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881/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啟聰
DCCC 881/2025
[2026] HKDC 3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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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啟聰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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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日期:
2026年2月23日
出席人士:
何瑞琦小姐,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政煌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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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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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條和第27(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5年1月28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份(該部份名為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209號海悅廣場一樓109室德牧教育中心)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1,700元。
控方案情撮要
2. 案發地點是一間有三個入口的補習社,正門及其中一道側門用鐵鎖作保安,另一道側門以捲閘作保安,但沒有上鎖,任何人拉起捲閘即可進入補習社。
3. 2025年1月28日下午4時30分,補習社職員盧女士把現金港幣700元及1,000元,分別放入兩個上鎖抽屜後離開補習社。2025年2月3日上午約10時,盧女士返回補習社時發現放在兩個上鎖抽屜內的現金共港幣1,700元不見了。補習社的三個入口及上述兩個上鎖抽屜都沒有發現被撬的痕跡,但補習社接待處裝設的閉路電視鏡頭被發現扭向牆壁,盧女士報警處理。
4. 警方翻查案發地點周圍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2025年1月28日晚上8時38分,被告人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白色鞋及戴上黑色口罩,經沒上鎖的捲閘進入補習社。被告人進入其中一個課室,然後進入接待處,留意到接待處裝有閉路電視鏡頭,被告人把鏡頭扭向牆壁,之後打開上述兩個上鎖抽屜拿走裏面的錢。
5. 2025年2月6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時,發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犯案時穿着的同款衣物。
背景及刑事紀錄
6. 被告人於1979年2月24日在本港出生,明天便47歲。他受教育至中一程度,未婚,被捕前與母親及繼父在港島鴨脷洲區居住。被告人曾任職珠寶工場工人,工資按件計,完成每件可得2000元至5000元不等,但工作機會和收入都不穩定。被告人親自寫了一封求情信,信中透露他曾經任職快遞員,他對自己行差踏錯表示後悔懇求輕判。他的母親和阿姨今日亦到庭表示支持。
7. 被告人有8次共13項控罪的刑事定罪記錄,其中9項是盜竊罪條例下的控罪,包括搶劫、盜竊和入屋犯法罪。他早於1995年(當時16歲)已經因為干犯入屋犯法罪而被判入勞教中心。在2009年和2011年他也因為干犯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最後離開監獄的日期是2012年5月5日。
量刑考慮
8. 案發地點是位於商場內的補習社,本案屬於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在去年農曆新年前夕晚上,從居住的港島區到九龍土瓜灣區的商場,帶着口罩拉起沒有上鎖的捲閘侵入補習社,明顯是有準備而來。他在觀察到接待處裝設有閉路電視,便把閉路電視鏡頭扭向牆壁,沒有使用特別工具也能打開兩個已上鎖的抽屜,把內裏的現金全部拿走,從閉路電視顯示的時間可見整個入屋犯罪過程只是10多分鐘,手法熟練快捷,是慣匪行為,本席不接受他在求情信說這只是一時行差踏錯。補習社損失現金1,700元,被告人無表示準備賠償。
9. 代表被告人的吳大律師說被告人上次犯事距今已有10多年,他只有中一程度,過往服刑時有報讀電腦課程進修,被補前也曾經和阿姨一起攻讀醫護課程,希望能有更多就業機會。被告人雖然教育程度不高,但親自撰寫求情信,字裏行間流露真誠悔意,希望法庭輕判可以讓他照顧年老體弱多病的母親。
10. 被告人過往多次干犯盜竊條例下各種不誠實的控罪,對上兩次刑事紀錄和本案類同,他多次因同類控罪被判監禁後仍然再犯,這已經構成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38宗)一案所述及的加刑因素。考慮到被告人干犯本案是有備而來,案情顯示熟練快捷的犯罪手法,本席在一般量刑基準上加刑三個月,以33個月為本案量刑起點。
11. 經詳細考慮吳大律師為被告人所作的減刑陳詞,包括被告人的個人情況,除了被告人認罪獲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再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判刑22個月。
( 鄭淑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