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正軒
被告於2024年9月6日至9日期間,在三間店鋪先後五次使用或企圖付給五張面值500港元的偽製銀行紙幣購買食品或飲品。店員因紙幣的顏色、紙張、印刷及防偽特徵明顯異常而起疑,部分交易未能成功。閉路電視及被告在警誡下的陳述均支持其身分。法證檢驗證實五張紙幣均屬偽鈔。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其餘五項,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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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4年9月6日至9日期間,在三間店鋪先後五次使用或企圖付給五張面值500港元的偽製銀行紙幣購買食品或飲品。店員因紙幣的顏色、紙張、印刷及防偽特徵明顯異常而起疑,部分交易未能成功。閉路電視及被告在警誡下的陳述均支持其身分。法證檢驗證實五張紙幣均屬偽鈔。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其餘五項,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第四被告人周雅亭及第五被告人吳卓邦分別承認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罪,並已被裁定罪名成立。周雅亭的銀行帳戶在不足一個月內有53筆存款及16筆提款,總額約18萬元;吳卓邦則因欠債以4,000元出售已多年未使用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及網上銀行憑證,帳戶在約42日內處理約7.8萬元。警方調查顯示,兩個帳戶均由犯罪集團作為傀儡帳戶使用。兩名被告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適時認罪。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一名男子致電一名81歲婦人,冒充其兒子並訛稱涉及交通意外,要求港幣200,000元賠償。翌日,被告按指示到約定地點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謊稱與受害人兒子相識。受害人的姨甥到場查問後,被告試圖離開,最終被截停及交予警方。受害人沒有交出款項,故沒有實際金錢損失。被告為初犯,原定收取港幣800元報酬,並承認受委託到場交收文件。
被告 Maria Maninder Singh 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99(1)(a)條,罪名是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案發深夜,被告以一張面額500港元的偽鈔支付的士車資,並收取400港元找贖。偽鈔質地欠佳且沒有真鈔通常具備的防偽特徵,的士司機因而報案。被捕後,被告承認以100港元向陌生男子購買偽鈔,知道其為偽鈔,並用以支付車資。
被告 Cheung Siu Leung 在一間押店任經理逾30年,獨自掌管保險箱、現金及客人典當物品。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他盜取公司約330萬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他與人串謀從押店取走266件手錶及珠寶,價值約215萬零500元。被告承認控罪,稱因受他人欺騙而挪用財物。警方調查後拘捕他。被告64歲,案底清白,並患有嚴重黃斑裂孔,視力接近失明。
被告 Au Chi-ming 承認一項企圖謀殺罪。他與九十歲、臥床不起的父親 Au Pong-keung 同住,並是主要照顧者。被告因破產、約二十五萬港元債務、欠租及照顧父親的壓力而產生自殺念頭。2023年8月4日凌晨,他在房內燃燒木炭,意圖自殺,並因擔心父親無人照顧而意圖令父親同時死亡。父親吸入一氧化碳後昏迷,最終康復並於其後因新冠病毒疾病及肺炎去世,並非本案傷害直接造成。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涉及以虛假資料申請政府擔保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主謀徐心以虛假僱員薪金紀錄誇大豆香坊的薪金支出,藉此向滙豐銀行申請較高貸款。D1及D2同意讓款項存入其銀行帳戶,再交還徐心以製造虛假薪金入帳;D3則在加借貸款的準備過程中,建議使用虛假營業額。首次貸款獲批港幣4,734,000元,後有港幣3,220,000元轉入徐心的個人帳戶。D1及D2承認控罪,D3經審訊後就控罪四被定罪。
本案涉及兩宗以性交易作誘餌的酒店勒索事件。事件一於2022年12月6日在君怡酒店發生,受害人X被安排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其後兩名男子進入房間襲擊、禁錮及威逼X交出金錢,並轉帳及借貸,損失約港幣70,700元。第二被告謝紫晴及第八被告盧昭瑜被指參與安排,第七被告安聲栢則被指借出銀行戶口處理款項。事件二於2022年12月13日至14日在瑞生嘉威酒店發生,受害人Y遭四名男子襲擊、禁錮及要求付款;第四被告殷志超被指為其中一人及其後以電話勒索Y。
被告人徐美儀面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她應「Apple」要求開設南洋商業銀行及滙豐銀行帳戶,並交出銀行卡、網上銀行資料及密碼,以換取十萬元貸款。其後兩個帳戶分別流入約524萬元及1,147萬元,款項大多轉至不同人士。部分款項來自兩宗假公安騙案的受害人。被告人承認交出帳戶控制權,但否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會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
本案涉及串謀揑改帳目罪。第二被告人姚樹穩是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第四被告人姚順全則是順發貿易公司的東主。二人被指透過虛假的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及收據,製造利成購買瓷磚並以現金付款的假象,誇大利成營運成本,以便會計師在三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中扣減利潤,從而減少稅款。相關期間為2017至2020年,政府少收稅款共14,617,812港元。二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2016年起受僱於管理公司,派駐華基工業大廈處理管理、支票及會計紀錄。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間,他利用保管支票及處理財務的職務便利,竄改32張支票的受款人及金額,將合共2,359,587港元存入個人帳戶;其後又偽造28份銀行月結單,藉以掩飾交易。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行為,並承認兩項控罪。其後曾分七次向法團存入約162,000元,但未能彌補大部分損失。
兩名被告均為中國內地居民,經Telegram群組招攬後,按照幕後人士指示在香港使用他人的內地銀聯記帳卡購買iPhone。第二被告負責帶卡、刷卡及輸入密碼,第一被告則陪同、翻譯及聯絡店員。2024年4月2日至6日,兩人共同購買275部iPhone,總值2,866,525元;第一被告另涉及4月12日企圖購買51部、價值509,949元的iPhone。兩人收取跑腿報酬,並承認相關控罪。店舖最終未有實際金錢損失。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涉及政府透過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推出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豆香坊獨資經營者徐心被指以虛假僱員薪金及營業額資料,向滙豐申請貸款及加借貸款。D3周子龍為顧問公司負責人,曾向徐解釋申請程序並透過通訊提供協助。首次申請獲批港幣4,734,000元後,徐將其中3,220,000元轉至個人帳戶。D3否認參與首次申請的串謀,但控方指他曾建議把虛構的五十萬元收入包裝成豆香坊營業額,以支持加借申請。
被告Chan Wai-yip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罪行涉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及《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2023年1月,海關在由加拿大運抵葵涌貨櫃碼頭的貨櫃內,查獲24.427公斤冰毒、31.386公斤草本大麻及少量搖頭丸。受控交付後,被告到元朗貨倉收取貨物,僱用貨車將貨物運往另一地點,並與他人拆開包裝檢查。被捕後,他承認收取十萬港元報酬。毒品街值超過二千一百萬元;被告另有七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 L.W.H. 面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稱其於2022年在香港觀塘住所內,多次猥褻侵犯其當時約11至12歲的女兒 X。控方主要依賴 X 的兩次錄影會面、她向教師及醫生作出的陳述,以及相關照片和醫療報告。辯方否認事件發生,並集中質疑 X 對案發日期、次數、過程及披露內容的多次矛盾,以及她與父親因學業及電話使用問題而關係緊張。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與妻子Y於2005年結婚,受害人X為兩人的女兒,出生於2008年11月。控方指被告人在2013年至2019年間,於一家人居住的公屋單位內,先後對當時約5至11歲的X作出四項行為:觸摸其胸部、要求她替其拉褲鍊、觸摸其下體,以及觸摸其腰部近臀部位置。X於2023年向醫護人員披露事件,其後警方調查並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選擇不作供。
三名被告人於2021年8月19日在香港水域一艘漁船上,被控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以及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而企圖輸出附錄I及附錄II物種標本。海關人員在船上發現400條活體龍吐珠、215株活體石珊瑚及2,102.6公斤冷凍魚,涉案瀕危物種總值約港幣1,537,500元,且沒有出口許可證或艙單。第一被告人為船長,第二被告人為輪機長,第三被告人亦在船上。審訊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三項控罪全部罪成,第三被告人則全部罪名不成立。
第一被告毛保泰是耀寶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兼董事,並受聘為偉立建設有限公司的工程總管;第二被告蘇冠彪則是偉立的工程師。偉立承接油西工程後,第一被告獲准以耀寶名義替偉立物色吊機及鑽探分判商,但不得收取額外費用。其後,第一被告把三間分判商的真實單據修改及誇大,再透過偉立的正常付款程序提交,令偉立向耀寶支付高於實際費用的款項。第二被告則向偉立報告鑽探及灌漿進度。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被告是鑽石商,透過 CSK Diamonds (H.K.) Limited 經營,並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戶口授權簽署人。Legend Bright Trading Limited 將鑽石交給被告出售,雙方議定價格後,被告以網上轉賬截圖、已關閉戶口的支票及經刪改的銀行結單,反覆聲稱已有資金付款。NYD HK Limited 亦交付一枚鑽石,被告以虛假轉賬及支票提高戶口結餘,並要求對方延遲追款及另行交出款項。被告最終沒有付款,受害人損失或潛在損失約五百萬港元。
被告是鑽石商,透過 CSK Diamonds (H.K.) Limited 經營,並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戶口授權簽署人。Legend Bright Trading Limited 將鑽石交給被告出售,雙方議定價格後,被告以網上轉賬截圖、已關閉戶口的支票及經刪改的銀行結單,反覆聲稱已有資金付款。NYD HK Limited 亦交付一枚鑽石,被告以虛假轉賬及支票提高戶口結餘,並要求對方延遲追款及另行交出款項。被告最終沒有付款,受害人損失或潛在損失約五百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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