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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7/2024
B B
[2025] HKDC 1787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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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3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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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I 葉凱琳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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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K
日期: 2025 年 10 月 17 日
L L
出席人士: 黃顯燊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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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昶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ZM LAWYERS 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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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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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判刑理由書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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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1,並同意案情,
C 被裁定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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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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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 年 7 月 13 日下午 4 時 30 分左右,當時 81 歲的林女 F
士在香港薄扶林置富花園住所經固網電話接到來電,一名男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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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A」)在電話中自稱是林女士的兒子,聲稱因涉及交通意外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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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 200,000 元以賠償給別人。林女士按該項陳述行事,答應男子 A
I 翌日會到銀行提取現金港幣 200,000 元交給對方,並約定翌日下午 1 I
時左右在香港九龍土瓜灣美景街 81 號見面交收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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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 翌日(即 2022 年 7 月 14 日),林女士前往銀行提款。林 K
L 女士在前往約定地點途中,男子 A 來電告知會有一名女子前來收錢。 L
林女士於下午 1 時左右到達約定地點,被告行近林女士,表示前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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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文件。林女士未有即時交出款項。此時,林女士的姨甥鄺先生趕抵
N N
現場。鄺先生問被告為何要在該處見面和如何認識林女士的兒子時,
O 被告自稱姓「李」,並稱與林女士的兒子相識 10 多年。然而,當鄺 O
先生向被告表示會立即致電林女士的兒子求證時,被告拒絕接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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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試圖離開。鄺先生於是當場截停被告並向警方報案。隨後,被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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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給到場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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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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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員 21529 是到場的警務人員之一,他當場拘捕被告。警
C 誡下,被告說︰「我都係有個男人打電話比我去美景街 81 號同個女 C
人交收一份文件,我都唔知發生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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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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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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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條,向法庭申請加刑,並呈交偵緝總督察鄭思為的口供(「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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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其內容有關本案的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因最近發生的該指
I 明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及因最近發生的 I
該指明罪行而對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帶來的總利益的性質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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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6. 該口供指,本案的犯罪手法屬「電話騙案」中「猜猜我是 K
L 誰」的犯罪手法。從 2018 年至 2025 年 1 月至 8 月期間,「電話騙案」 L
的宗數由 615 宗增至 2024 年的 9,204 宗及 2025 年頭八個月的 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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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涉案的損失金額亦由 2018 年的 60.95 百萬港元增至 2024 年的
N N
2,911.04 百萬港元及 2025 年頭八個月的 921.25 百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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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從 2018 年至 2025 年 1 月至 8 月期間,「猜猜我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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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數由 262 宗增至 2024 年的 1,153 宗及 2025 年頭八個月的 1,158 宗;
Q Q
涉案的損失金額的亦由 2018 年的 13.52 百萬港元增至 2024 年的 79.24
R 百萬港元及 2025 年頭八個月的 74.49 百萬港元。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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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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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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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8. 被告現年 33 歲,香港出生,未婚,和母親和弟弟同住。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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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約於 20 年前離婚。被告的職業是售貨員,月薪港幣 9,000 元。 F
G G
9. 家庭成員包括 50 歲的父母親和 80 多歲的祖母。母親患有
H 眼病、骨質疏鬆及風濕病。祖母獨居,患有三高,需要經常陪同祖母 H
I
看醫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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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K K
求情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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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在排期應訊期間已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的意向,這表
N 示她有悔意。 N
O O
12. 被告在被補及警誡下,坦白向警方交代她是受人委託,她
P 說:「到美景街 81 號同個女人交收一份文件。我都唔知發生咩事」。 P
Q Q
13. 事主在當場並沒有交出文件或任何款項,因此沒有損失。
R R
S 14. 被告是在一個單身家庭長大,自小缺乏父親監管及教養, S
而母親兼父職供養被告及其弟弟,需要工作養活被告和弟弟及供書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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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所以家庭教育方面是有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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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現後悔她所做的行為,事發後亦找不到委託她辦事的
C 男士。但被告扮演的角色是跑腿,主謀承諾事後給被告 800 元,賺少 C
許金錢。當時她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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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扣留期間,被告考獲食物衛生經理證書文憑。她希望重
F 新做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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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現在知道街頭騙案是嚴重的罪行及控方亦有加刑申
H H
請。被告是初犯,所涉案的金錢亦不是非常高。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I 訴 黃明駿2案(第 47 段)若加刑 20%亦是合理;而根據 香港特別行 I
政區 訴 梁耀輝3 一案,量刑起點是 3 至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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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8. 辯方同意本案是應以加刑作為刑罰但參考控方所提供的 K
L 專家證人所提交的資料,他陳述說 2024 年和 2025 年全年的電話案數 L
及涉案損失顯示下調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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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背景報告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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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由於被告初犯,本席在判刑前先索取一份背景報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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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示,被告在 2018 至 2021 年,因為經營傳銷售貨員而欠下巨
Q 債,最後在 2021 年申請破產,這很大地打擊她的情緒。在 2022 年,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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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情緒波動得以穩定,開始做送貨員,期間犯下此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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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HKDC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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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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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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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案,「串謀詐騙」案並沒有量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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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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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考慮適當判刑時,本席參考了辯方呈上的黃明駿案及梁 F
耀輝案。該兩案的串謀詐騙,都是關乎網上購物詐騙。不過,在梁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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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一案中,當上訴法院認為網上騙案等同一般街頭騙案及電話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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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下,在第 44 段判詞如此說:
I I
「44.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
J 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 J
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
K
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 K
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量刑基準。 (見 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 [2009] 1 HKLRD 334、HKSAR v Wu Mu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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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5 HKLRD 17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M 945 等案)。」 M
N N
22. 在本案,騙徒用交通意外為引子,試圖詐騙一名 81 歲的
O 受害人港幣 200,000 元。可幸的是,林女士最後沒有實際損失。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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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根據求情陳詞內容,被告在本案的角色是跑腿,到現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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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項以獲取港幣 800 元作酬勞。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是案中主謀,
R 但當鄺先生質問被告時,被告訛稱她已認識受害人兒子 10 多年,明 R
顯被告清楚知道自己正參與一個騙局。而若沒有被告的參與,這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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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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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 3 年 3 個月監
C 禁。被告適時認罪,可獲 1/3 的刑期扣減,扣減後即 26 個月即時監 C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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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席細心考慮辯方的的求情陳詞,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
F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上訴法庭多次強調沒有刑事紀錄已計算在 F
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之內,並非額外減刑理由。因此,在未加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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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的刑期是 2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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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加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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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辯方並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在加刑幅度來說,辯方希
K 望法庭留意 2024 年和 2025 年全年的電話案及涉案損失顯示下調的趨 K
L 勢。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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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首先,這只是 2025 年頭八個月的數據,不能反映全年數
N 據一定是按比例的上升。而且,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麥清 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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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中清楚說明,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11)條所 O
需要證明的是罪行的普遍程度,而非罪行在數字上有所提升或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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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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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6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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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證明本控罪屬該條例的指明罪行,
C 及該指明罪行程度普遍、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和對任何人帶 C
來的總利益。本席接受控方加刑申請。本席細心考慮該口供提出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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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認為 25%的加刑幅度是適當。因此,本案最終刑期是 32 個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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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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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黃士翔 ) H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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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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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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