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正軒案 DCCC517/2025
反覆使用偽鈔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正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9月6日至9日期間,在三間店鋪先後五次使用或企圖付給五張面值500港元的偽製銀行紙幣購買食品或飲品。店員因紙幣的顏色、紙張、印刷及防偽特徵明顯異常而起疑,部分交易未能成功。閉路電視及被告在警誡下的陳述均支持其身分。法證檢驗證實五張紙幣均屬偽鈔。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其餘五項,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五項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罪的量刑。爭議包括偽鈔數量、價值及像真度、四日內在三間店鋪重複犯案、被告近期出獄及刑事紀錄的影響,以及適時認罪和整體量刑原則應如何適用。辯方主張案件規模小、偽鈔粗劣,應採較低起點並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屬嚴重罪行,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並無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偽鈔數量、價值、像真度、犯案次數、受害商戶及被告角色等因素評估。雖然本案偽鈔粗劣、價值不高,且被告並非製造者,但其在四日內於三間店鋪五次犯案,且在出獄四個月後重犯,整體嚴重程度不可低估。法庭以每項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每項18個月,再依整體量刑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一及其他人 [2006] 3 HKLRD 150,列明量刑時應考慮偽鈔的數量、價值、像真度及犯案背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 128/20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祝珊 CACC 392/2005說明行使偽鈔可採三年左右的量刑基準。HKSAR v 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 and another CACC 246/2021則指出同類罪行判刑過輕的風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至六被判罪成,總刑期為監禁兩年。控罪二、三同期執行;控罪四至六同期執行,其中第二組六個月與第一組分期執行,其餘十二個月同期執行。第一項控罪保留在案內,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偽鈔面值不高、製作粗劣,短期內在多間店鋪反覆行使仍可導致實質監禁。法庭沒有因被告具有多項非同類前科而直接加刑,但將其出獄後迅速重犯視為量刑背景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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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五張低質素偽鈔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偽鈔雖然價值不高且容易被識破,但被告四日內在三間店鋪五次犯案,並在出獄後迅速重犯,最後判處總刑期監禁兩年。
Q.適時承認使用偽鈔可以減刑多少?
法庭以每項控罪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每項18個月,之後按整體量刑原則將總刑期定為兩年。
Q.有其他刑事紀錄會否令偽鈔罪加刑?
法庭沒有單純因被告有十二項非同類定罪而加刑,但考慮到他在2024年5月出獄後四個月便犯案,並將此列為量刑背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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