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824/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柏軒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9/3/2026[2026] HKDC 4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柏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王證瑜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4年11月在Carousell開設帳戶,以200港元出售一張失效的海洋公園門票,誘使一名買家轉帳至其名下銀行帳戶。此外,該帳戶在2024年5月至11月期間出現41項存款,總額21,655港元,呈現典型的「提存鏡像」模式(存款後迅速提款),被告人承認其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一名18歲且無前科的年輕被告人定罪並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就欺詐罪加刑。辯方則援引 CAAR 3/2024 案例,主張涉案金額較低,請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以採取較輕的處罰。

判決理由

法官在 ratio decidendi 中分析,洗黑錢之量刑應主要反映處理「黑錢」的數額而非個人得益。法官引用 HKSAR v Boma 等 precedent,考慮前置罪行性質、交易次數及金額。雖然被告人年輕且無前科,但鑑於網上購物騙案上升趨勢,法官認為必須在「更生」與「懲罰及阻嚇」之間取得平衡。由於罪行性質嚴重,社會服務令不足以達到阻嚇效果,故決定採取拘留式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ui Yau Yik [2010]、HKSAR v Wan Kwok Keung [2012] 及 HKSAR v Boma [2012] 確立洗黑錢量刑原則(如金額、次數及國際元素);引用 CAAR 3/2024 (林逸朗案) 及 SWS 案探討青少年犯人的更生與懲罰之權衡。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在勞教中心服刑(具體期限未在文本中列明),並命令被告人就控罪1向受害人賠償200港元。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即使涉案金額相對較小,但針對洗黑錢及網上欺詐,法庭仍會優先考慮公眾利益及阻嚇作用,而非僅僅依賴年輕被告人的更生需求,顯示出對此類金融犯罪採取較嚴厲的量刑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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