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期間犯入屋犯法及盜竊罪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RIA MANINDER SINGH DCCC60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及盜竊罪,判囚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Flora Cheng24/2/2026[2026] HKDC 3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RIA MANINDER SING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鄭麗珊 (Flora Cheng)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盜竊罪 (Theft)。被告於2024年9月闖入一名事主的住宅,盜去價值11.6萬港元的珠寶、手袋及個人證件,現場留有血跡。同年10月,被告擊碎另一事主的車窗,盜去手提電腦、現金及個人證件。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並承認在保釋期間犯下上述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保釋期間犯下入屋犯法及盜竊罪,應如何根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決定刑期,以及如何應用整體量刑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 處理多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問題。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監禁。考慮到被告多次干犯同類罪行、案發時正處於保釋期間,且受害人蒙受重大財物損失及心理困擾,法官將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提升至42個月,認罪後減至28個月。盜竊罪量刑起點定為18個月,認罪後減至12個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法官下令其中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AU Pang (刑事上訴案2004年第252號),確認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合共38個月。該刑期須與被告現正服刑的其他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被告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屬加刑因素。本案展示了法庭如何運用整體量刑原則,在嚴懲累犯與避免刑期過重之間取得平衡,並明確指出分期執行刑期在處理獨立且連續的犯罪行為時的必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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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在判刑時會將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視為加刑因素,以反映其無視法紀的態度及加強阻嚇力。本案被告因在保釋期間再犯,刑期被適度提升。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案例,入屋犯法罪(針對住宅)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監禁。法庭會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如財物價值及受害人受到的影響進行調整。

Q.法庭如何決定多項控罪的刑期是分期還是同期執行?
A.

法庭會考慮控罪是否涉及不同行為、受害人及時間。若罪行獨立且連續,法庭可判處分期執行,但最終須符合整體量刑原則,確保總刑期與罪行嚴重性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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