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啟聰 DCCC88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啟聰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馮啟聰於2025年1月28日,進入位於土瓜灣海悅廣場的德牧教育中心,並將接待處的閉路電視鏡頭扭向牆壁,隨後打開兩個上鎖抽屜,盜取合共港幣1,700元現金。警方透過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人,並於2月6日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後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手法是否顯示其為慣匪,以及其過往多次干犯同類罪行的刑事紀錄對量刑起點的加刑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 (starting point) 一般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犯案時戴口罩且手法熟練,顯示其有備而來。考慮到被告人多次干犯同類不誠實罪行,根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38宗) 的原則,法庭決定加刑3個月,以33個月為量刑起點。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後,判處監禁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38宗),該案確立了多次干犯同類罪行可作為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2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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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本案判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一般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法庭會根據被告的犯罪手法及刑事紀錄進行調整。
Q.過往的刑事紀錄會影響判刑嗎?
會。若被告多次干犯同類不誠實罪行,法庭可根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 一案的原則,將其視為加刑因素,提高量刑起點。
Q.認罪可以減刑嗎?
可以。在本案中,被告因承認入屋犯法罪,獲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由33個月減至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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