,且網上購物騙案有上升趨勢,故更生因素不足以凌駕懲罰及阻嚇需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說明洗黑錢的量刑因素。另引用林逸朗、SWS、黃之鋒及Wong Chun Cheong等案,說明年輕罪犯的更生與阻嚇之衡量。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認為該刑罰不相稱且不足夠。被告就兩項控罪均判處在勞教中心服刑,並須就欺詐罪賠償200元予證人1。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欺詐所得僅200元,若同時涉及洗黑錢及帳戶內多次交易,法院仍可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勞教中心被視為兼具拘留及更生功能的適當刑罰;判決未說明固定羈留期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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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售賣失效門票會判甚麼刑罰?
本案被告以200元出售失效海洋公園門票並承認欺詐,法院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改判兩項控罪在勞教中心服刑,另須賠償200元。
Q.處理銀行帳戶內黑錢如何判刑?
本案帳戶在數月內有41項存款及迅速提款,涉及21,655元。法院重視交易模式、金額及阻嚇需要,裁定勞教中心較社會服務令相稱。
Q.18歲無案底犯欺詐可否只做社會服務?
年輕及無刑事紀錄屬求情因素,但並非決定性因素。本案法院認為欺詐兼洗黑錢的嚴重性及網上騙案上升,令社會服務令不相稱,故判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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