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Wai-yip HCCC87/2025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年
被告因企圖販運毒品判囚二十年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9/9/2025[2025] HKCFI 63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Wai-yip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Wai-yip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罪行涉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及《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2023年1月,海關在由加拿大運抵葵涌貨櫃碼頭的貨櫃內,查獲24.427公斤冰毒、31.386公斤草本大麻及少量搖頭丸。受控交付後,被告到元朗貨倉收取貨物,僱用貨車將貨物運往另一地點,並與他人拆開包裝檢查。被捕後,他承認收取十萬港元報酬。毒品街值超過二千一百萬元;被告另有七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控辯雙方同意,以涉案冰毒及草本大麻的數量計算,販運罪的量刑起點約為監禁二十九年。法庭須決定被告參與收取、運送及檢查毒品是否超出一般運送者角色,以及認罪折扣和個人求情因素的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以販運毒品數量所對應的量刑起點為基礎,並認為被告不只是單純的運送者。他參與收取貨物、安排運輸,並在目的地檢查包裝內容,整體犯罪性較高,因此在二十九年起點上增加一年。被告作出最早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除認罪外,求情材料沒有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按此計算,最終刑期為二十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以及控辯雙方就涉案毒品數量所同意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有罪,判處監禁二十年。刑期反映其超出單純運送者的參與程度,並已計入最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

判決啟示

參與收取貨物、安排運輸及檢查毒品內容,可能被視為超出一般運送者的角色,從而提高整體犯罪性的量刑起點。單有認罪以外的求情資料不足時,法庭不會再作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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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收取和運送毒品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及被告實際參與程度。被告不僅收取和運送貨物,還檢查包裝內容,最終被判監禁二十年。

Q.最早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作出最早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折扣。然而,除認罪外沒有其他足以減刑的求情因素,法庭最後判處二十年監禁。

Q.毒品街值超過二千一百萬元會如何判刑?
A.

本案涉案毒品街值超過二千一百萬元,雙方同意量刑起點約為二十九年;因被告超出單純運送者角色,法庭加一年後再計入認罪折扣,判囚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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