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紫晴等案 DCCC941/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部分被告罪成,第四被告部分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0/10/2025[2025] HKDC 17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紫晴、殷志超、安聲栢及盧昭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以性交易作誘餌的酒店勒索事件。事件一於2022年12月6日在君怡酒店發生,受害人X被安排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其後兩名男子進入房間襲擊、禁錮及威逼X交出金錢,並轉帳及借貸,損失約港幣70,700元。第二被告謝紫晴及第八被告盧昭瑜被指參與安排,第七被告安聲栢則被指借出銀行戶口處理款項。事件二於2022年12月13日至14日在瑞生嘉威酒店發生,受害人Y遭四名男子襲擊、禁錮及要求付款;第四被告殷志超被指為其中一人及其後以電話勒索Y。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第二及第八被告是否就酒店勒索達成共同協議;第七被告借出銀行戶口是否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第四被告是否參與事件二的串謀、非法禁錮、搶劫及盜竊,以及其後電話勒索;控方證據是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認為串謀罪要求協議、未來行為及共同犯罪意圖,但不要求所有串謀者直接溝通。WhatsApp紀錄及錄影會面顯示第二及第八被告已安排以性交易引誘受害人,再由他人進房勒索,雙方對目的具有共同認知。就第七被告而言,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及Harjani原則,明理人士在相同情況下會有合理理由相信付酬借用銀行戶口涉及黑錢。至於第四被告,證據只能確定他於12月22日使用涉案電話,不能排除他在事件二發生後才知情,故事件二相關控罪未達排除合理疑點;但其後訊息明確構成以恫嚇作出不當要求。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盜竊罪條例》第23條處理勒索的恫嚇及不當要求,並引用R v Clear及Thorne v Motor Trade Association說明恫嚇可包括足以影響普通人的威脅。串謀原則主要依據Harjani、HKSAR v Lai Kam Fat及HKSAR v Chen Keen。洗黑錢的合理理由標準依據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及Wong Chor Wo。

裁決與命令

第二及第八被告就控罪一串謀勒索罪成立;第七被告就控罪四串謀洗黑錢罪成立。第四被告就控罪五至八不成立,但就控罪九勒索罪成立。判決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串謀者不必直接聯絡,只要各自同意共同犯罪目的即可。借出銀行戶口並收取報酬,在缺乏合理商業解釋時,可支持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被告的精神及社交障礙可能影響事實評估及日後量刑,但不必然否定法定犯罪意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安排女子到酒店再由他人勒索,會否構成串謀勒索?
A.

可以。法庭認為安排性交易作誘餌、再由他人進房威逼受害人付款,反映共同犯罪目的;本案第二及第八被告因此被裁定串謀勒索罪成。

Q.借出銀行戶口收款,何時會構成洗黑錢罪?
A.

若被告收取報酬借出戶口,而沒有合理商業解釋,明理人士可能必然相信款項涉及犯罪得益。本案第七被告因此被裁定串謀洗黑錢罪成。

Q.未能證明被告在酒店勒索當日使用涉案電話,是否可以定罪?
A.

不能。法庭認為雖能證明第四被告其後使用電話勒索Y,卻不能排除他在酒店事件後才知情,因此控罪五至八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第四被告獲判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