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Siu Leung DCCC1399/2024

掌管押店財物盜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兩項控罪合共判囚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14/10/2025[2025] HKDC 17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Siu L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Siu Leung 在一間押店任經理逾30年,獨自掌管保險箱、現金及客人典當物品。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他盜取公司約330萬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他與人串謀從押店取走266件手錶及珠寶,價值約215萬零500元。被告承認控罪,稱因受他人欺騙而挪用財物。警方調查後拘捕他。被告64歲,案底清白,並患有嚴重黃斑裂孔,視力接近失明。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盜竊罪 (theft) 及串謀偷竊罪 (conspiracy to steal) 的判刑。核心問題是:被告長期受託掌管公司現金及典當物品,涉及款項和財物價值合共逾515萬元,應如何量刑;其認罪、協助警方、年齡、健康狀況及受他人操縱,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濫用極高程度的信任,長期、多次取走公司現金及典當物品,且在承認盜取330萬元後仍繼續犯案,屬加重因素。依據相關同類案件,330萬元控罪的起點為監禁5年8個月,另一控罪起點為4年並因加重因素增加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兩項刑期分別為40及34個月;其中10個月連續執行。考慮協助警方及嚴重視力障礙,另各減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 及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的貪污或欺詐類案件量刑幅度,並參考 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CACC 379/2008 所列的信任程度、犯案期間、受害人影響、被告健康及協助警方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對兩項控罪認罪。法庭命令兩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44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的10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認罪、合作及健康狀況已納入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受託掌管公司資產者如長期濫用職位,會受到嚴厲判刑。被告因協助警方及接近失明而獲額外減刑,但該等因素不足以抵銷高額損失、長期犯案及承認後再犯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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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押店經理盜取公司現金和典當物品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嚴重濫用受託職責,涉及損失合共約515萬元,並持續犯案,最終兩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44個月。

Q.認罪和協助警方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認罪使起點刑期扣減三分之一;被告協助警方再減3個月,嚴重視力障礙另減3個月,最後由50個月減至44個月。

Q.承認盜竊後繼續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本案被告承認盜取330萬元後仍繼續取走典當物品,法庭視此為加重因素,並在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起點增加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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