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鴻等案 DCCC60/2024

協助虛假貸款申請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27個月;D2監禁18個月;D3監禁24個月
三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27、18及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14/10/2025[2025] HKDC 17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桂鴻(又名馬桂鴻)、周婷婷及周子龍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涉及以虛假資料申請政府擔保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主謀徐心以虛假僱員薪金紀錄誇大豆香坊的薪金支出,藉此向滙豐銀行申請較高貸款。D1及D2同意讓款項存入其銀行帳戶,再交還徐心以製造虛假薪金入帳;D3則在加借貸款的準備過程中,建議使用虛假營業額。首次貸款獲批港幣4,734,000元,後有港幣3,220,000元轉入徐心的個人帳戶。D1及D2承認控罪,D3經審訊後就控罪四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及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如何量刑。法庭須評估涉案金額、計劃及預備程度、各被告人的角色與罪責、認罪時機、協助控方及個人和家庭因素,並決定各項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詐騙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須按每宗案件的涉案金額、角色、複雜程度及持續時間個別評估。以虛假文書及資料詐騙銀行會危害香港金融及銀行中心的聲譽;本案又涉及政府公帑擔保,罪行嚴重。控罪一對主謀的量刑起點約為四年至四年半;D1及D2因角色較低,起點均為三年。D3就未實行的加借申請,起點為三十個月。D1獲百分之二十五認罪扣減;D2因認罪及協助定罪獲百分之五十扣減;D3則因審訊中的務實處理及家庭情況獲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及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說明以虛假文件詐騙銀行的嚴重性及量刑考慮。洗黑錢罪量刑則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 HKSAR v Boma。認罪及協助控方的扣減參考 Z v HKSAR。

裁決與命令

D1因控罪一被判監禁27個月;D2就控罪一至三的刑期分別為18個月、6個月及3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18個月;D3因控罪四被判監禁24個月。三人均須服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串謀詐騙須按事實個別量刑,並特別重視涉及政府擔保及金融制度的罪行。D2的認罪、悔意及協助控方顯著影響刑期;D3未完成的加借申請及家庭情況亦獲有限度反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協助他人用虛假資料申請政府擔保貸款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角色、計劃程度及認罪情況。本案D1參與製造虛假薪金紀錄,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27個月。

Q.替人提供銀行戶口製造虛假薪金紀錄有何刑罰?
A.

即使沒有取得利益,提供戶口協助製造虛假薪金紀錄仍可能構成嚴重詐騙罪行。本案D2另涉處理犯罪得益,總刑期為同期執行的18個月。

Q.未成功提交的虛假加借貸款申請也會被判監嗎?
A.

未造成實際損失不會消除串謀責任,但可影響量刑起點。本案加借申請未有實行,D3仍因串謀詐騙罪成立而被判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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