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啟聰 DCCC881/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判囚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23/2/2026[2026] HKDC 3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啟聰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馮啟聰於2025年1月28日,進入位於土瓜灣海悅廣場的德牧教育中心,並將接待處的閉路電視鏡頭扭向牆壁,隨後打開兩個上鎖抽屜,盜取合共港幣1,700元現金。警方透過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人,並於2月6日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後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手法是否顯示其為慣匪,以及其過往多次干犯同類罪行的刑事紀錄對量刑起點的加刑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 (starting point) 一般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犯案時戴口罩且手法熟練,顯示其有備而來。考慮到被告人多次干犯同類不誠實罪行,根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38宗) 的原則,法庭決定加刑3個月,以33個月為量刑起點。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後,判處監禁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38宗),該案確立了多次干犯同類罪行可作為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2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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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本案判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一般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法庭會根據被告的犯罪手法及刑事紀錄進行調整。

Q.過往的刑事紀錄會影響判刑嗎?
A.

會。若被告多次干犯同類不誠實罪行,法庭可根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 一案的原則,將其視為加刑因素,提高量刑起點。

Q.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在本案中,被告因承認入屋犯法罪,獲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由33個月減至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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