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龍案 DCCC60/2024
協助虛假貸款申請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涉及政府透過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推出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豆香坊獨資經營者徐心被指以虛假僱員薪金及營業額資料,向滙豐申請貸款及加借貸款。D3周子龍為顧問公司負責人,曾向徐解釋申請程序並透過通訊提供協助。首次申請獲批港幣4,734,000元後,徐將其中3,220,000元轉至個人帳戶。D3否認參與首次申請的串謀,但控方指他曾建議把虛構的五十萬元收入包裝成豆香坊營業額,以支持加借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3與徐等人就首次申請的虛假僱員薪金及營業額資料達成串謀協議;以及D3就加借申請提出虛假營業額建議,是否已足以構成串謀詐騙,即使申請最終尚未正式提交。
判決理由
法院引用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原則,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以不誠實手段使他人蒙受經濟損失或承受風險。首次申請方面,D3的通訊、電腦文件及警誡回應至多證明他曾提供協助,不能證明他知悉虛假薪金及營業額資料;D2記憶模糊的對話亦不足以補足此缺口。加借申請方面,D3明知五十萬元並非豆香坊收入,仍建議把它改造成營業額,並與同日製作、金額相同的虛假收據及後續文件互相印證。法院認為這些證據產生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證明雙方已達成並開始履行犯罪協議;實際提交申請並非必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界定串謀詐騙,涵蓋以不誠實手段造成經濟損失或風險。HKSAR v Chen Keen [2019] 22 HKCFAR 248說明串謀可由不同角色參與,無須證明協議開始時間或共謀者彼此認識。法院並提醒,未經發出者證供支持的WhatsApp內容通常只能證明訊息曾被發出,不能證明內容真實。
裁決與命令
D3就控罪一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就控罪四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串謀罪在實際申請尚未提交前已可成立,只要已有共同犯罪協議及實行行為。然而,單純提供申請協助、持有文件或可疑通訊,若未能證明被告知悉虛假內容,仍不足以達到刑事舉證標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協助製作虛假貸款文件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關鍵在於是否證明被告知悉虛假內容並與他人達成犯罪協議。本案法院認為首次申請證據不足,但加借申請的建議、收據及通訊足以定罪。
Q.尚未提交加借貸款申請可以被控串謀嗎?
可以。串謀在達成共同犯罪協議並開始實行時已可成立,實際提交申請不是必要條件。本案法院據此裁定D3加借申請的串謀罪成立。
Q.單有WhatsApp訊息和協助文件是否足以定罪?
不一定。未有發出者證供支持時,訊息通常只能證明曾被發出;文件亦可能只證明參與。法院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D3知悉首次申請的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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