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威 DCCC90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判監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5/3/2026[2026] HKDC 4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威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俊威於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兩度進入青衣長發廣場一間24小時營業但無人看管的夾公仔店。被告人利用鐵尺及鐵線等工具撬開機台,先後竊取價值600元及1,200元的公仔。被告人於首次犯案後被捕並獲保釋,隨後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並已向店主賠償共2,8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再犯、過往刑事紀錄及賠償行為對最終刑期的影響。法庭需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及相關判刑指引,釐定兩項控罪的刑期及同期執行安排。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HKSAR v Cheng Wai-kai) 的判刑指引,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考慮到本案被告人並非典型爆竊,且是在無阻礙下進入店舖,法官將首項控罪起點下調至21個月,並因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再犯,將次項控罪起點上調至24個月。法庭給予認罪扣減及賠償扣減,並考慮整體刑責,裁定兩項控罪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2007] HKCA 338 及 339/2007,該案確立了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及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12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14個月,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此外,法庭下令扣除被告人的保釋金1,000元以賠償受害店家。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無人看管的店舖偷東西,會被控入屋犯法罪嗎?
A.

會。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只要帶著盜竊意圖進入建築物或部分建築物,即使店舖是24小時營業或無人看管,亦可能構成入屋犯法罪(Burglary)。本案被告因進入夾公仔店並撬開機台偷竊,被判入屋犯法罪成。

Q.保釋期間再犯會影響判刑嗎?
A.

會。保釋期間再犯顯示被告無視法庭命令,屬於加刑因素。法庭在本案中因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第二項控罪,將該罪的量刑起點由21個月上調至24個月,反映了法庭對此行為的嚴肅態度。

Q.賠償受害人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是否真誠悔過及採取實際行動賠償受害人。本案被告主動賠償店主共2,800元,法官因此酌情給予2個月的刑期扣減,作為對其賠償行為的認可。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