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60/2024
C [2025] HKDC 176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6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何桂鴻(又名馬桂鴻) 第一被告人
J J
周婷婷 第二被告人
K 周子龍 第三被告人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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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 M
N 日期: 2025 年 10 月 14 日 N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銘傑律師行延聘,
P P
代表第一被告人
Q 顧佩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立本律師行延聘, Q
代表第二被告人
R R
方富樂先生,由溫楊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
S S
人
T 控罪: [1] 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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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2-
A A
B B
[2] &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C 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C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訴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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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訴第二及第三被告
E E
人)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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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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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1. 本案共有三位被告人(下稱 D1 至 D3),三人共同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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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控以下四項控罪:
K K
(a) 控罪一:串謀詐騙1(訴全部被告人)
L L
M M
(b) 控罪二及三: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
N 罪行的得益的財產2(只訴 D2);及 N
O O
(c) 控罪四:串謀詐騙(訴 D2 及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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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D1 原否認控罪一,不過在審訊開始時更改答辯,承認了 Q
控罪一及相關的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D2 則在初次答辯時已
R R
承認了控罪一至三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而她所面對
S S
的控罪四則保留在法庭檔案;至於 D3,他否認控罪一及四,最終在
T T
1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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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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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罪名不成立,但控罪四罪名成立。現法庭處理
C D1 至 D3 的判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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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
E E
F
3. 本案詳細的背景及案情可見於 D3 的裁斷理由書,因此不 F
在這裏詳述。簡而言之,本案涉及有人以虛假的資料,向銀行申請
G G
由政府透過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作擔保,專為協助中小企業在疫
H H
情期間融資而設,名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貸款計劃(下稱
I “百分百貸款")。申請貸款的企業名為「豆香坊」,是一間銷售濾 I
水器及健康產品的公司,獨資經營者名叫 「徐心」(下稱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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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就是本案的主謀。
K K
L 4. 控罪一至三涉及徐於 2022 年 1 月為豆香坊向香港上海滙 L
豐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滙豐”)作出的首次百分百貸款申請,徐
M M
在申請中提交了一些虛假的文件,當中包括虛假的僱員薪金紀錄,
N N
D1 及 D2 的角色就是同意讓徐將款項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事後再
O 將款項交還徐,目的就是製造虛假的薪金入帳紀錄,令徐可以誇大 O
豆香坊每月僱員薪金的支出,從而令豆香坊可以獲批更大額的貸
P P
款。
Q Q
R 5. D1 為徐的前度男友,他從未受僱於豆香坊,因此他的薪 R
金紀錄全屬虛假;至於 D2,她在有關時間的確受僱於豆香坊,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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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不足 2 萬元,但豆香坊在貸款申請中卻虛假聲稱 D2 的月薪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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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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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萬元。此外,D2 亦有在徐的指示下為豆香坊的貸款申請準備文
C 件。 C
D D
6. 最終,豆香坊的百分百貸款於 2022 年 3 月獲批,滙豐將
E E
港幣 4,734,000 元存入豆香坊的銀行帳戶,其後徐陸續把合共港幣
F 3,220,000 元的貸款轉帳到她的個人銀行帳戶。有關貸款一直被拖 F
欠,至今尚未償還,而徐更已棄保潛逃,失去聯絡。
G G
H H
7. D3 的角色與另外兩位被告人完全不同,他是一間顧問公
I 司的負責人。就控罪一而言,控方指控是 D3 在徐申請首次百分百貸 I
款的過程中,明知徐使用虛假的資料,而仍對徐提供協助及給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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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並收取報酬。法庭在裁決中認為,控方的證供未能在毫無合理
K K
疑點下證明 D3 對上述虛假資料知情,故此裁定 D3 控罪一罪名不成
L 立。 L
M M
8. 至於控罪四,法庭裁定 D3 在徐申請加借貸款的準備過程
N N
中,曾建議徐使用虛假的營業額,而徐結果有跟隨 D3 建議,指示
O D2 製作了一張虛假的單據。在這基礎上,法庭裁定 D3 控罪四罪名 O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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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9. 值得一提的是,警方在徐作出加借申請前已採取行動,
R 拘捕相關人士,故此加借申請並沒有實際作出,沒有人因此蒙受損 R
失。假使加借申請成功,潛在的貸款額將會是貸款上限減去首次貸
S S
款金額的餘額,即大約港幣 120 萬。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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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輕判請求
C C
10. D1 現年 42 歲,未婚,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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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直從事水吧工作,月薪港幣 21,000 元。D1 的家人包括 7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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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母親及 6 位兄弟姊妹。D1 過往有一次刑事紀錄,他於 2022 年曾因
F 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罰款。 F
G G
11. 辯方陳詞,D1 因為與徐曾是情侶關係,結果被對方利用
H H
犯案。D1 對涉案貸款申請的詳情並不清楚,只是愚蠢地跟隨徐的指
I 示行事,案件中沒有任何得益,參與度極低,角色相對次要。辯方 I
希望法庭考慮到 D1 認罪表達悔意,過往只有一次較輕微及不同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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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可對他予以輕判。
K K
L 12. D2 現年 38 歲,已婚但丈夫於 2019 年因病離世,遺下兩 L
名分別 17 及 14 歲的子女,由 D2 照顧。D2 在內地出生,於 2000 年
M M
來港定居,接受教育至中五。D2 的父親早年因病離世,母親現年 59
N N
歲,另有一位妹妹。D2 沒有刑事紀綠。
O O
13. 辯方陳詞說,D2 多年來一直努力工作及照顧家庭,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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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照顧丈夫及子女外,仍有外出工作,更不斷努力充實自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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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多張文憑。後來丈夫不幸離世,D2 更要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兩名
R 年幼的子女。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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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14. 關於本案,辯方說 D2 由於個性單純,徐給她甚麼指示她
C 只是照做,雖然過程中也有感到不妥,但又不敢不依徐的指示,最 C
終犯下大錯。辯方說 D2 在事件中完全沒有獲益,角色次要,罪責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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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事後 D2 感到非常後悔,因此她不僅適時承認所有控罪,更同意
E E
為控方作證,最終成功令 D3 定罪。辯方希望法庭可給予 D2 較大的
F 認罪扣減,辯方提議法庭可考慮給予 50%的扣減。 F
G G
15. D3 現年 49 歲,已婚,與妻子育有一位 11 歲的女兒及 5
H H
歲的兒子,妻子是家庭主婦,早前被診斷患上癌症,現仍需到醫院
I 定覆診。D3 接受大學程度教育,畢業後一直從事財經公關工作,事 I
發時是一間公關顧問公司東主,被捕後改為在另一間公關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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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首席執行官,D3 沒有刑事紀錄。
K K
L 16. 辯方陳詞,D3 並非本案的主謀,角色相對次要。涉及控 L
罪四的加借申請最終沒有作出,故此沒有任何人蒙受損失,而加借
M M
申請涉及的金額亦較低,最高不會超過港幣約 120 萬。
N N
O 17. 辯方進一步陳詞,D3 為家庭的支柱,不僅經濟上支持家 O
人,患病的妻子、年老的雙親及一對子女,包括患有自閉症的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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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均對 D3 極為倚賴,位置無可替代。若 D3 失去自由,對家庭必
Q Q
會造成巨大的打擊。辯方呈上由 D3 本人、他的妻子及兩位朋友撰寫
R 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判刑時會顧及 D3 家庭的情況,對他作最寛 R
S
大的處理。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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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判刑考慮
C C
18. 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指出,以虛假文書詐騙銀行是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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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行,這些不法行為不僅會令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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譽受損,更會令銀行蒙受經濟風險。以本案而言,更涉及政府以公
F 帑作保證,因此最終蒙受損失的是政府及所有香港市民。 F
G G
19. 由於串謀詐騙案的案情千變萬化,上訴庭並沒有為此控
H H
罪訂下量刑指引,法庭須就每宗案件個別的案情作考慮,考慮的因
I 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角色、詐騙行為的複雜程度及持續時間 I
等。
J J
K K
20. 在考慮判刑時,法庭參考了辯方呈上的案例包括 香港特
L 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3及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4等。 L
M M
21. 整體考慮本案的案情,法庭認為本案的詐騙行為涉及一
N 定程度的計劃及預備,複雜程度不算低,控罪一涉及港幣 400 多 N
O 萬,金額絶對不小。整體考慮後,若以主謀來說,法庭認為控罪一 O
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 4 年至 4 年半之間,而控罪四由於涉及金額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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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量刑起點則應約為監禁 3 年至 3 年半。
Q Q
R 22. 法庭認為,D1 至 D3 在案中的角色及罪責各有不同,尤 R
其是 D1 與 D2 均沒有在詐騙中獲得任何利益,只是因為不同的原因
S S
被主謀利用,法庭認為二人的量刑必須反映罪責的差別。至於 D3,
T T
3
[2011] 4 HKLRD 529
4
U CACC 242/2013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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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證供顯示他是收取費用協助徐犯案,因此他的罪責比另外兩人為
C 高,但與徐相比仍有距離,法庭在考慮量刑起點時會顧及罪責的分 C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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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整體考慮後,就控罪一而言,法庭認為 D1 及 D2 的合適
F 量刑起點均為監禁 3 年,即 36 個月;就控罪四而言,由於有關申請 F
並未被作出,而牽涉金額亦遠較控罪一為低,因此就 D3 來說,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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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的合適量刑起點為監禁 2 年半,即 30 個月。
H H
I 24. 至於 D2 面對的控罪二及三的洗黑錢罪,法庭在量刑時考 I
慮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6及 HKSAR v
J J
Boma 等案例。由於控罪二及三涉及的金額較低,分別只是港幣
7
K K
478,500 元及港幣 79,500 元,再考慮到 D2 在案中角色等因素,法庭
L 會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控罪二的起點為監禁 12 個月,而控罪三為 L
監禁 6 個月。
M M
N N
25. 有關 D1 及 D2 認罪的扣減,就 D1 而言,法庭接受辯方
O 解釋,由於 D1 在非常接近案件開審前才收到 D2 的證人供詞,故此 O
認罪的決定要直至開審時才能作出。考慮所有情況後,法庭認為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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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罪扣減應為 25%。至於 D2,參考了案例 Z v HKSAR 後,法庭認8
Q Q
為 D2 的證供被法庭接納並成為 D3 定罪的部分基礎,因此法庭會就
R 她承認的控罪一至三,均給予連同認罪 50%的扣減。 R
S S
5
T [2012] 1 HKLRD 197 T
6
[2010] 5 HKLRD 536
7
[2012] 2 HKLRD 33
8
U [2007] 10 HKCFAR 183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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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最後是 D3,他是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沒有認罪的
C 扣減,不過辯方在審訊中採取了務實的態度,與控方在證供上達成 C
了協議,令法庭節省了不少時間,為此,法庭會就控罪四給予 2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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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扣減。另外,法庭對 D3 家庭情況有一定的同情,尤其是她妻子
E E
患病仍要在 D3 服刑期間照顧兩名兒女,考慮後法庭會額外給予 4 個
F 月的扣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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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於以上理由,三位被告人的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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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 控罪一:D1 監禁 27 個月;D2 監禁 18 個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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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控罪二:D2 監禁 6 個月;
K K
L
(c) 控罪三:D2 監禁 3 個月; L
M M
(d) 控罪四:D3 監禁 24 個月。
N N
28. 最後是 D2 的總刑期。考慮到 D2 的個人情況及她所展現
O O
的悔意,法庭認為 3 年的總刑期,即給予 50%扣減後為 18 個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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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反映 D2 在案中的罪責,故此,法庭命令 D2 控罪一至三的判
Q 刑,全數同期執行。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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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總結,D1 至 D3 的最終判刑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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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1:監禁 2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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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b) D2:監禁 18 個月;及 E
F F
(c) D3:監禁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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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 温紹明 )
J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J
K K
L L
M M
N N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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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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