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炳光等案 DCCC320/2024
運送瀕危物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炳光、周金娣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於2021年8月19日在香港水域一艘漁船上,被控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以及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而企圖輸出附錄I及附錄II物種標本。海關人員在船上發現400條活體龍吐珠、215株活體石珊瑚及2,102.6公斤冷凍魚,涉案瀕危物種總值約港幣1,537,500元,且沒有出口許可證或艙單。第一被告人為船長,第二被告人為輪機長,第三被告人亦在船上。審訊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三項控罪全部罪成,第三被告人則全部罪名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企圖出口罪的刑罰如何訂定,包括未列艙單貨物、附錄I物種及附錄II物種。法庭須評估涉案貨物數量、價值、物種瀕危程度、運送方式、被告角色及前科,並決定三項刑期是否同期執行。第一、第二被告人均求情指角色有限,惟控方強調走私及保育罪行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走私未列艙單貨物可嚴重危害公眾利益,冷凍海產走私尤其可能危害公共健康,因此控罪1的量刑起點定為兩年三個月。就保育罪行,法庭依循《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上訴庭判例,考慮物種的瀕危程度、數量、價值、犯罪手法、被告角色及對物種造成的風險。龍吐珠缺乏機械供氧,運送途中死亡風險甚高;兩名被告雖未直接捕獵,卻是運送環節不可或缺者。第一被告為船長及承運人,第二被告角色較低但有多次相關前科,故兩人起點相同。三項罪行源於同一犯罪活動,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ip Shuk Tat 說明未列艙單貨物案件的量刑幅度;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永森及 HKSAR v Lam Shui Kwai 強調走私食品對公共健康的危害及阻嚇需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強/肖榮強確立瀕危物種罪須具阻嚇性,並列出物種狀況、數量、價值、手法及角色等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三項控罪全部罪成。控罪1判監兩年三個月,控罪2判監兩年,控罪3判監十八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兩人的總刑期均為兩年三個月。第三被告人全部控罪不成立。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瀕危物種走私須判處阻嚇式刑罰,即使被告沒有直接捕獵,只要在運送鏈中擔任不可或缺角色,仍可能承擔嚴重刑責。相關前科可抵銷較低角色所帶來的減刑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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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未列艙單貨物最高可判多久?
法庭指出走私未列艙單貨物最高可判監禁七年及罰款二百萬元。本案兩名被告在審訊後罪成,控罪一各判監兩年三個月。
Q.沒有直接捕獵瀕危物種也會被判刑嗎?
可以。法庭認為運送者即使沒有直接捕獵或採集,只要在犯罪鏈中擔任不可或缺角色,仍須承擔刑責;本案兩名被告各判監兩年三個月。
Q.多項瀕危物種罪行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法庭會考慮各罪是否源於同一犯罪活動。本案三項控罪均源自同一行動,因此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兩名被告的總刑期均為兩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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